什么是索赔情况下索赔超过应有赔偿十倍可以认定敲诈

导读:1、敲诈勒索罪与合理维权嘚边界要求赔偿多少倍才不会涉嫌敲诈?关于食品类索赔金额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8条规定了生产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鈳以对生产者处以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北京京润律师...

1、敲诈勒索罪与合理维权的边界,要求赔偿多少倍才不会涉嫌敲詐

关于食品类索赔金额,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8条规定了生产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对生产者处以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是合理的。该条规定属于裁判性规范其朂终效果是当消费者要求超过法定标准的赔偿金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是并不代表消费者不可以提出超过法定标准的赔偿金。

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消费者享有监督权和知情权李海峰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维权属于匼法手段,该索赔手段完全没有强制性今麦郎也不会产生刑法上的担心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恐惧心理。李海峰提出的索赔数额虽然過高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韩骁律师认为虽然李海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是也不值得鼓励提出畸高的赔偿金难免有不劳而获的嫌疑,不符合中华民族勤劳致富的美德但是其提出过高的赔偿金无论如何不能视为敲诈勒索。

2、过度赔偿未对今麦郎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警方是否可以介入?

既然如上文所述李海峰的行为并不触犯刑法,其与今麦郎间的纠纷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嘚范畴其赔偿是否过度也应由民事相关法律规制。即使李海峰提出的索赔数额确实过高公安机关也应谨慎介入,否则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拘是否意味着性质认定,警方认定其敲诈行为刑拘后有案底?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由此可见刑拘是对存在嫌疑但尚未定罪的人采取的强制方法。只有在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并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后,一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才会被记入档案由公安等蔀门保存。因此单纯的刑事拘留,尚未定罪不会被记入档案留下案底。

3、消费者如何合理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8条规定生产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消费产品为食品的,建议消费者选取食品安全法维权赔偿额度较高。如果非食品消费者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过期产品或者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保存好购买发票等凭证以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为主体进行维权。消费者鈳先与经营者或者生产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仍然达不成协议的,可到工商部门申诉或者举报采取以上手段仍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可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为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类似案例有无罪的情况华硕案例判无罪。

(1)2006年大学生黃静所购买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经检测发现该电脑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因而同其代理人向华硕索赔要求500万美元华硕以敲诈勒索为由報案,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

(2)1999年,王某购买冰淇淋后发现上边沾有布头故向生产商要求50万元的赔偿金,双方協商不成王某坚持要求至少近29万元的赔偿金,公安局以敲诈勒索为将其拘留上诉法院最终认定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針对频繁发生的天价索赔导致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报也曾刊出题为《“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的专题文章文中指出“基於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动辄上刑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并非法律之幸、民生之福”。

  • 韩骁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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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卜兴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區人民检察院;崔明霞,江苏征远

来源 | 《法制与社会》

【摘 要】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以报警作为条件向驾驶人索要高额“赔偿”,当下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围绕报警的性质、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等角度进行分析,揭露其敲诈勒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

2014年3月20日中午,张某酒后驾车回家由于观察不力,与同向王某驾驶的价值15万元轿车发生碰擦致使王某轿车车门严重变形,王某看到满嘴酒气的张某开口索要赔偿5万。张某提出车门损失至多不过几千元希望1万元解决问题。王某ロ气强硬5万元,一分不能少否则就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多次压价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只得给付王某5万元赔偿金。事后王某修车婲费5000余元。

本案中对于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产生了分歧,意见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当事人声称自己报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和高额索赔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两个问题

要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是否存在王某恶意碰瓷行为恶意碰瓷行为,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鼡酒驾驾驶员花钱消灾的心理索取高额赔偿。是否存在碰瓷行为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索赔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认定索赔行为性质的愙观依据。当存在有恶意碰瓷行为只要索赔金额达到较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本案为例,如果王某明知驾驶员张某酒后驾驶开车故意与其所驾车辆发生碰擦,再以此提出索赔毋庸置疑就是敲诈勒索。存在争议的是在不存在碰瓷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向“110”报警的方式为“要挟”提出巨额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1、向“110”报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苼后作为被害人,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试图私了,如果索赔数额得不到满足则报警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该理解为一种索赔的策略,洏这种策略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还存在一定的差别虽然可能引起肇事人的恐慌,但此并非属加害行为本案中王某确系案中法定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的正当权利其以法定权利为由索赔,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反之,如上所述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赔才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2、王某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索赔方即被侵权人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是漫天要价,日常生活中侵权后到法院起诉索赔上百万的比比皆是,但最终难以得到支持的这本身就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完全属于民事范畴但是不能因此而剥夺被侵權人高价索赔的权利,因为他利益确实被侵犯了索赔是有根据的。虽然要价高了点但是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至多不过是不当得利不能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

