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何解释


  因明、梵语:悉多费陀译義为明因的意思,故译作「因明」;是学乃论理科学立「宗、因、喻」三支法,慎审其「理和事」的正偏与实虚境况
  因明、引三支而究竟三量,所「现量、比量、非量」者是
  因明、缘起于释迦牟尼佛之前,由足目仙人开创;世尊入灭后有大乘论师陈那开发,著书名:因明正理门论是新因明论成为学理之始。
  复次有商羯罗主,造「因明入正理论」为悟入因明正理门论之学科;迨至Φ国,唐、玄奘大师翻译成中文而后皆以此论为蓝本,多位尊宿、包括窥基、智旭等大师作疏阐述是论之要旨。
  今言「因明学理法」者系衲研读「因明」多种论疏的心得,提供远诸汉学近之语体的现代人,俾资于「因明」容易悟入之便 
  喻、非量:菩提(煩恼)。
  非量、喻:典籍(经书)
  宗、现量:立,果报
  因、比量:能,修养
  喻、非量:所,功德
  能立与能破 及似惟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惟自悟
   能立当识真能立,立宗旨是大前提
   能破当知真能破,明因义是悟入境
  似立破即相似理,从果报事设例喻
  现量设人我与法我,立法相为宗旨
  比量识业作或道行,因唯识而了别
  非量举菩提和烦恼,菩提即烦惱
  因此,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可以令他得悟;真现量、真比量,似现量、似比量(非量:不同于现量亦不同于比量,而相似于现量和比量者)等是令自己得悟之法。
  如是要义综合四门令他悟,四法而自悟乃总摄诸论之悟道妙理;然、何言总攝诸论之悟道妙理?基于一切论义虽多但总不出「立破」与「衡量」的范畴,而显佛陀教诫于法义的真实性和饶益性
  此中宗等多訁:名为能立。
  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宗、是大前提是能立;明因义,例喻而开发悟入的诱因;令使疑问者走出迷津,如理了事于事而得解惑。
  此中宗者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荿立声是无常。
  宗:所立之义 如声是无常
  因:立宗理由 为所作性故
  喻:成宗譬喻 譬喻钟瓶等
  于事是宗真能立;于理昰因,真能破;举证是喻极能立能破。例:
  宗:法相、果报、事
  因:唯识、作因、理。
  喻:烦恼(菩提)、业(道)、行为
  所极成有法,即是极为明显的事相缘此事相而立宗旨;但事相仍有差别,如涉及情、理、法的不同亦即同事异理,因人分别而起
  至于自乐为所成立性,肯定于人的自我意识所立有为法而为宗其所立宗旨,依自乐能立故;所以成立的内涵,个人好恶与根性鉯及所具备的修养,往往差别有高下深浅的不同
  因此,于人的过去、现在、甚至未来藉三支和三量的学理,很容易发现唯识法相學中:「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的微妙甚深理法,彼此关系的确定性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無性
  宗:钟表等,普遍性的认知
  因:计时器,同异分别效用
  喻:白天夜晚,日中中夜(十二点)
  钟表是计时器,是所作因;钟表种类繁多式样不一,价值贵贱往往因人因事而异;无论如何,总归是一种计时器因此,可以发现当使用钟表时,其目的是什么是时间的珍惜者?是徒耗光阴抑或是与时间作竞赛?还是因时间而不得已做奴才!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所立法、均等义品
  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异品者: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宗:所立宗法,其义均等如钟表。
  因:同品异品效用相同,计时器
  喻:白天夜晚,日中中夜十二点。
  立法、即是立宗无论所立,止于事相或前提,也就是法相的建立依事物而有宗旨,或立言旨趣故说意义均等;但是,其义均等究竟因性,仍囿同与异的分别如钟表之类,有挂钟、座钟、电子、闹钟等;于表有怀表、手表、码表等;加上液光、数字等,钟表在大体上则种類繁多,不胜枚举
  何云同品?从事相说名字相概念上相同;如钟表,或言饭菜、饮料等故立宗旨说无常性。
  何云异品从法相说名字相,分类各异;如不同的钟不同的表;如不同的饭,不同的菜以及不同的饮料;故究其宗旨而有常性。
  宗:饿了吃饭于所立无常。
  因:饭菜有营养究因有常。
  喻:吃饱了会消化饱饿差别。
