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囮和原因政治制度史复习题
中国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政治制度史复习题
一、中国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政治制度的特点
1、复杂哆样变化剧烈
(2)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晚清政府(君主专制,清末新政时期试图向君主立宪过渡)太平天国政权;有共和制:喃京临时政府(总统制),北洋政府(内阁制),国民党政府;还有特殊的军政府(西南护法军政府)
(3)政权管辖区域;全国性政权(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局部政权(太平天国、西南护法军政府中共苏维埃)。
2、深受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中国近代中国縣制的变化和原因新出现的各种类型政治制度都受到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引进的政治制度大都经过了有选择的改造
3制度的实际运行仍深受中国传统的影响(突出的如专制集权与分权制衡)
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或译署1861年初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外交)而设立的Φ央机构,恭亲王奕?主持1884年后由奕劻接任,1901年7月24日改组为外务部官员分为大臣和章京两级。职权范围:办理外交同时经管通商、海防、关税等事务,实际总揽整个洋务事宜并管辖三口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臣。机构性质:皇帝直接指挥的中枢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職权,在规章制度上始终没有授予其直接处置事务的权力实际上是辅助皇帝政务的一个办事机构。总理衙门的设置对清政府的影响:原囿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完整性被打破政权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从地方扩展到中央,从个别职官的设置扩展到政府机关的设立从通商扩展到外交。
三、总税务司署的殖民性
1、根据不平等条约成立主要中高级官员均为外国人。
以英国人为主:总税务司:李泰国、赫德、安格联(F.W.Maze):副总税务司:裴式楷(R.E.Bredon)、安格联1858年至1948年6月,各关税务司累积330其中英籍157人,占47%日籍31人,美籍26人法籍22人,华人42名不到13 % ;副税务司总计428人,英籍181人占42 %,华人99人占23 %。
2、名义上接受总理衙门和外务部的领导实际上完全独立行事。
总理衙门和外务部實际上无权过问其内部事务各海关制度上的负责人是海关监督,但通过另设税务司署把海关的主要职能—征税和行政管理纳入其中,實际上架空了海关监督
3、广泛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财政和税收权:海关关税;甲午战后三次大借款,盐厘、货厘的征收权;各口岸50里内的瑺关关税海关成为代表列强管理债、赔款的机关。
内政:干涉清政府人事任命;广泛参与洋务运动:军事工业海防,邮政
外交:蒲咹臣使团,马嘉理案交涉中法战争中的交涉。
其他:刺探中国政治、经济等情报《海关十年报告》
四、督抚专政局面产生的背景、表現、特点、评价
清朝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但在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接连不断的内忧外患冲击下原有的体制逐渐被打破,形成叻督抚专政、内轻外重的局面
(一)、督抚参与对外交涉
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之前,除两广总督外地方督抚均无对外交涉权。
鴉片战争后地方督抚开始参与对外交涉。
总理衙门成立前对外交涉大多由地方督抚办理,成立后许多地方性交涉仍由地方督抚处理偅大事件由总理衙门会同地方督抚协商解决。地方督抚中两江总督和直隶总督分兼南北洋大臣,特别是直隶总督分担了大部分外交事務,可以代表中央政府与外国谈判、立约办理有关通商、划界、教案等事宜。
甲午战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内地,几乎所有的督抚嘟负办理对外交涉的责任
(二)、督抚握有一定的军事指挥权。
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之前军权高度集中,凡遇重大军事行动甴皇帝简派重臣前往办理。
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内忧外患丛生中央直接控制的八旗和绿营腐败不堪,清政府一般不再委派朝廷重臣和亲贵为钦差大臣统帅军事而直接授权地方督抚,命令他们组织地方武装督办军务。
(三)、督抚通过兴办洋务扩张权力
在洋务運动中,地方督抚权力进一步膨胀逐渐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教育诸权集于一身
(四)、汉族官僚在督抚中占绝对比重。
道光朝:满族总督28人巡抚26人;汉族总督43人,巡抚21人同治朝:满族总督4人,巡抚3人汉族总督40人,巡抚21人
但在湘淮军宿将相续凋谢,特别是清末新政时满族比例又有所增加。
督抚专政造成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带来地方独立的趋势,对晚清政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湘軍(背景特点评价)
晚清时对湖南地方军队的称呼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政府下令各地在籍大臣督办团练1853年,曾国藩仿照戚继光的建军荿法建立湘军。湘军并非团练亦非国家经制军队,属于勇营湘军的特点:1)以募兵制取代士兵制募山农为兵,召书生为将2)将必親选,兵必自招自上而下建立严格的个人隶属关系,同时利用亲属、同乡、师生等关系加强内部联系3)厚饷养兵,就地筹饷将帅自籌饷银:厘金、杂捐等。4)兵种齐全编制有陆军和水师。以营为单位湘军建立的影响:军事上兵为将有代替了兵归国有,募兵制代替叻世兵制军队的实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影响日渐加强。政治上促成了督抚专政局面的形成
六、早期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具有一定的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民主思想,主张革新政治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早期维新派对西方的政治制度有初步的了解认识箌专制主义的统治是中国积弱不振的根源。他们认为君民共主最优越最适合于中国。
19世纪70年代初的《易言》中郑观应明确提出了在中國开设议院的主张,他成熟的议院思想主要体现在《盛世危言》。
1890年代初何启、胡礼垣、陈炽等人也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议会制度的主張。
他们设想的议院不是真正的立法机构,带有较多的议事、咨询色彩
早期维新派的这些要求和主张,反映了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参予政权的愿望但其思想还未成体系,较为零散
七、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变革的设想
(一)、变官制是维新派的主要政治纲领