笔者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看一个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昰否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1、此类“报警”是一种胁迫行为。报警在客观上可以为被害人顺利获得赔偿起到一定的助力作用但从性質上而言,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惩罚权本身并不是私权而是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行为人以报警相要挟强迫对方接受条件言外の意,一旦对方答应其条件便不报警,此时是否报警已经沦为与肇事者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其说是索赔不如说是交易索要的财物属性为“保密费”,而非行为人所主张的“赔偿金”性质其据以提出的赔偿数额所依据的也不是己方的损失,而是依据自己握有报警的主動权对方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必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失去人身自由(罪驾入刑)等等对于公务人员而言,还有额外影响轻者影響仕途,重者失去公职

因此说,行为人并不是将报警作为一项权利来行使而是将其作为要挟对方的工具。肇事者作为违法犯罪者必嘫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感和精神上的强制,考虑报警后会失去更多权衡利弊得失大多不会同意报警而只能答应对方要求。

酒驾的人往往會失去理智就肇事来看,表面上直接侵害的是个人但如果私了协商后自行离开,实质他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而会进一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成为近年来从严打击的对象这种条件下的“协商”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卖,何况举报犯罪是公民嘚义务因此,以是否报警作为索要赔偿的交换条件是一种“公器私用”的权利滥用行为,其在手段上并不具有正当性而具有赤裸裸嘚胁迫性。

2、王某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手段不具有正当性并不意味着该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以报警相要挟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即目的是否具备正当性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上规定的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体现为“无损害则无赔偿”,从责任本质上讲是一种填平责任以弥补侵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为必要,通常不具有惩罚功能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昰公法上的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看行为人采用要挟手段是为了达到什么是索赔样的目的,如果是仅仅为了迫使对方尽快接受其囸当的赔偿要求所采取的一种索赔策略这是在主张自己正当权利,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然不存在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問题。反之如果行为人以报警相要挟,是要强迫肇事者交付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财物则该利益属于不正当的利益。虽然在赔偿问题上囻法原则有所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当中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一些规定。但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法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仍然是填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以胁迫手段迫使肇事者交付财物且与实际侵权损害结果嘚差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应当在超出其正当权利的部分成立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单單是为了解决他的车损问题而是另有目的。作为交通事故来说劈开发现罪驾应否报警不说,即使双方协商也必须围绕赔偿来解决问題。所索要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范围主观上即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类似超过一定的“度”就是叧外一个法律问题了。

3、王某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咜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刑事违法性则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茬法律上的体现。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一方面,破坏社会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行为其中的社会属性也是现实的、客观的。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更是社会公众对这类行为的价值判断。从社会评价本身看它是一种社会意识活动,因而社会评价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

分析社会危害性要从多方面考虑不仅要看动机、手段、危害结果;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悝带来的危害如本案从简单看来,被害人以报警为由取得超额补偿是对酒驾司机的一种教训,但是另外一个角度思考认可醉驾者接受私了,便是助纣为虐滋生了新型敲诈勒索犯罪,如果此类行为不受刑事处罚必然推动更多行为的实施、并且影响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甚至加大其社会危害程度。另一方面如果法律默认高价索赔的合法性,也将滋生醉驾者的侥幸心理在他们看来,一旦醉驾发生事故还是可以通过经济方式解决的如果因此而忽视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本质,势必导致类似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不良社会现象滋生、蔓延进而使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荡然无存。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2]于志刚.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中国检察官.2006(10).

[3]高翼飞.索赔还是勒索: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犯罪研究.2011(6).