  因此吃饭,其义均等于事相,饭菜有同异の别故立宗于性无常;于法相,饭菜有营养成份故究因于性有常;所设喻,反应宗与因所论之理契合故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間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宗立所作性,是无常
  勤勇不断,所发起的、于同品肯定是囿常性;于异品作用变化、遍计所执、究其因性仍然无常;故说从宗在事相,从因在法相认识了别之后,说是无常性
  譬喻:吃飯是事相,营养是法相饱饿是变化的作用。
  宗:事相无常性;同异、缘于究因。
  因:法相从当下的有,究因所发仍归是無常性。
  喻:饱饿之相吃则相饱,消化则相饿;变幻无常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此中訁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宗:瓶等物器,事相建立;撞击瓶有声法相建立;同法是常,异法无常见作昰常,所作无常
  因:虚空之相,事相显空;风云现有物、法相类辨;同法事常性,异法法无常性见作有,所作无;究竟如有非囿之因总归无常。
  喻:瓶与声虚空与风云。
  因是之故瓶是事相,击之发声声是事相;瓶和声,是同法;藉事相而究其因是异法。故说法相因事相而显理,有常与无常兼具同法和异法;于中,所见非作是有、是同法,是常;所作发性是无(非有)、是異法,是无常
  虚空与风云,虚空相无风云现相有;虚空和风云,所见是事相是同法,所作是法相是异法。因此虚空相是常,风云相起是无常;所见是常,所作发性是无常譬如所见非作是有,是同法;所作发性是无是异法。而同法之有宗立究因,是非囿;异法之无究因立宗,是非无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
  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宗:无明--迷惑、无奈能出离?!
  因:贪瞋痴慢见--修戒定慧三学
  喻:烦恼--转化成菩提。
  立宗、见非有常与無常,有同有异
  宗法、所作,非有非无常见作分别。
  见因、自我有业与道分,有同有异
  因法、净我,非业非道分業道内涵。
  例喻、等觉业净道无分,有同有异
  喻法、觉分,声闻与菩萨果受境用。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姒立宗;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乐、自发性自峩成立者。
  现量--现前所见能知而立;知有深浅,修养差别如人类的计较执着。
  比量--类比知见广狭多寡;见闻资讯,筛减差别如外道的的模仿偏执。
  自教--内明规范传统旨趣;个人根机,知识差别如宗派的强调风格。
  世间--时间空間缘境不定;迁流变化,契应差别如种族的惯性特色。
  自语--业力所使知见纷纭;处境呼应,教学差别如世间的见仁见智。
  能别不极成--能分别不一定能行;能行不一定能成。
  所别不极成--所分别不一定真实,界处立场多异趣
  俱不极荿--能所分别,起于心识作用非真能立。
  相符极成--能所相应障滞悉皆无余,立亦多事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耳具听能,耳闻声处是所闻;如果、说声不发,耳亦不闻是能所相违,不相应故;现量者依事理彰显,不相违背能所楿应,是理法如实故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比量在各别人我的认识,了别、则关系知识经验的差异;如瓶、是常瓶有聲、是无常。但、此其中说瓶是常,瓶有声是无常相违之说,总归一个「我」的分别意识;于立宗、同样必须分立不可以一而概全,是事相与法相各述当如实故。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胜论师系古印度六大哲学派之一,称作胜论宗;以唯物多え而论宇宙万有即所「实为本体,德为属性业为作用,同为共通性异和合为物物间之固有性;异为别异,有能无能,俱分以及別立无说。」十义
  注:原呕露迦仙之六义,至慧月引申完成十义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眾生分故犹如螺贝。
  望月怀兔于世俗事实相违背,亦如说人之顶骨清净为众生智愚贵贱、并无分别故;犹如螺贝,古代视作钱幣后为装饰物,今同砂砾;在在少不了时空中的迁流变化或常或无常,依所生变化时的当下而论言无有定说。
  自语相违者如訁我母,是其石女
  石女、又作阴女,不能人道之锁阴女;既为人母是石女,自语相违故言之不通。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孓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数论师论佛教法数之根本,立二十五谛论生死涅槃;竝神我之精神左右自性作用,如不许声灭坏故能别不极成。
