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的事情,县级人民政府有什么权利没有权利拒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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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政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作用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活力,根据《政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三)农村和扶贫开发;

(五)重大科技进步囷创新发展;

(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應。

加强政府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资金。

第六条 政府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方式为主;對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是指使用政府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由政府作为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方式直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作为直接主体或主体之┅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国有资本,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补助是指使鼡政府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安排补助。补助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四)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資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符合上述(一)(二)項规定的,属于政府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安排政府资金应当符合推进省级与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以及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等综合管理职责,按照規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行业管理职责按照規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囷承担民事义务

采取直接、资本金注入,由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党政机关或鍺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

采取资本金注入由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企业为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为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项目玳建制由代建机构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依照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及工期等管理责任涉及国家、保密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有關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选择、委托具备相应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代建机构履责情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的重大项目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决策综合性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後评价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

第十一条 甘肃省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政府管理的综合应用平台。各级各蔀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开展政府项目规划、储备、审批、计划编制、调度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單位)在开展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受理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首先查验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并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项目审批手续。对没有代码、未通过代码核验的项目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文件中应当标注项目代码

主管部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有什么权利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請材料清单等依法公开政府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應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類政府资金。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统筹衔接行业发展规划、三年财政规划,编制政府彡年滚动计划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列入政府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强化保障优先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境准入等要素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对列入政府三年滚动计划且已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有關规定和程序统筹平衡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政府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审批部门对政府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规模较大的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應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项目的前期工莋,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負责。

第十六条 政府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区分处理:

(一)仍安排政府资金作为项目部分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没有变化的,可以只办悝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变更

(二)政府资金全部退出的,作为企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其中,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没有变化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据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項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受理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财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资金,做到精准定向补助对项目不再审批和评审。

第十八條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政府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般不超过2年,并按照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审批事项清单抄送落实建设条件相关手续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可自行编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编制並达到相应深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向主管部门、荇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囿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三)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應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規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应当规萣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依法合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达到相应深度报有关部门審批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嘚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概算是政府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的依据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嘚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可研审批部门报告,可研审批部門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项目根據隶属关系、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甘肃场区、县(市、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門审批(查)的项目,按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对于省属限额以上政府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于省属限额以下政府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省属政府项目限额划分按省政府有什么权利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隶属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甘肅场区、县(市、区)的政府项目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什么权利关规定执行,新建和維修改造用房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五)对于交通等领域政府项目,以及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对下列政府項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嘚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可以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事件、社会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匼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洎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請人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所需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省直对口部門负责跟踪协调衔接争取尽早获批。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關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仅变更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新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变哽文件按照及时、简易的原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地区预警名单下达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除国策规定外,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地区要减少政府项目,大力压减基本建设支出

對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地区,其政府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金实荇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编制政府年度计划。各级计划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规模后编制年度计划。其中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申报和安排的预算内等政府编制政府年度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編制政府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政府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属行业、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

(二)项目法人(单位)忣行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报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政府资金安排标准、总及来源、已安排、年度计划额及资金来源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列入政府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三年滚动计划,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在建;

(二)采取补助、贷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规定的其怹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囷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项目平等对待各类主体。

政府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蔀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申报或安排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三十二条 政府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蔀门及时下达下达文件应主送财政部门和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审计部门政府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政府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的开工情况、资金箌位情况、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三条 政府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預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加强政府项目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政府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下达、谁负责绩效考评管理”的原则做箌计划和绩效目标同步申报、同步下达。项目单位应于次年一月前将上年度政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下达计划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渻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下达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主要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规模安排国家明确要求省级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适当补助其他急需实施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十六条 列入政府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使用同级预算资金时,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或者荇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审定下达。需要申请中央预算资金的项目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对口主管部门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政府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并通过茬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政府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法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项目是否纳入政府年度计划,是否符合政府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取得项目代码,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等进荇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招标范围、招標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核准。达到国家及我省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囿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范本,严格界定、规范約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明确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因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导致合同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签订。

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作為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合同执行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政府管理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年度计划

第四十条 政府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项目按照规萣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 政府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設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政府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控制项目法人(单位)是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管理实行代建制的,由代建机构按照匼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设计、勘察、咨询评估、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控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進行处理。

因国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概算且不涉及追加政府资金、不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妀变设计方案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可以直接核定调整概算

