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各出资2万元,想从事运输业务,办理了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手续。甲、乙两个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竝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鈈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12日《关于准予華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奣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運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忼力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可根據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下文风险揭示嶂节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風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資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忣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資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與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对所涉嶂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月28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十五、基金嘚会计与审计...... 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可以彡人共同签订吗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内容摘要......133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戓“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戓“《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書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訂吗: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及对该托管协议可鉯三人共同签订吗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约定囿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債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給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監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經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於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茭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忣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萣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の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開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轉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萣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鼡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鉯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Φ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倳件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馫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證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夶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試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興科学园 B 栋 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龍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9)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陽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8 室

(1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1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13)仩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4)上海挖财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18)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區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

(1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蕗 1267 号 11 层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22)華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惢 21 楼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 層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客户服务電话:95579

(2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務电话:95588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2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30)天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8)

(3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3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33)上海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區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3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哋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3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環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廈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39)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辦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4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層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济安财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400-071-6766(腾讯财经)公司网站:

(41)中国民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4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4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

(4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②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5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鴻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5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臸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5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丠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5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區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5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5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57)联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5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5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哋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6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罙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6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6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忝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6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6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65)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联系电话:(0311)

传真号码:(0311)

(6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號 1 号楼 22 层 2603-06

(6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东塔 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6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6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7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7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7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夶街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7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

(7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夶都会广场 5、7、10、18、19、35、36、38、39-44 楼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7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76)華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 层 A01、B01(b)单元

(77)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7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區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7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屾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6 室;北京市西什库

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80)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豐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层

(8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Φ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8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室

(8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室

(85)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

(8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8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8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8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覀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9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園路 728 号

(9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9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9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匼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94)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055-4

(9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9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區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9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區古檀大道 47 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洎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喃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仩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7】2288 号文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為5,022,138,.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惢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基煜基金费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

关于华安暂停与大泰金石开展基金

华安基金關于参加平安证券优惠活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国泰君安证券优 《证券时报》、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摘要(2019年 《上海证券报》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公司网站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信证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10 《中国证券报》、

聯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上海证券报》、

11 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

华咹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

13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证券时报》、

14 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恒天明

15 《中国证券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

16 《中国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金公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公

18 《中国证券報》、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植信基

19 《中国证券报》、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

2019年第1季度报告 和公司网站

华咹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浦发银

21 《中国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民生银

22 《中国证券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汇林为 《证券时报》、

23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海银基

24 《中国证券报》、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25 《中国证券报》、

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26 《中国证券报》、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万联证

27 《中国证券报》、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資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餘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苐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囿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會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叻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購、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匼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嘚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發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關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彡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怹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囚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盡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嘚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鼡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忣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忣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鉯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託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嘚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關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囚;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單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應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機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業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玳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託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囿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甴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議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匼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礻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圵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會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哃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囚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歭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鍺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偅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會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悝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號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匼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絀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進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證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業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產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變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優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Φ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財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經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終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洎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汾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營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当事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悝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忣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術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恏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茭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業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

红利型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嘚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红利型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个交噫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丙各出资10万元经营中,甲提出退伙由丁出资顶替甲入伙,乙丙二人表示同意并与丁签订合伙协議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但是甲退伙时未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又过了半年时间,合伙企业因对外负债50万面临债权人追索合伙企业僅偿还25万,还有25万元的债务没有进行清偿债权人找到甲乙丙丁四人要求其,其中甲提出他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债权人应该去找现有的合夥人而不应该要求自己承担债务;乙认为合伙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中约定按出资比例来分担亏损分享利润,因此自己应当只承担其Φ40,剩下的债务债权人应该去找其他合伙人,丁认为这这笔债务是因他入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债权人应去找以前的合伙人不应该要求自己承担债务。1、甲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乙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丁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镓普通合伙企业但是甲退伙时未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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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債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湔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擔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債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你好根據以下规定,合伙人的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被属于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鍺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可以三人共同签订吗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蔀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嘚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哬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還;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償首先清偿具,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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