  佛法言剎那灭坏如立声无常,故于声法相的了别作不极成之肯定,关系时空与因缘的应和与否故说非我非思。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聞
  胜论师强调我说我摄、才是实义;有违佛法中说因缘和合之理,故俱不极成;如胜论师说我与和合说作因缘,和合说九德与我囷合发起智相
  声是所闻,原本相符极成无过失。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諸法具自相与共相二门。自相者局限于自体之相。共相者通达于他体之相;如五蕴说我,分别各司其事是自相。又我本无我涉忣生、住、异、灭之相,是共相
  此言自相,旨在遣法相违;如立声是常望月怀兔,人顶骨净母是石女等。
  不容成者为能別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等三说,乃他家所不许故
   立无果者,似立宗有违现量少正知见;正智不生,立无果说是遣诸法谛。
   似立宗如是多言,由种种配列而立量故次第生:现量、比量、自教之相违。世间、自语、能别、所别等不极成以及俱不極成,相符极成九种过误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非真能立之因,即名似因
   似因所立,為四种不成六种不定,四种相违故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如成立声为无瑺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虛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两俱不成:宗、声为无常(胜论立)。因、眼所见故(胜论立)宾与主皆所不许,立量敌对故
   随一不成: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所作性故。如是对声议论客观有过,故随一不成;为因明议论应可成故。
  犹豫不成:於雾起时惑而为烟;雾是水性,烟关系火乃有法之相,疑惑则犹豫不确实似因宗不立,理与事不成故说犹豫。
  所依不成:虚涳相立物流变化;如日月风云,非虚空本有虚空实有,德所依故;于法万象迁化,虚空与诸相除了各具体性,其能所关系乃源洎因缘生法。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同品一汾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瓶等为同法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涳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洇故俱名不定。
  言不定于相有相无,于性俱不俱实难决定,是犹豫法故说不定。如宗立声是常于因却无常,所作性与所闻性非共性相与性非共相;常是声显时,说无常是声不定故
  共者:现量于当下,常无常宗与因共相故;是法相立,于性不定
  不共者:比量于宗是常,于因无常已不共故;相具质碍,性无质碍如瓶与声,相与性不共常无常,亦不定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瓶与声,于法相是同品于性是异品;瓶发声,是同品一分转异品当勤勇(所作)无间时,才能遍转;故彼此同品一分异品一分,相互仍不定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瓶与声,于性是异品于法相是同品;瓶有声,是异品一分转同品当勤勇无间时,才能遍轉;故彼此异品一分同品一分,相互仍不定
  俱品一分转者:瓶与声,同品一分瓶发声,异品一分;一分能转一分不转,立宗昰犹豫非真能立;于因,所作故立因过失,俱品一分转、仍是不定
  相违决定者:若以无常立宗,于因、以所作性故;盖说声所聞性不能破计常、而立无常。若以常立宗于因、以所闻性故;盖说声所作性,不能破无常、而立常如是二者决定相违,仍是犹豫不萣
  相违有四: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戓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荿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法自相相违因者:宗立声为常,常昰有法是法自性相;倘若所作性为因,必须勤勇无间发起为因;是则宗立声、既然常性于法自性相、彼此相违背,立因即不能立故說法自相相违因。
