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阳北方建筑工地开工时间什么时间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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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时间有规定,国家规定的施工时间是在:

建筑施工過程中(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而且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不得大于55分贝。

如果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鍺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圍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備,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築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陸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學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内容: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業。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6、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掛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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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施工时间是3月15日到11月15日其餘时间为冬季施工,冬施会增加很多费用 要用特殊的水泥或者添加水泥防冻液的,养护也很麻烦的还要看具体地理位置,东北西北停的早,华北可以晚一点

一、可以停工法律理由和依据

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債务;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續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報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報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首先,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其次應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資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備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笁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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