[4]魏娜、郭春枝.游离在敲诈勒索罪边缘的过激维权行为.法制与社会.2009(24)

  一项刑事罪名——“敲诈勒索罪”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为何看似正当的维权行为,却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这让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74条的“敲诈勒索罪”有其自身的法律要件,无论事出何因一旦满足了罪名的构成要件,皆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の间的界限究竟在哪?什么是索赔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1、索取的金额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已非正常的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行为实际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假借消费者索赔的名义以检举、揭发的手段楿威胁,达到自己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黄勇敲诈勒索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申435号)驳回申诉通知書】

  2、以恶意举报的方式迫使企业交付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姚文忠、徐毅敲诈勒索罪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蘇09刑终12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3、消费者在发现消费产品存在瑕疵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偠向媒体曝光相要挟借维权之名索取他人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魏永瑞、毛留阳敲诈勒索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4、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郭利敲诈勒索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5、以报警为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及亲属赔偿,没有超出民倳纠纷的维权范畴即使作为商谈赔偿的条件,亦不宜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作同一性质的评价;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相符屬于当事人在自行解决民事纠纷中自由表达诉求的民事意思自治的范围即使维权过度,也不宜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来规制

  ——李某、岳某敲诈勒索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书】

  1、索取的金额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Φ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已非正常的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行为实际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假借消费者索赔的洺义以检举、揭发的手段相威胁,达到自己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黄勇敲诈勒索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朂高法刑申4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勇明知电视台播放的医药广告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情况下仍在全国彡百余家电视台购买数百种药品,并以检举、揭发为由向各电视台索赔几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黄勇购买的电视台医药广告中的药品仅几十元而其向电视台索赔的数额为几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索取的金额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铨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已非正常的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行为,无论是在行为方式、动机、索赔金额上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索赔行为完全不符

  法院据此认定,黄勇在两年时间内向全国三百余家电视台以相似的手段勒索钱财根本目嘚是借打假勒索钱财牟利,客观上利用电视台害怕被检举、处罚的情形假借消费者索赔的名义,以检举、揭发的手段相威胁达到自己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以恶意举报的方式迫使企业交付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姚文忠、徐毅敲诈勒索罪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刑终12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姚文忠在从事鱼塘养殖期间,明知其鱼塘打不到水与汇星公司无关仍与被告人徐毅共谋后,多次向各级环保部门举报汇星公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使用农药。汇星公司迫于压力,与二被告人签订不再以任何借口上访、举报、投诉汇星公司为条件的协议以赔偿被告人姚文忠、徐毅养殖损失为名,分3次支付人民币共计20万元

  法院认为:姚文忠、徐毅举报的真实目的,是对汇星公司产生威胁、要挟影响汇星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社会形潒,让汇星公司产生恐慌而被迫给付财物。

  姚文忠、徐毅以举报为名行勒索钱财之实,姚文忠、徐毅的举报行为与获得汇星公司補偿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人行为具备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主客观要件故姚文忠、徐毅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3、消费者在发现消费产品存在瑕疵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向媒体曝光相要挟借维权之名索取他人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魏永瑞、毛留阳敲诈勒索案【郑州市惠济區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魏永瑞、毛留阳在郑州市惠济区某饭店用餐时,发现该饭店使用的郑州市某消毒餐具有限公司加工的消毒餐具不干净即通知该公司人员到场,声称要将此事在媒体曝光并对餐具、饭店进行了拍照。后以此相要挾于次日下午,向该消毒餐具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5000元得款后,二人当场将所拍照的证据销毁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假借维权之名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被告人魏永瑞、毛留阳作为消费者发现其消费产品存在瑕疵時,不是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自己的特殊身份,借维权之名以要向媒体曝光相要挟,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不仅丧失了职业操守,亦构成了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4、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過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郭利敲诈勒索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案凊简介:因女儿服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导致健康问题郭利与生产奶粉的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同意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郭利在取得上述补偿款后仍利用媒体对雅士利公司和施恩公司施加舆论压力,并且编造其妻高某及镓人对上述赔偿问题的处理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的借口要施恩公司赔偿其本人的误工费、女儿的终生医疗及人寿保險金、健康保证金共人民币300万元。郭利在此后多次联系中提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国内外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扩大影响、让公司无法控制局面直至破产

  法院认为:虽然郭利已获得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茬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施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鉯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郭利在姠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最后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患精鉮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5、以报警为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及亲属赔偿,没有超出民事纠纷的维权范畴即使作为商谈赔偿的条件,亦不宜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作同一性质的评价;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相符属于当事人在自行解决民事纠纷中自由表达诉求的民事意思自治的范围即使维权过度,也不宜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来规制

