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邯郸市亚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發区文明路11号11层A户。
法定代表人:黄爱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素云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黄爱书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絀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罗明奇,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大名县。
申请人邯郸市亚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黄爱书与被申请人罗明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申请人邯郸市亚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黄爱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邯郸市亚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黄爱书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亚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黄爱书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