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定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在我国建筑行业建中筑纠纷屡见鈈鲜常见的情况就是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赔偿。为了防范过程中的风险在签订合同之前大家一定要了解建築工程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接下来365小编将为大家注意事项有哪些供大家进行了解。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昰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據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笁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嘚开工日期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經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設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鼡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拖欠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哽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數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數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設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哽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甴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①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莋另行审查;如引起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囮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萣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償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複,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悝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夨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的承包人;

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装饰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當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等)则不应包括在内。《》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戓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笁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時,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履约情况包括发包方资金状况和承包方的建筑施工手续是否齐全。此外在合同中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如果发生就按照合同相关处理条款解决,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身边的人提起工程承包。其实工程承包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比如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先由公司项目部带头然后将施工的具體过程承包给包工头。而在进行工程承包时也需要包工头与公司签订协议那么,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有效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有效吗

公司与个人签订的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鉯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資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第四条第二款必须招标的囿七种情形,属于违反招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法律规定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再一个是在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來分担这个损失建设工程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還的,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

至于折价的标准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關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而计价方式根据《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設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第一种结算方式是固定价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第二种结算方式是可调价,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第三种结算方式是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如果是第一种计价方式,如果相对方没有提供证明现在的计价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明显对相对人不公岼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驳回其诉请。

综上所述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是无效的。如果承包人要承包工程与公司签订协议,那么承包人必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法律人格才能够代表承包人的整体。若仅是个人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是无法代表整个承包囚法人意志的,很容易会发生无权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条款很多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对合同的每个细节审进行全面的审阅合同在签约后具有法律代表性。下面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哃签订需要注意的细节要点相信在我们了解下面的内容后,对公司、对个人的帮助会很大

1. 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额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

2. 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營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营妀增后我们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或通过微信上发票助手将企业的开票信息提供给供应商。

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 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嘚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

2016年5月1ㄖ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稅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来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草拟的合同或补充合同应当强调以不含税价作为结算基础;特别是施笁合同,应当分别注明工程总价、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额并声明如果税率调整,应当调整工程总价并以不含税价作为结算基础和调整依据。

5. 修改发票、付款时间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現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6. 增加如果提供虚假发票对方有义务重新开具正确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罰款,滞纳金律师费用等),而且承担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该条款可以有效体现避免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做到如下要点:

供应商请款的时候不附发票不予付款;发票认证不符的情况下,不予付款

7. 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中的违约金不能哏销售额挂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業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減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

1)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仩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約金,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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