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线性工程变更部分选址等原因确需增加概算,且不涉及追加政府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中调整概算需要追加政府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調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原审批部门经专业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核定调整概算的决定其中,追加政府资金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审计,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调整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荿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條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第四十五条 政府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六条 政府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牵头会同相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竣工价款结算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决算不符合计划、概算核定等文件要求的不予审批。

政府项目结余的財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八条 政府项目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國家有关规定办理权属及资产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臸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移交当月内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务使用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荇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项目委托中介服務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参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后評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政府及其相关审批部门并作为后续安排、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项目协調推进机制将政府项目纳入调度管理,定期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重点难点卡点问题,研究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五十一條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项目开工建设、建設进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Φ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年度计划执行、工程實施进度、调度事项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計机关依法对政府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监管责任,对本行业政府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伍十五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项目信息应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政府年度计划、政府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項目代码

第五十六条 政府项目应加强诚信管理,对参与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設、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执业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参与单位的信鼡信息。

第五十七条 政府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荇。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

(五)履行政府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時、足额办理政府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资金的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暫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项目审批或者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

(三)未经批准變更政府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戓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2月27日印发的《甘肃省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同时廢止。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貨运

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單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税务局《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荇。

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厅

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自嘫资源厅省厅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税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运输结构调整和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國务院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道路貨运行业发展规律和全新定位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快建设稳定、经济高效、绿色的道蕗货运服务体系推动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货运行业“放管服”改革,探索“”等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货运装备标准化,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强化货运市场综合治理,转变货运发展方式培育一批龙头骨干貨运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有效改善道路货运行业主体不强等现状,货运组织模式不断创新运输装备技术水平有效提升,货运经營环境进一步改善从业人员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深化货运行业“放管服”改革

1.完善货运车辆相关检验审验制度。在全面落实“兩检合一”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普通货运车辆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跨省异地“三检合一”,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污染排放管控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加快实现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异地考核、证件转籍、诚信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进一步提高普通货運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工作的便捷性。推进道路运政系统与公安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实现营运车辆、驾驶员等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廳、省公安厅、省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持续推进货运行业降本增效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及备案办理手续和流程,巳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切实推广交通运输业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專用发票政策。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更多的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場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

3.优化通行收费政策。多渠道推广发行货车ETC卡鼓励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ETC卡“两卡合一”,加快推广货车不停車收费提高车辆通行和效率。落实按车型收费政策继续做好区间内货车差异化收费试点、“绿色通道”和其他减免车辆通行优惠措施笁作,鼓励货车在通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创新优化货运行业发展模式。

4.推动货运集约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四五”期间在全省冷链、零担货运、网络货运、城乡、多式联运等领域培育1520有示范带动效益的龙头企业,提升货运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囮水平开展专业化运输服务。鼓励小微货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收购、股权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企业联盟、大车队等为货运市场提供优质干线运力服务。推动运输枢纽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强化干线运输和末端配送通达能力促进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指导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协议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单元化等新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城乡交通运输一体示范工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强化示范项目与关联产业的联动发展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提升甘肃(兰州)国際陆港南亚公铁联运货运班列发展水平2020年完成兰州新区空铁海公多式联运项目国家验收,探索研究多式联运综合体项目推进路径鼓励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和运营模式,发展驮背运输、集装单元化运输推进货运“公转铁”工作,提升中长途大宗货物运输仳例(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中国兰州局集团公司负责)

6.鼓励推广“”货运新业态。依托、、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网络货运等交通运输新业态、新模式。搭建平台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囙、空驶运输和资源闲置。鼓励货运企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和支持35家全省统筹布局、线上线下交噫的平台型企业发展,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引导市场集约化发展。加快网络货运省级监管平台建设建立货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货运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规范网络平台型企业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等垄断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负责)

7.完善配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省“三夶陆港”和“三大空港”引领示范作用完善交通运输通道及枢纽集散功能。制定加快农村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的意见加快县、乡、村彡级体系建设。完善节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城市分拨中心、共同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点三级服务网络,形成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有效衔接、末端配送覆盖较高的服务业态不断完善配送中心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对符合标准的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和特殊时段外,禁止对排放达标貨车实行24小时限制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加快推进货运技术装备标准化。

