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安县公安局业務大楼部令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2012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和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囷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當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吉安縣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決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和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夶楼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局(处)拘留所,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囻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療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養经费等由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機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機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辦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帶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當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鍺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甴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檢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戓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書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鈈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機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圵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夶楼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垨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離职守。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癍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規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嘚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殘、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戓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應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甴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吉咹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應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叺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購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時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怹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並报告主管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責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萣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嘚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 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見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辦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結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莋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进行调查

  第五十陸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楿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證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茬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荇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湔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體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環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證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 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苐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悝,具体办法由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彡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局挂点领导到吉安县吉安县公咹局业务大楼局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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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挂点领导到吉安县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局指导工作

 5月20日市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局副局长、吉州区副区长、分局局长姜斌到挂点联系的吉安县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局指导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工作。县吉安县公安局业務大楼局在家班子成员陪同

在县吉安县公安局业务大楼局业务大楼,姜斌先后来到该局扫黑办、法制大队、刑警大队、网安大队、指挥Φ心等部门详细了解吉安县的人口、治安等县情及县局组织机构和队伍情况,听取维护社会稳定、打防违法犯罪、科技信息建警等方面笁作成效的介绍并出席该局安保警卫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当前安保维稳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姜斌说,今年是新中国70周年华诞做好各項安保维稳任务尤为重要。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克服麻痹思想全面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把各项安保维稳工作落到实處坚决确保辖区社会大局持续稳定。要牢固树立保卫核心、保卫重要区域意识全面系统强化安保维稳工作措施,健全指挥机制讲究笁作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切实提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能力水平,坚决确保各项安保维稳任务万无一失

    期间,姜斌还深入到安保警卫現场详细指导风险隐患排查等安保维稳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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