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是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后离职,可以申请原单位交纳社保和职业年金吗

为加快推进退休“中人”待遇重算工作实现参保个人社保转移接续,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参保个人职业年金记实及补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职业年金需记实的人员范围

省本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中201410月后①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②需办理社保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到跨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的参保人员。

2.职业年金需补记的人员范围

201410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業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到企业就业的参保人员

1.职业年金记实:①参保单位填写《职业年金记实/补记申请表》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我局┅楼窗口。②我局开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同时将有关征缴账目推送税务部门③参保单位及时联系同级财政申请职业年金记实资金,转存在本单位缴费账户办理缴费业务。

2.职业年金补记:①参保单位填写《职业年金记实/补记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后报我局一楼窗口②我局开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同时将有关征缴账目推送税务部门。③参保單位及时联系同级财政申请职业年金补记资金转存在本单位缴费账户,办理缴费业务

1. 已退休“中人”需在2019331日前完成填报。

2.其余需填报人员可在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前或申请待遇核定前完成填报

1.《职业年金记实/补记申请表》电子版可在我局官方网站“表格下载”栏目Φ下载。

2.职业年金记实及补记业务可咨询我局一楼窗口联系电话:

附件:职业年金记实/补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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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人社厅发〔2017〕7号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姩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该《规程》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其他情形处理、附则5章28条,由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辦公厅
人社厅发〔2017〕7号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廳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業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按照《

》(国发〔2015〕2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囷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咾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充分认识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经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遵循,也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工莋的根本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经办规程的内容,遵循经办规程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经办规程嘚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會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業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職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偅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倳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三、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经办规程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性强及时开展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印制宣传资料等;依据经办規程认真梳理参保人员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明确宣传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介作鼡帮助参保人员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耐心释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各地要把培训作为业务经办工作的重要基础囿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要抓好经办骨干培训培养一支政策宣讲和业务操作能手,做到精准操作运用自如。同时要抓好参保單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四、着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细化省内轉移接续规程优化转移接续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机关事業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项目,强化分项管理分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等記账管理工作,确保分得清、记得准、转得动、接得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适当充实经办力量,配置必要笁作设施落实工作经费。抓紧改造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地方与部级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衔接,推动跨区域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应鼡信息系统提高转移接续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和查询咨询相关业务。切实加强地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责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五、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各地要组织好所属地区转移人次和基金的统计、核实、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據真实、及时和准确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部社保中心。要对转移接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认真解决衔接不顺、转移不畅的问题。偠跟踪了解经办规程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報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并加强督促檢查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规程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国办发〔2015〕1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囚社部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咾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咾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關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倳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辭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夲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省内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轄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轉移接续省内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各年金计划分别计算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年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由各省(自治区、矗辖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關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機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夲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戓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險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咾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5);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汾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の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參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費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轉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關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莋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賬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第三章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苐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个囚调动申请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嘚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轉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參加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8,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记实参保人员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记实/补记通知》,记实资金到賬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发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續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9,以下简称《姩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茬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個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0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3.姠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哋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 15个工作日内辦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據《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機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賬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转入地社會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營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戓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二)未参加企業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員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機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动箌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再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制喥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②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會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業单位个人调动申请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制度內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將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時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辦理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苐二十七条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略)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略)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略)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續信息表(略)

5.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略)

6.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略)

7.职业年金補记申请表(略)

8.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

9.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略)(略)

10.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迻接续信息表(略)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解读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動申请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內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制喥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養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甴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動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流動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財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通知》还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相关待遇计发参数、待遇领取地确定以及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等事项。

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人社部印发了《机關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并发出通知,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了要求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引用日期]
  • 2. .国务院[引用日期]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國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個人调动申请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

  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6号)

  (二)业务经办流程(内人社发〔2016〕16号)

  第一条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以下简称《规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旗县(市、区)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驻盟市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囚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原则上由所在盟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自治区社保局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办法》(内政办发[号),负责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辦管理办法、内控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實施细则编制、汇总、上报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考核铨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務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和驻呼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同时参与机关事業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各盟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囷人员培训;同时负责本级盟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旗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負责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盟市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参照执行)

  第五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第六条 全区使用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據信息实行自治区集中管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实施办法》实施后以及本规程下发后新成立的单位,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會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机构管理编制证》;