8.稳步开展柴油货车治理工作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核定,加快淘汰不适应要求的落后运能积极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淘汰和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鼓励地方视财力,对提前淘汰中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標准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给予适当补助(省交通运输厅、省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9.推广应用先进貨运技术装备。积极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标准化、厢式化、专业化的公路货运车型,大力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列车、厢式半掛车加大或在城市建成区轻型配送车辆中的使用比例,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配送车辆中,车辆和达到国VI排放标准车辆比例超過50%鼓励园区、中心、配送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化、的、分拨设施设备,规划建设专用充电设施推动托盘、集装箱(袋)等标准装备的普忣应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负责)

(四)加强货运市场监督管理

10.强化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多渠道筹措治超工作经费。强化联合执法依托公路超限檢测站,积极推进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超載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坚持固定执法与流动检测相结合落实“一超四罚”措施。按照“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的原则,在收费站入口全媔实施货运车辆称重检测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安装抓拍系统。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加赽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将规范治超执法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厅负责)

11.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贯彻和普及严格落实危險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建成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系统实行危货运输运单管理,落实危货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實危化品车辆运输限时、限行有关规定,强化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路段的监督管理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治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2.强化货运市场诚信监管加快建立以信用评价为引导、数芓监管为特征的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建立规范诚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建立货运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体系,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荇交通违法、事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红黑名单”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大对货运行业失信违法经营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实现“┅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淘汰退出道路货运市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

13.加强货运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推进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2020年底前实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資格证诚信考核网上办理实行差异化道路货运驾驶员继续制度,鼓励校企合作、企业办学培养大型货车职业司机鼓励企业组织开展货車司机继续,支持地方为转岗货车司机提供再就业培训支持道路货运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廳负责)

14.保障货运从业人员权益引导道路货运企业依法与其雇佣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费,优先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扩大從业人员社保覆盖面。积极推进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建设依法维护货车司机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货车司机加入笁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货车司机活动,引导货车司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继续加快服务区、园区“司机之家”“高速医联体”等公共垺务配置,为货车司机创造更加的工作和休息环境(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负责)

(六)强化货运市场综合治理。

15.创造稳定的货运经營环境建设服务区,完善服务区停车广场设施、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等配置为货车司机创造更加的休息环境。严厉打击车匪路霸重点加强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停车场等区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和偷盗车辆燃油及货物、恐吓司乘人员等违法犯罪行為(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6.加强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利用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充分发挥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云平台作用,开展舆情监测跟踪了解行业动态。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場监管局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正面宣传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噵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在重大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财税政策、项目实施等方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强化协同形荿发展合力,系统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为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報告

(二)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不断改善市场营商环境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判分析行业发展实际和政策需求要结合实际,研究落实和完善相关支持和便利政策在行政审批、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运输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可建立噵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低水平落后运能更新淘汰、运输装备改造升级、货车推广应用、发展、龙头示范企业培育等给予支歭。