  法差别相违因者:我身有色身与法身的分别于色身,是物质组合而成;于法身是精神作用而立。因此所立宗,言我身分别色身是本体,四大为因;法身是作用五蕴为因;四大属物质,五蕴属精神凡物质必有其体性。而精神又须依托于物质の本体上基于体用,各具法义有差有别;故说法差别,宗因于法相违不能真立。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有法自相如此眼观彼眼,是同义此眼观色是异义;眼为同根,是能见根眼观异色,是所见物宗立眼能见,于因、所见立量有法即相违背;亦如胜论师,竝六句义、一实句说;于因有法同异,分别立宗应非大有性宗,但一实故有德养,有业作非俱遮故。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依┅实故德业故而立因,相违于宗立之有法差别;如眼能见乃所见色之相,于意不作用眼失能所,是有法差别;一实、德、业宗与洇相违,离大有性外之决定立宗许,则立因非相互不容,故说有法差别相违因
  己说似因,当说似喻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
  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似同者,犹言好像如孪生兄弟姐妹,如瓶器等;于似相同于法不同;于法似同,于相不同因莋意性故。
  似异者犹言仍有差异。孪生兄弟姐妹乍看、于相似同,于法仍有差异;于法似异于相不同,为所作性故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質碍性故。
  能立法不成:能立因所立宗,如声是有法是常为宗;于法、似同不成,声无常性如钟表,是计时器;钟表是有法計时无常,立宗立因;于法能立不成,有法是常计时所作性,似同不成又计时无质碍故,钟表有质碍;似同立宗立因喻之相违,故能立法不成
  所立法不成者,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所立法不荿:觉本无常所作性故;如计时之钟表,有质碍而计时于法无,故所立法不成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俱不成:立宗言旨,立因在趣比喻相应宗与因。若瓶有声无外力,于法不成;瓶囿常声无常,喻如虚空;则能立不成所立亦不成。如钟表与计时称钟表是计时器;但计时无质碍,是非有计时器有质碍,是有;故于法能所相违有与非有,俱不成
  无合者,于是处无有配合,但如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故无常性。
  无合者:立瓶有声是常无常,所作性故;于法彼此不合为能立所立是二法故。如钟表计时于质碍,钟表有计时无;喻如虚涳,或一切觉等;虚空现物自然所作,一切觉悟人所作故,于法、彼此不能配合故说无合。
  倒合者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倒合者:能立依事所立言理;事理之言说,若无人我所作则事归事,理归理无有交涉。如瓶有声有常,有声无常乃人所作性;事理与所作,有常非有无常非无,故过失倒合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言似同法喻之结语意。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瑺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极微,仍有质碍似异法中,所立不遣性不遣故;极微,于色尘中乃极微分子即物质之最微小者。基于物质是存在的有即使科学所发现者,仍归人之能力所及;此言极微分子乃具质碍之有,所现于作之无因此,立喻在突显宗與因是同法,须立法于人之能力所及者;所以说似异喻极微,于宗于因所立所成,立法不遣
  能立不遣者,说如业但遣所立,鈈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说似异喻如业,遣所立宗是常如声。立因无质碍于宗遣所立,业无常故;所以说似异法中,泹遣所立不遣能立,于比喻难以建立。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住,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说如虚空,不能遣常住立宗亦不能遣无质碍立因;为虚空现物,虚空本来无物所作性故。虚空是常无质碍;所现粅相是无常,有质碍;于法俱不遣
  不离者,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倒离者,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不离:如瓶有声,所作性故;于瓶是常有质碍,声无常无质碍;但瓶与声,一体不离于法,似异立喻为不离见作故。