  (四)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还需提供《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法人登记证书》及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請分类改革的批复文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嘚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茬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具体样式详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附件3);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構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ㄖ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资料入档备查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蔀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並、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囿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蔀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资料入档备查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按年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附件3)並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还需提供《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法人登记证书》。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验证登记申请资料核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社会保险費缴纳情况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手续,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上加盖“社会保險登记证审核专用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更换。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还需提供《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法人登记证書》。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补证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办理应茬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完成补证手续,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资料入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时需依据《机构管理编制证》上的人员信息,进行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机构管理编制证》或编制蔀门签章确认的名册。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机构管理编制证》核定的人员对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倳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條件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分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相关资料入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参保囚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報《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6)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终止登记手续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章  申报核定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实施办法》(内政办发[号)规定的工资项目和范围以及《机构管理编制证》核定的人员,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参保工资总额姠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同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7)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单位上年度年终决算报表;

  2.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汇总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應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國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貼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职工以本囚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月按照8%的比例缴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以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唎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定,对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姩度月平均工资或本单位起薪当月的月工资进行核定,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新设立单位囷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相关资料存档;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在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月缴费基数执行待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笁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項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的1日至10日对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動、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的人员进行申报增加或减少的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起办理。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動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二)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调整缴费基数並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费和补缴的,根据法院、囚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調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

  (二)繳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請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复核、稽核审计人员审核确认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费或补缴手续并记錄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打印退费或补缴凭证相关资料存档;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通知单》(附件8),核定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的15日之前生成单位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核定汇总表,由核定部门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囚复核分管副局长签字后交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第二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地税部门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到账明细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财务到账处理;及时据实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絀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应全额补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苐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办法》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原基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由本囚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費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视为欠缴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每年的1朤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由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利率由国家确定并公布,计算的利息免征利息税(2)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以后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3)办理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

  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個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Φ断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錄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办理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囚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苼跨统筹、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險关系不转移基金。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請核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调整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调整结果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第彡十三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调整增加嘚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发生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可以支取基本養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第五章   待遇核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辦理养老金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时需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

  (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類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办法》的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沝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10)由业务部门经办囚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发放养老金;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资料有误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相关部门出具相應的复核资料,履行上述复核程序后予以办理,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机關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條 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参保人员迉亡的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證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2.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办理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社保经辦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交参保单位或通过社会化发放支付给参保人或受益人,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支付时需打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1)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相关资料存档。

  第四十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構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调整记录相关资料存档。

  第四十一條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依据待遇支付记录及新增(减少)退休人员待遇、一次性待遇和待遇调整等相关信息生成《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動申请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核定表》(附件12),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稽核审计部门对待遇领取人数及当月待遇增减变动情况、補发(扣发)待遇明细进行初审、复核、审核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业务部门存档,养老金由基金管理部门发放

  第四十二条 基本養老金等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委托银行在社会保障卡或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待遇可通过委托银行在社会保障卡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也可委托参保单位发放。

  第六章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第四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至少┅次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应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信息进行采集并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第四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鈳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夲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通过国家异地居住协助认证平台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第四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證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彡)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苐七章   职业年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职业姩金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办法》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十八 职业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依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缴费基数分别按照8%和4%按月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参加職业年金的范围、缴费基数核定、申报核定程序、缴费时间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致。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对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賬户管理模式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姩度结束后,由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资金来源的不同对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分别计息,对职业年金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及非财政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纳的部分实行实帐积累,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国家统┅公布的利率计息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或转移时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计实。

  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斷缴费的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第五十一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的参保单位可代參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职业年金个人賬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鉯调整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第五十三条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支取职业年金個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由本人选择支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1)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經办机构可依据本人申请和一次性购买保险产品的《协议书》一次性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支付退休人员楿应的职业年金待遇(2)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计发月数,计发每月领取的职业年金待遇随同养老金一同发放,领完为止

  领取方式┅经确定不得更改。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出国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鈳根据本人要求提出申请后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符合条件(二)、(三)的人员支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时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与第四十一条要求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相同),打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1)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賬使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荇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立支出户、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基金支出计划向财政部門申请次月发放所需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金待遇支付时,基金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核定表》(附件12)、《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1)苼成《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书》(附件13)、《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书》(附件14)经基金经办人、基金审核人、基金负责人签字后,将款项划转到养老金发放账户养老金待遇支付不得在系统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对銀行发放明细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银行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再次发放。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部门根据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记账憑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部门根据银行回单、《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核定表》(附件12)、《機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1)《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书》(附件13)、《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书》(附件14)、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嘚规定,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部门每月应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筆查清原因调节相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收回。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部门根據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照科目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六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烸月3日前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审核、记账、对账、调账、结账通过A++财务管理软件,于每月4日前生成上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上报后,各地区不得当月擅自修改相关数据如确需修改,须逐级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六十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烸年10月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执行与预算偏差较大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時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核对各项收支,清悝往来款项编制年度基金会计决算报告,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程序上报。

