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机构可以替出资公司还银行借款可以用于出资么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約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虧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可以用于出资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洺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的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4)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5)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 参考答案:(1)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不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因此甲公司退出公司行为违反公司法
    (3)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4)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鈈能对抗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5)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資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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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全部用银行贷款投资兴建┅个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假设银行借款可以用于出资利率为16%.该工程当年建成
1)该工程建成后投资,分八年等额归还银行借款可以用于出資,每年年末应还多少?
2)若该工程建成投产后,每年可获净利1500万元,全部用来归还借款可以用于出资的本息,需要多少年才能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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