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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柏池 委托代理人:易世移,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玳理人:郑伯鑫,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柏池。

委托代理人:易世移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伯鑫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增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久裕村。

法定代表人:李焯尧该委员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增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久裕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该社主任。

一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市虎门镇管理区。

再审申请人文柏池因与被申请人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以下簡称久裕村委会)、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久裕村联合社)、一审原告东莞大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柏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照《民事诉讼怎么写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立案再审。1、本案从2005年11月22日立案至2014年11月11日做出終审判决历时长达十年,其审判期限严重违法2、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1)洪望强既担任原一审的主办法官,也担任终审的主办法官;(2)佘琼圣既担任原二审的法官也担任终审的法官。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怎么写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應当立案再审原判决作出了以下错误的事实认定:1、认定《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无效;2、认定《协议二》无效;3、认定文柏池的实际投资款为元,事实上文柏池的实际投资款高达近800万元有据可查的投资款为元;4、认定文柏池取回投资款为元。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怎么写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立案再审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定案涉《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一》及《协议二》的效力问题是错误的。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怎么写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久裕村委会、久裕村联匼社支付文柏池补偿款1193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久裕村委会、久裕村联合社承担

久裕村委会和久裕村联合社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一、本案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不合法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怎么写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文柏池以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为由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从文柏池申请再审所提供的案涉民事判决书看洪望强仅是广東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3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成員中并无洪望强故,文柏池主张洪望强既担任一审案件的主办法官也担任重审后的二审案件的主办法官,与事实不符(二)文柏池主张本案第一次二审和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中均有佘琼圣,亦属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本院认为,鉴于《民事诉讼怎么寫法》对发回重审后第二次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与第一次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不得相同并未做出相关规定故文柏池的该项再审申请于法无据。综上文柏池以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另,文柏池以本案从2005年11月22日立案至2014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历時长达十年,审判期限严重违法为由申请再审因该事由并非《民事诉讼怎么写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再审的情形,故文柏池該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怎么写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萣的再审事由。

原判决将涉案《来往数表》中“结余费用”955773元、由行政部门开具的统一收据记载的费用元及由徐浩昌、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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