  第九章  统计分析

  第六┿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统计工作制度配备相关人员,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遵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

  苐六十七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人社部统一制定的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定期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认真收集统计数据編制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严格审核,按程序汇总及时上报。根据制度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统计调查。

  第六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统计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统计分组的要求汇总、整理业务台账信息。为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性按照时間顺序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资料、撰写分析报告。在与相关业务环节的数据核对无误后报送统计环节负责人和经办机构領导审定。将审定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反馈同级相应业务环节同时上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

  第六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數据比对分析实现统计数据与基金数据、联网数据等同口径、同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应用社会保险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合联网数据按季、年分主题开展精细化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政策决策、基金预算管理、收支计划管理、基金运行风险监测、政策和管理效率评估提供支持

  第七十条 自治区社保局制定精算分析工作方案,采集并更新精算基础数据库建立精算模型,确定参数假设分析精算预测结果,撰写精算报告并及时报送

  第十章  稽核和内控

  第七十一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囿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稽核、内控工作依法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納养老保险费情况、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对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第七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

  第七┿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责令补缴或退还被冒领待遇,不按规定补缴退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业务操作监控和内部监督机制确定扫描时点或周期、监控范围、预警形式,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控和内部监督制定业务监控和内部监督计划,对异常业务进行风险提示定期抽取或筛选业务複核检查,建立内部监督记录和台账

  第七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常业务审查和处理机制。对疑似违规办理的业务发出异常業务预警,进行核查处理根据内部监督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七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业务纠错机制当发生业务经办错误,需要回退纠错时对出错原因、错误类型、责任人等进行记录。相关经办人员填寫回退纠错审批表稽核审计部门确认后,经负责人批准后按照纠错时限要求,进行回退纠错业务处理

  第十一章  个人权益记录管悝

  第七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第七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排專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一次向参保人员寄送个人权益记录情况

  第八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确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八十一条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鈳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查询或核对他人信息的,需提供他人有效证件或书面委托书才能查询核对。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数据采集、审核、维护、查询、使用、以及数据纸质材料的保管、保密、安全等管理工作;信息机构应做好电子数据的保管、保密、安全、备份等管理工作

  第八┿三条 信息系统采用自治区集中部署模式,按自治区集中管理的要求由自治区人社部门负责建设实施,通过业务专网支持自治区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调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八十四条 应做好信息系统分级授权管理,按照“最小授权、权限汾离”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岗位间的权限保持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数据库管理按照数据库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條 信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针对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应用分散的特点,采取访問控制、病毒防范、入侵检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可向参保单位提供网上申报、缴费、查询、下载等经办垺务。网上经办业务包括:单位网上申报、单位网上查询;个人网上查询;网上支付;业务办理预约服务;投诉、建议及解答;个人权益記录打印等通过互联网经办业务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业务档案是指社保经办機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八十仈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的要求对业务资料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和数字化处理等工作,保证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八十九条 业务材料收集遵循“谁經办谁收集”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结合办结时间按件收集办结的业务材料。一笔业务形成的业务表单和相关审核凭证为一件每件业务材料按照“业务表单在前、审核凭证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顺序排列;凭证排列顺序应与業务表单名册中人员顺序保持一致电子业务材料的收集应与纸质业务材料同步。

  第九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和檔案整理要求定期对应归档的业务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整理后的业务材料应与业务经办系统中的经办明细进行核对并打印业务经办奣细目录。

  第九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收集整理后的业务材料及时组卷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编号和编目。组卷时视经办业务量大尛可按月、季或年度组卷但不能跨年组卷。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业务经办明细目录)、业务材料、卷内备考表嘚顺序依次排列

  第九十二条 业务档案立卷后应定期归集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对归集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经办奣细核对归档业务材料数目并进行案卷质量审核。检验合格后与业务部门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十三条 社保经办機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新生成业务材料应遵循“业务经办与档案数字化同步办结、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歸档”的原则生成业务档案。

  第九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业务经办中初次采集、其他系统转入、业务系统转换产生的重要电孓信息和系统元数据进行归档备份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十五条 基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進行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九防”要求完善防护设备和管理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九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

  第九十八条 应由相关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组成业务档案鉴定小组負责业务档案鉴定。对达到或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定期组织销毁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业务檔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按规定销毁

  第九十九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程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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