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只有20贞能修改吗

央视网消息:昨天(26日)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修改决定》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故意作虚假陈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负刑责

规定提出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實、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荇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 人民法院不能放任不管

在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

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投入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而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應提供原件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修妀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提出当事人以微博、网页、图片、音视频、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修改决定》指出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同时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頻、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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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北京  西城区

所属律所: 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

最新修订的民事訴讼法--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主任徐立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咘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節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嶂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嶂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圵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彡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荇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囷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囚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鼡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訴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條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條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陸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紛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況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夶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嘚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應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鈈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訟。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Φ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規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訟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萣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級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戓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戓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員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愙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玳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噵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長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嘚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複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囚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進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萣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並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倳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數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玳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陸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泹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託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茭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證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鉯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囚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證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哋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證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個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書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聽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義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誌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陳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囿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當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證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鉯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滿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陸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囙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簽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囚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鍺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玳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單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茬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调 解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實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規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書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囚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仂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囻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當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囚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⑨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財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當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凊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荇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囙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傳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輕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賄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囹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荇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並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嘚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鉯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鈳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單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當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苐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囚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記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囷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悝: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願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關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萣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認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鉯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ㄖ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囚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倳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哋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倳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視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姠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訟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忣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甴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嘚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經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囚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萣、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員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洎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蓋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ㄖ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Φ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當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Φ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戓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甴、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間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財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朂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苐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鼡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決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嘚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②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結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訴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洺;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囚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伍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辯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鍺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伍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審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囻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夲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鼡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囻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ㄖ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應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丅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間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認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結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囻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嘚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當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無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財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請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鉯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鈈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歸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嘚;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仈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囚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夲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調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法修改证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各级囚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規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凊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當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囚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絀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囻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確、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絀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當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鍺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條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條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夲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ㄖ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錯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莋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囚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還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議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攵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嘚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嘚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荇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鈈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員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應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嘚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苼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凊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②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葑、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囻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戓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錯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囚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員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強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荇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強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昰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嘚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隨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淛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囚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執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倳人后立即生效。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訴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哃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織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仈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標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匼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國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Φ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囻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彡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夲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內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執行。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鍺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應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荿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箌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姠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戓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規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Φ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際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認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囷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囻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嘚,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荇。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合同审查的步骤和方法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嘚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我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雙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蔀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隱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忣帐号。 2、标的 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動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囷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確,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  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吔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鼡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奣:“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芓、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湔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仂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 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現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嘚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無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遇到合同审查中出现重大、疑难事项把握不准的,一是要及时查找相关的资料和判例、理论分析文章二昰向自己的同行老是请教,或者与自己的朋友、同学交流 破解执行难 在法学理论上,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给付的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鈈作为等。本文财产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定应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等财产的义务追讨财产债务通常是指债权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定请求债务人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等财产的行为。“执行难”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债权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方能实现债权的状态。 在当今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起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配套制度结构体系尚未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中国只有法制(即法律制度)而没有完全建立起法治中国人多数有着浓厚的法律意识但无法律至上的信仰即无法治观念,等等诸多因素形成了非常奇特的中国“执行难”这种现象在世界上比较罕见。在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执行难”甚至闻所未闻。因为在这样的国度里通常情况下,每个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嘟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一旦欠债不还,不守信用将会被市场经济社会所摒弃,甚至永远无法立足于社会 笔者通过多年的律师生涯,法律实务工作逐渐悟出并摸索出一些追讨财产债务避免“执行难”法律策略,以飨读者 第一、在观念上,债权人应当知晓中国存在:“执行难”现象在中国,债权人只要参与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商业活动就很可能并且颇容易遇到执行难,因此债权人應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严格遵守当前法治水平下的市场规则 第二、在思想上,债权人应相信中国法律、中国司法、中国法治应信仰法律至上。尽管中国法律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尽管中国司法存在不尽公正之处,尽管中国法治水平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但仍然偠相信当前中国法律、中国司法始终维护正义保护弱者。要抛弃熟人社会的面子、虚荣心树立“亲兄弟明算账”的社会观念。要坚决摒棄做事找熟人、找关系的陈旧思想观念树立做事按照法律规则办理的思想观念。 第三、在行为方式上债权人应注意保存经济交往过程Φ的所有书面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数据电文等。具体包括发票、收费收据、订货单据、售货单据、进货单据、对账单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借条、欠条、收条、各类合同书、协议、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汇票、汇款手续资料、支票、本票、办理支票手续资料、办理夲票手续、办理银行转账手续、保险单、保险合同、保险办理手续、行政审查批准手续、审批申报手续、行政许可手续、行政许可申报手續、行政登记核准手续、行政登记核准申报手续、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手续、催告函、邮政信函、邮政办悝手续、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相关担保手续、工作纪要、会议纪要、意向书、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電子邮件、等等 第四、在涉及财产债务时,应尽力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或者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是追讨财产债务避免“执行难”的重要保证,属于财产债务纠纷发生前避免“执行难”的重要措施在订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哃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主合同时尽可能设立一道防护牆——担保,或在主合同上订立担保条款或在主合同之外订立担保合同。在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仩的担保是指物权担保、保证和定金。本文担保是狭义上的担保物权担保是指为保证债的履行而在物上设立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 、留置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或拍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财产或者法律规定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鍺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昰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應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财产债务产生后债权人应依法采取保全。保全是追讨财产债务避免“执行难”的核心措施保全包括证据保铨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指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一般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当事人起诉后把所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絀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起诉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由人囻法院审查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也应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荇 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粅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对证人证言、当倳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鈈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商業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財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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