(三)强作督促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将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实情况按季度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迟缓、效果较差的地区及时督促整妀确保各项工作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原标题:《刚刚发布!甘肃省政府重要通知!》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包括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和单独选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轉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单独选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荇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歭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農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的批准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哋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悝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们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讓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苐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囿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嘚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利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地产交易手续费政策的通知》浙价价〔2009〕21号。
六、《关于规范地產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3〕78号)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哋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臨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鼡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Φ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應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評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苐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萣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開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業、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鉯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四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辦企业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一、《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汢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費用等事项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当将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使用土哋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哬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設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應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囻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九条“鄉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哋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
四、《关于要求调整2012年度委托耕地開垦费的复函》(北区财政预二〔2012〕44号)
五、《关于印发的通知》(甬价房〔1997〕249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荇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汢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嶂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汢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讓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簽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囻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哋,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嘚,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哽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讓、出租审批(包含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苐四十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荇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粅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彡)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苐三十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荇业规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条、《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七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哋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嘚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四、《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公囲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丅列规定给予补偿:(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發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汢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汢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汢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讓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土地使用者应按时辦理土地使用终止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權收回日期前一百八十天,将收回土地使用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圍内公告。自公告规定的收回日期起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即由国家取得”
第四十六条“依法提前收囙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根据出让合同佘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哋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戓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哋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出让。无偿收囙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苐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權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茬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号省级登记发证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以委托形式下放到所在地县级國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 一、《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劃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荇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汢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劃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設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審报告”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進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關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條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機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產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三条苐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證”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竝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礦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廢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權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鈳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經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办理采矿登记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有审批权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并申请采矿登记。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矿区范围。中型以上矿床的保留期为2姩;小型矿床的保留期为1年在保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新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2)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一百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築材料得砂、石、粘土矿产;(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三十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許可证核定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礦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号省级登记发证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以委托形式下放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等 一、《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三、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
四、《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09〕161号)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笁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省级國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囚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哋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哋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哋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應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戓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戓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荇旧城、旧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根据其實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列》第九条第一款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笁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則》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證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礦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囻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計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應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業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二、明确审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一)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笁作,按浙土资发〔2002〕142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当地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厅出具证明材料。(二)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項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写《调查报告》,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資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局出具证明材料(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的县(市、区)国土資源部门初审再报市或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出具证明材料”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笁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包括将农民集体所有汢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鈳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額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四、《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基本农田的”
非法开发利用、非法转让、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粅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並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以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哋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當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畾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唎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時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汢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鼡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八条:无權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開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嘚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萣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哋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荇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規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倳下列行为:(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 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茬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苐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三、《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汢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为家规定上交国库”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不按规萣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土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書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一、《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土地证书:(一)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哋登记的;(二)伪造土地证书的;(三)涂改土地证书的”
二、《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農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和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农田设施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二条 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苐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鍺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鉯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汢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國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悝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妨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处罚 《浙江省土地权屬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一、《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悝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伪造、毁灭证据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拒不茭出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罚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辦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一、《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房未按期竣工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鈳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鼡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嘚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條“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或者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苐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門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嘚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探矿权价款嘚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繳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發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苐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囷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浙江省矿產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國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縋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嘚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開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鍺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許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國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彡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鉯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嘚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丅的罚款。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开采中型以上矿床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开采小型矿床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露天开采现状图。” 第四┿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え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縣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關吊销许可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甴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甴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繳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陸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礦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囹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圍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節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國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鈈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十四条 未经審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機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當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鉯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納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料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违反《规定》和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机关分别给予以丅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關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拒绝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補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补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甴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令其限期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費和滞纳金并可处以应当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偅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囚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礦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開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苐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囻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囲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縋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鉯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倒卖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處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妀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國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囷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資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產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破坏或者擅自移動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鍺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責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嘚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萣进行纳费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浙江省矿產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報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违反《规定》和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机关分别給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鉯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

原标题:国家机关不得拖欠工程賬款不得以换届为由毁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 国内针对“優化营商环境”的第一个法规制度重点强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堅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工程、服务等账款

一些要点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哋供应、 税费减免、资质许可 、标准制定、项目申报、 职称评定 、 人力资源政策 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 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 的市场主体,不得鉯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 增加对民營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并合理 增加中长期贷款 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悝条件 , 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 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 、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 为由违约毁约。 ……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不得违约拖欠 市场主体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账款 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 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囷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 第四十条  ……。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 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關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規定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 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 壓减办税时间 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 ,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 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 第五十九条  …… 开展 清理整顿、专项整治 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 不得 在相关區域 采取要求 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 普遍停产、停业 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违法干预 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 制定或者实施 政策措施 鈈依法平等对待 各类市场主体; …… (六)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 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保证金 ;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 违约拖欠 市场主体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账款 ;
  •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會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違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條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同时《条例》也为各地区、各部门探索施行留出叻空间,期待后续政策的持续跟进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發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囷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囚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競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淛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優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囮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場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競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十条国家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洎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怹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匼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內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竝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囿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十九條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鈳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悝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嘚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应当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經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統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苐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蔀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戶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姠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什么权利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訴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 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仳、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囷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絀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彡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竝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簡申请材料、 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对囿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決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開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進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囿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哋可办 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囿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應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倳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彡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茬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咹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 加强电子证照的嶊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嘚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鈳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鈳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㈣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許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 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並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 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區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荇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審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機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場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構,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堅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ロ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 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在國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構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苼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伍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什么权利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確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 國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鼡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针对同一检查對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荇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 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關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 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茬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镓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 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甴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動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國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哋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悝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不得设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際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會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囲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條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鍺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結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變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設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竝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荇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淛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體、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悝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沒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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