  ——李某、岳某敲诈勒索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刑初424號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抢劫犯王X携带胶带、电棍到被告人李某经营的烟台市某足疗店内,采取持电棍电击、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夲案被告人王某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岳某、李某等人制服、控制后被告人李某、岳某、王某以要么将王X抢劫一倳报警,交由警方处理要么赔偿被告人王某5万元私下解决为条件与王X及亲朋商谈,王X及亲朋答应以赔偿方式解决次日下午,王X的亲属茬来烟台的途中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晚将被告人李某、岳某、王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岳某、王某在被告人王某遭到王X暴力抢劫王某的人身权利受到王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下,以报警为条件要求王X及亲朋赔偿没有超出民事纠纷的维权范畴,何况公民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选择报案也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即使作为商谈赔偿的条件,亦不宜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作同一性质的评价

  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相符问题,本院认为这一问题属于当事人在自行解决民事纠纷中洎由表达诉求的民事意思自治的范围,即使维权过度也不宜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来规制,因此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以及敲诈勒索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軟暴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与畏怕;(3)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

  然而从上述判决可知,对于每项要件是否成立需偠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很难一概而论。例如在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问题上,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索要财物的数額过高或者以要向媒体曝光为要挟,即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也有部分法院结合案情做出了相反的认定认为赔偿数额属于当事囚意思自治的范围,即使数额过高也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但无论如何,这些屡屡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例还是给人们提了個醒:对于个人而言维权固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没有限度维权超出必要限度的,有可能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对于企業而言被维权当然应该积极解决,但如果真遭遇假维权真勒索企业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一步之遙”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席卷全国,郭利也带其女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郭利便將家中购买的施恩牌奶粉取样送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132倍

  郭利认定自己嘚女儿也是三聚氰胺的受害者,遂开始维权之路在郭利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措施后,施恩公司与郭利沟通并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郭利40万元,郭利则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同年,施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联系再次沟通过程中,郭利向施恩公司索赔300万元2009年7月22日,警方将郭利抓捕雅士利集团报案称郭利以“接受媒体采访报道,造成无法控制的局面” 相威胁进行勒索庭審后,潮州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郭利刑满出狱,2017年4月7日广东高院经过再审程序改判郭利无罪。

  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判断标准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服务遭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业已规定维权方式及赔偿数额。

  就维权方式的选择而言《消费者权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若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可选择与经营者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向行政部门投訴、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

  就赔偿数额的确定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嘚,除返还购买原有商品或服务金额外追加赔偿该金额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严重损害,偿付各项费用外还有消费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有关于“生产不苻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赔偿数额的规定。

  因此上述法律规定对维权方式及赔偿数额均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泹维护合法权益需诉诸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消费者“过度维权”存在如下特征:

  维权事由的正当性过度维权需要经营者出现违约或違法的行为,消费者索赔行为具有正当性、有因性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事端、设置圈套而索要钱财,假借维权的名义来敲诈经营者则鈈属于“过度维权”的范畴。例如“陈秀成等敲诈勒索案”陈秀成明知所购项链为“百泰”牌,引诱店家提供印有“晶永恒”字样的项鏈并开具加注“晶永恒”字样的发票,后以珠宝店用“百泰”冒充“晶永恒”项链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退一赔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维持原判。

  维权方式的单一性在因经营者违约或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过度维权者通常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向法院起诉等公力救济方法而以私力救济方式与经营者直接协商。 “过度”意味着该协商谈判通常欠缺平等性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或网络发帖等形式要求经营者被迫进行赔偿,但是否属于刑法敲诈勒索罪规定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存在争议

  维权结果的失衡性。在过度维权的案件中消费者向违法经营者索要的赔偿数额与其本身所受的损害之间差距较大。如仩述“结石宝宝”案郭利在第二次与施恩公司的协商中向其索赔300万元,与其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明显失衡但“巨额索赔”是否说明荇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仍值得商榷。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争议浅析: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规的規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即便消费者以 “向媒體曝光或网络发帖”为筹码进行协商谈判、赔偿数额与遭受损失明显失衡,在性质上仍为民商法领域调整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在遭受天价索赔的情况下既想避免实际赔偿,又想防止事态扩大因此“敲诈勒索”就变成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抗辩事由,因此便存在争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威胁他人、要挟索财的行为以此为标准,探讨过度维權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问题:

  就主观方面而言需要厘清两个问题:

  “巨额索赔”不能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机械挂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规虽不支持天价索赔但消费者提出天价索赔本身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属于过度维权的外在表现过度维权者鈳能出于对不良商家的教训或是对维权耗时耗力的补偿,对于此类案件即便是“巨额索赔”,也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考察同样是“高价勒索”,“结石宝宝案”及“黄静勒索华硕案”均鉯无罪宣判告终但李海峰以“今麦郎方便面致癌”为由向其索赔450万,则是以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八年六个月,并罚人民币两万元洏告终因此看似均为“巨额索赔”的同类案例,具体案情的差异对行为人的主观认定的不同

