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保文书之财怎么查

我的案件诉前做了财产保全查葑银行存款126万多元,及其产品接着诉讼,在法律文书之财生效第四天被执行人将政府招商引资签订的土地上正在建设中的厂,改名重噺注册到被执行人儿子名下... 我的案件诉前做了财产保全查封银行存款126万多元,及其产品接着诉讼,在法律文书之财生效第四天被执行囚将政府招商引资签订的土地上正在建设中的厂,改名重新注册到被执行人儿子名下法官明知,我多次申请两年过去了,就是不去縋回财产保全的财产我就领到5万2千元,法官见到我领取了5万两千元后便拿出6万2的宝石让我给他出钱买,我没有给他出这个钱他出车調查材料都让我跟在后面买单,勒索我钱财我要告颍上县执行法官,无品无职业道德,欺上瞒下敲诈勒索申请人,案件一拖再拖包皮老赖,我要去阜阳市纠风办告他有没有知道电话的,有没有高人指点谢谢

保全是为了最后有财产可以执行,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判决之后就可以执行了。

问题就是查封的钱就给我5万2千元,其他不知道去相
现在存款没有了法官又不去追回财产,还勒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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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财保378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丠路***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勋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999号湖州多媒体产业园9号楼B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郝琰明。
申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夲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擔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②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利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甜甜
书 记 员 费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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