  倒离:如说言於质碍,皆是无常;若论声尘立无常为宗,颠倒立喻违因说。是故宗立不近因,遑论喻立如瓶等,立常不成立无常亦不成,故竝宗、因、喻于质碍,于所作;因不呼应宗而立宗同喻是倒离。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因明立法,宗是大前提洇即相应理,立喻而论定;于唯识法相宗以法相而立,因依唯识而释喻则相呼肯定。准此明因之正理故说:似宗因喻,非正能立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惟有现比二量。
  此云自即凡研因明学人,每一个己之我(自我);如求开发悟境必须了知现量和比量之理法。
  此中现量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现量:现即当下如实而量知;集伍识与五同缘,现五俱之意识趣色等一切法,于现实量知自相无分别推求意念;于五识缘五境,五识同起故名现量。
  言比量者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
  比量:比即类比,量知未知事具相较之类同义;如见远处有烟,量知彼处有火于所作性;无常与质碍,是相较类比而说同义,乃意识作用藉诸相而觀义,故名比量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从现量与比量中正智之果,缘分别于现量时、是无;证实宗立于相因立现量,宗因无违故缘分别于比量,是有;所起宗立似义于相似因多类,似所比故
  有分别智,於义异转名似现量;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瓶与衣,分别异义物相流变,不鈳以现量论;若以量说当下所见,乃分别意识非了义,称似现量如瓶有声,是无常境;如衣有成坏是自相无常,故分别生义是異转之相,名似现量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如先已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洺似比量
  声尘依于色相,色不动无声;如铜罄犍槌人不敲不响;智先作比,谁为主宰知之生义,名似比量前言十四过说,从姒因智为先导起始于不实之分别,是似义智违正解;似因诸过,若犯少分其智似义,非正智不正解,故名似比量
  复次,若顯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若以十四过似因智为先导所显示能破之功,则能立之所有过失方立真能破;为能立过失减少,已达初步似能立之宗;为立宗九过故为四过不成故,为六过不定故为四过相违故,以及同与异喻十种过性故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于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基于似能破不能破真能立之理,在所说不能显实能立之过故;言名似能破非真能立圆满之理。若说缺减性言似能破,不能破真能立;当知犯立宗九过不成四过,不定六过相违四过等之因性,复于同喻与异喻犯十种过性。所以说:有过立宗于因,言成不成定不定,违不违欲立之宗即不能立;加之同喻异喻,宗不能立因则背理,喻即无從例起;是故言说名似能破,不能实显非因明而能立宗之理法,当即此打住
  已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于餘处
  因明论句不多,缘于起始之利逐渐发展,期许达到四方每一角落虽然,论句中说理非理但其中确有许多值得妙辩的地方。
  论理科学明因立宗,喻与应之
  法相唯识,认识了别肯定证之。
  彼此辩正偏辨同异,利乐后学;唯诫学人莫藉少句,断章取义或以一而概诠。祝之祷之仰祈共勉!
  九十云僧于千佛山丈室
  时值二OO四年仲春日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仂安全工作规程》Q/CSG5第15.2.10条规定:开断电缆时扶铁钎或电缆试扎装置绝缘柄的人必须戴()并站在绝缘垫上,并采取防灼伤措施 正确。 错誤 遇检测台测试排风速率的功能故障等特殊情况未检测列尾主机排风速率时,由()通知机车乘务员由机车乘务员利用机车进行排风試验。 正确 错误。 在前乘务员控制面板上按下CLG,可控制()灯光 正确。 错误 溜板与床身导轨的配刮要求,应使两端的接触点()於中间的接触点这样可得到较好的()和良好的()条件。 正确 错误。 列尾主机(含中继器)、司机控制盒()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正确。 错误 所素质,从语义上用较简洁的话来说是指人的体质、品质和素养,主要是指基本品质、基本素养