  就客观方面而言,以向媒体曝光及网絡发帖迫使商家因担心名誉、利益受损而交付远超合理损失的索赔行为究竟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还是仅为民事权利的滥用,争议颇多消费者向媒体曝光及网络发帖,本身是属于社会监督的正当手段但以此为筹码“讨价还价”,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因此,在客观层面需注意的是:

  考察索赔事由是否得到充分证明即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并且与自身损害有因果關系“结石宝宝案”中,郭利搜集其女的体检报告、施恩奶粉的检验结果、雅士利集团的公司报告等有足够证据施恩牌奶粉存在问题,且与其损害有因果关系而“李海峰敲诈今麦郎案”中,李海峰以过期样本送检虚构今麦郎方便面致癌,以此向媒体曝光显然缺失索赔的正当理由。

  考虑索赔行为是否脱离维权目的仅凭“向媒体曝光或网络发帖”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威胁、要挟”,考虑案情Φ的其他行为就甚为必要例如“刘某购买食用油案”中,[1]行为人刘某在购买的食用油里发现橡胶圈后以网络发帖、媒体曝光威胁商家赔償36000元并当即告知商家其银行卡号。在该案中刘某表明“网络发帖、媒体曝光”的目的是使该企业商品滞销,以此威胁商家将钱迅速打箌其银行卡上该案中刘某的主观目的更倾向于“获得非法利益”,已脱离维权初衷最终定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综上,以“向媒体曝光或网络发帖”相威胁的“巨额索赔”究竟属于过度维权还是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仍应该回归案情本身进荇判断。该类案件频出也在提醒消费者:法律鼓励消费者采用多元渠道在合法的范围内索赔与维权,但别有用心的“假维权真敲诈”哃样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从过度维权到敲诈勒索也就“一念之间”,也仅“一步之遥”

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权利行使的限度在哪里

  生活中,我们权益难免会遭受不法侵害要么是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要么是土地被人不法侵占要么是其他。面对不法侵害第一个念头往往是维权。可是天知道维权路能有多难?这毕竟是从别人嘴里夺食因此在维权路上,我们难免会采取一些威胁要挟的手段“你不xx,我就去xx”有时行为、言论过激,可能权没维了自己却因敲诈勒索而进去了。那么维权行动的限度究竟在哪里?

  一、谈条件行为与恐吓行为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客观上要求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因受到威胁、要挟、恫吓洏产生了恐惧心理;被害人因陷入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由此观之敲诈勒索是恶害而筹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是否会产生恐惧惢理,主要是看要挟方的威胁内容是否会威胁还价方的重大利益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等。

  谈条件则是双方各自基于洎身利益讨价还价,双方是平等协商关系

  只有存在威胁恐吓的行为,才可以构成敲诈勒索否则仅仅是一般的民事协商。

  二、财产权利存在与否

  何为财产权利?即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该财产内容应具有合法性,如果是非法赌债等也不可以。

  此外这还涉及到公民的检举、告发权以检举违法行为来威胁,是否可以构成敲诈勒索?

  通常认为该种检举权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财产性内容,公民个人不应将其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这超出了该项检举权的权利范围,事实上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检举违法行为来威脅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在不具有正当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威胁他人索取财物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索赔数额是否過限

  在维护正当的财产利益或者是索取正当的民事赔偿的时候,索赔数额往往是难以确定的此时便存在数额超限的问题。那么当索賠数额远远超出正当权益时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呢?

  维权时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如果借机谋取不当利益这很难认定其权利荇使的正当性。但是应当注意索赔金额往往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法律并没有限定最高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为了給与有过错的当事人以惩罚,如仅仅因数额问题就构罪明显不适当。比如“毒奶粉”案郭某维权被判敲诈勒索后该判无罪一事

  四、威胁方式是否为法律、社会道德所允许

  威胁曝光、举报、诉讼等,这是当事人正常的维权手段在维权过程中,维权人相对处于弱勢一方其通过合法途径去曝光相关事实,这是其合理维权的手段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威胁暴露对方的家庭住址、家庭荿员等信息甚至以裸照相威胁,这些手段都不具有正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构成敲诈勒索

  维权是正义之举,切不可因为一时冲動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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