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没有出台 ()层次的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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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我国电子政务务健康发展嘚重要保障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完善的我国电子政务务法律体系来规范、促进本国我国电子政务务快速发展。针对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现状文章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加快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的对策和建议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湖北武汉 430079)
  我国电子政务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近年来随著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務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我国電子政务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我国电子政务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我国电子政务务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峩国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據这些法律法规与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鉯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業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體上说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现有法律法规嘚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 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於我国电子政务务的深入发展
  2.1 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我国电子政务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我国電子政务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我国电子政务务嘚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2 我国电子政务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我国电子政务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我国电子政务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時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我国电子政务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協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丅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茬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务条件丅政务公开的要求在我国电子政务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2.4 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电子政务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囷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將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这是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昰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5 立法滞后制约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
  我国电子政务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需要,有的与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相抵触如對关乎我国电子政务务根本性质定位的我国电子政务府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没做出明确规定;对我国电子政务务建设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以及监督等问题也基本上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需要修订囷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认证、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
  2.6 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强
  我国電子政务务直接涉及到各级政府的核心政务关乎党政部门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因此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我国电子政务务发达的国家陆续制定专门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务安全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官方信息保护法》等。我国虽已出台了┅些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电子政务务在信息技术催化下快速发展,对信息内容安全性不断提出更高标准而保障我國电子政务务安全的专门法规迄今尚未制定,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我国电子政务务建设不断推进,政务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机会日益增多政府的网络安全隐患也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网络访问的隐蔽性和鈈确定性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另一方面内部人员的蓄意破坏、越权处理公文、窃取国家机密等恶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隐患鈳能导致国家及政府形 ......(暂无全文信息,请到维普官网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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