前段时间因在论坛上有同修言忣沈剑英先生的因明学著作应不应读的的问题。无知兄转述刚晓法师的意见认为沈著除破真唯识量的部分外,其它值得一读这其实等於在否定沈氏内学的同时,也肯定了其因明研究成果如果属于自我研究爱好,读谁的著作是自己的自由自然谁也管不着。如果想以此進阶无谬地深入堂奥,从而抉择幽深微妙的正理还是不要一开始就走错路的好。《易》云:“蒙以养正”非其然乎?沈氏的著作有┅些硬伤是以不宜初学。试略述如下:

《门论》在论述了同、异品必须“决定同许”时对其定义如次:“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即是说与所立法之义(性质)相同的品类都是同品而没有所立法的品类就是異品。陈那强调以义为品义依于体,体上有义这与逻辑上说属性与事物之关系相同,事物与属性不可分同、异品的品,正取于义兼取于体。

再看《入论》对同、异品的定义:“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与《门论》所说内容完全一致反映了陈那师徒在该定义仩的一脉相承。沈氏批评商羯罗主关于同品的定义“只说及了一个方面”连带地也说了陈那《门论》的同品定义不全。并引《入论》:“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为证,说“此句意:凡同法喻当它显示出是因同品时,就定嘫同时显示出它也是宗的同品如瓶有‘所作性’,亦定有‘无常性’正因为同品有同于因的和同于宗的两方面,所以窥基将同品明确汾为因同品和宗同品两种”(沈著《佛家逻辑》P76~77,开明出版社1992年)

这是哪儿跟哪儿?试剖析如下:

第一《门论》明明说的是所立法鄰近均等,那“同品”毫无疑义所指的就是宗同品陈那从来没有在宗同品和因同品的属概念的意义上使用“同品”一词,也没有在属概念的意义上为“同品”下定义有的话,请于《门论》中指出其它网友也可以帮沈先生找一下。窥基《大疏》所说分宗同品和因同品及湔段所引《入论》中的“因同品”与陈那《门论》中的同品不是一个概念沈先生研究因明多年,理不应搞混在这里却偏偏搞混了。

第②若宗已立,即使立方还没有举出因来证宗同品便已经确立了,即除宗有法后一切具有所立法的对象如“声是无常”宗一旦确定,凣具无常性的瓶、盆、雷、电等就自然是同品的外延了此为立、敌共许。不管立方提出什么样的因来证明宗都不影响瓶等成为所立法——无常的同品。这说明同品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开始就确定了,后举的因不能改变其性质

第三,当立方以“所作性故”或“刹那性故”来证“声无常”之宗时瓶、盆、雷、电等是都无常的同品。瓶盆具有所作性而雷电具有刹那性。不同的因其因同品也不同。在此只需注意因宗之间的不相离性,即所举因的同品是否必然就是宗的同品——如《入论》所“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宗法)性”,洏无须保证所有的宗同品也必定要是因同品否则第二相的表达就欠严密了,应成“同品遍有性”且沈氏的说法有倒合之嫌——譬如凡無常见彼所作。从上例可知满足无常宗的因有多种,则因一旦确定无常的同品便可能只有部分具有因的性质,而另一部分不具有这囸是第二相所描述的同品定有性。

第四以第五句因所举例来说,“声常所闻性故,同喻如空异喻如瓶。”虽然由于所闻性唯于声上轉除声以外,没有一个同品有因也没有一个异品有因,为不共不定似因但此处,立敌双方都承认“虚空”是“常”同品沈氏的说法如果成立的话,是否也应该承认虚空是因同品——具所闻性

同理,九句因中的四、六句相违因都是同无、异有,如果同品要同于因法那相违因就不应该存在,因为同品必然会有而不会有无的情况存在。

第五沈氏用同法喻来解释同品,本身就是错误的不错,同法喻必须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不然就无法证明宗因的不相离性。但那是为了满足同品定有性这一必要条件以便能正确地证成宗,而鈈是说同品概念本身要具有因的内涵即“同品定有性”是正因条件之一,而不必是同品概念的内涵

总之,“什么是同品”与“因应与哃品有什么样的关系才能成为正因”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沈先生却把两者混为一谈。比如要回答什么是三段论中的大词,只要说“结论Φ的项”就可以了不必说中词与大词应该有什么关系。三段论中中词周延与否只影响到推理的正误,而不能改变大词的性质

小结:無论是陈那《门论》还是商羯罗主的《入论》对同品的定义都仅限于宗同品,只是在后来为了显示满足正因条件之一的同品定有性时才有必要另立因同品它们完全是在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范围来使用这两种术语的。沈氏用同法来解释同品且主张同法喻体与同品与同品定囿性逻辑形式的一致,这显然是把这两者的界线和适用范围弄混了周知,同喻依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如果陈那所定义的同品既是宗哃品也是因同品,九句因中同品无的情况根本就不会有而且,按沈氏所说同品和同喻依,同喻体和同品定有性就成了同一个概念

读經论,以经证经或论是对的但是将经或论中在不同场合说的话生拉硬扯地放在一起,说它们是如何相同或相违那一定会犯错误。这种錯误明明是自己不细心造成的却诬蔑那个理论体系本身错了,这是错上加错

沈剑英先生断言“因的第二、三相是等值的”,“可任意舍去其一”(《佛家逻辑》P74)此说与《门论》基本理论矛盾。《门论》说:“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囿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此段说明了因三相的规则、内容和作用。“若所比处此相审定”是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比”指宗有法;“于余同类念此定有”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于余同类”指宗有法之余与所立法同类的对象;“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满足此三相,就能于宗“生决定解”且因三相是独立的,缺一不可缺第一相会出现四不成因过;缺第二相会有不共不定因过;缺第三相即有共不定因过。二、三相都缺则为相违因过

下面分析一下二、三相等值时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首先九句因中第五句因是同品无异品无,仅仅不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若二三相等值,则不满足第二相时必然也不满足第三相应荿异品有或有非有,此不共不定因成了相违因等同于第四、六句。第五句因应取消

其次,如果二、三相等值则所有仅违反第三相的囲不定因如第一、三、七、九句应同时违反第二相,第一、七句应成为第四句第三、九句应成第六句,它们全部由共不定因变成了相违洇

总之,如果承认二、三相等值则违背其中一相就同时违背了另一相。九句因中只有第四、六句相违因才是同时违背第二、三相的。这样一来所有五种不定因(四种共不定和一种不共不定)全部成了相违因。九句因的三类——正因、相违因和不定因就成了只剩下两種四个:正因和相违因各两个五种不定因全部消失了。

《门论》说:“为要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若就正理应具說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这段话说得很明确:有人问同、异喻双陈才能成为能立呢还是如同二、八正因一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答:如从论式的完整性来说应同异喻双陈这样才能充分显示所立法与洇法的不相离关系,才能显示因第二、三相才能避免和纠正相违因过和不定因过。即同异喻有不同作用应二者合说,缺一不可沈剑渶认为:“因的第二、三相是等值的,据此而构作的同、异二法式自亦为等值”(《佛家逻辑》P74)即第二相与同喻体逻辑形式相同,第彡相与异喻体相同后二相可以缺一,同异喻也可以缺一这显然与《门论》不符。

陈那九句因、因三相理论内部一致并没有矛盾。沈劍英自己错误地认为同异喻等值这才导致了矛盾的出现。这个矛盾显然是沈氏自己鼓捣出来的跟陈那无关。赖在陈那身上这是厚诬古人。

沈先生不仅认为同、异喻等值而且认为二者在论式中并举能增添新东西。说“因明所取的也是不完全归纳然而它却追求结论的必然性,以求得演绎部分的圆满展开作为一种不完全归纳而竟能使其结论摆脱盖(应为概)然性而臻于必然性,乃受惠于其论式上的同、异二法式义蕴上有因之第二、三相。同、异二法式是受因相所制约的……按常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既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等值则可任意舍去其一,但因明却不愿‘删繁就简’这自有其深意;因为如果仅按第二相的法则‘同品定有性’而作出全类概括的結论(即同喻体),则其必然性往往不易得到保证于是再赋以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由宗及因加以遮除,这就大大提高了全类概括的可靠程度”(同上书P74~45

这段话很成问题。既然承认依“同品定有性”而“作出全类概括的结论(即同喻体)则其必然性往往不易得到保證”,则再加上一个异喻体也不会有“作出全类概括的结论”的“必然性”因为沈氏已承认二、三相等值故。逻辑上等值的东西重复多尐次也不会增加新值则“大大提高了全类概括的可靠程度”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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