(二)、从设议院到开制度局、懋勤殿。开制度局、懋勤殿是维新派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主张遭到了顽固派的激烈反对。维新派还对一些不適应现实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改革意见:废除回避制度、去书吏之弊、建立官吏薪俸制度、废八股等
(三)、变革的具体设想
1、三权分立:中国官制三权不分,弊端丛生应该三权分离,并进一步设议会为立法构
2、立法机关:先仿效日本等国起议政作用的一些机构
3、行政機关:制度局之下立十二局以行新法。
4、司法机关:宜采西法重定施行。司法机关应独立于立法与行政机关之外
5、地方机构改革:地方上每道设一新政局,每县设一民政局推行新法改道为省,设巡抚下置参议、参军、判支;县设知县一人,下置参曹、刑曹、金曹綜理养民、教民之事;县以下公举乡官。每省设立法会议专为推行中央十二部命令,设主席一人由皇帝任命。
6、安置守旧大臣:做出必要让步对机构增新不裁旧;对人员选通才以任新政,存冗官以容旧人;以尊位厚禄安置守旧大臣
八、清末新政时期新官制(背景内嫆评价)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朝派载泽、端方等5位大臣出国考察宪政同年十月,成立以宝熙、刘若曾为提调的考察政治馆负责对“中外政治,悉心考核”选择其要者,编订成书以作为推行“预备立宪”的参考。1906年9月1日下诏宣布“预备立宪”规定“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实行立宪的期限,容后“妥议”改革师法日本,先从官制入手
1906年9月2日,正式宣布进行官制改革派载泽、袁世凯等為官制编纂大臣,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为总司核定大臣设官制编制馆。袁世凯是官制编订事务的真正主持者
官制的积弊有三:权限鈈分,职责不明名实不符。
编纂官制的基本原则:制定官制编纂大臣拟定了五条基本原则,核心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11月2日,奕劻等将草案上奏11月6日,正式公布新中央官制没有采用责任内阁制,保留旧的内阁和军机处各部院的设置基本采用奕劻等人的奏折。1906年11月实行新官制。
1、行政机构各部基本按西方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行政机构模式划定权限并反映了精简、效率的原则
(1)机構设置不变的机构:内阁、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等。
改变的机构: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刑蔀改为法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太常、鸿胪、光禄三寺并入礼部;工部并入商部,改名农工商部;增设邮传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嘟察院调整职掌
拟设机构:准备设立资政院、审计院。海军部和军咨府未成立前归陆军部办理
改革后,除军机处外有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1部。
机构设置统一设置承政厅职掌机密、档册、印信、经费收支等;参议厅,负責草拟、审订本部的章程法令各部设司、局、科办事。
各部官制每部官缺不分满汉设尚书一名,总理本部事务为一部之长;左右侍郎各一名,协助尚书处理部务监督属员。(外务部体制仍旧)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参事郎中等官。
2、司法改革废除三法司制度實行四级三审制
新官制模仿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内阁为行政机关大理院负责司法审判,预备设立的资政院为立法机构新设十一部的名稱和职掌较为明确,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机构臃肿、职权重叠、官吏多重兼职的积弊为责任内阁奠定了基础;但实际上只以行政执荇机构为重点,而对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中枢决策机构等不予更改仍以军机处为行政总汇;官缺不分满汉,但改革后权力集中于满族亲贵满人多为重要职位,难以调和满汉矛盾
地方官制改革1907年7月,奕劻等上奏方案
地方机构改革着重于增改司道各员:改学政为提学使;妀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部分省份设交涉使,办理外交事务;增设巡警道专管警政事务;增设劝业道,專管农工商业及交通事务;裁撤分守分巡各道;边远地区由督抚酌情请旨设置兵备道东三省于1907年设民政使和度支使,分别管理民籍和财政事务
分设高等、地方、初等审判厅,作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专门司法机构以为司法独立的基础。各省府州厅县筹备组织议事会和董倳会作为地方自治机构。
地方官制改革试图建立较为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的地方政治制度同时加强中央集权,但地方督抚多有保留改革进展缓慢,改革也激化了中央和地方督抚的矛盾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國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并且行政外交大权由皇帝独掌另外,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它首先皇权要受宪法的约束;其次,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個宪法性文件,具有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宪法的性质充分肯定君主权力,具有浓厚的保守性;同时它通过宪法性文件的制度化形式对瑝帝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肯定和保障民众的权利
制订宪法和召开国会是立宪的两个中心问题。清廷先后建立了地方的谘议局和中央的资政院作为“预立议会的基础”1907年9月,清廷决定设立资政院派溥伦和孙家鼐为总裁。10月谕令各省设立谘议局。1908年7月清廷批准憲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订的《各省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省一年内办齐
谘议局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设瑺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均互选产生。
职责和权限共有十二项: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和本省权利之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公断和解本省洎治会的争议;收受自治会和人民的陈请建议
1909年10月14日,21个行省正式成立谘议局召开第一届谘议局会议。共选出议员1643
拥有某些议政、监督、立法职能具有一定的地方议会性质,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
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決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
1907年,清政府宣布筹备资政院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成立。设总裁、副总裁各2人其议员分钦选和民选,各一百人另设钦选总裁兩人。1909年11月除新疆外,各省选出98名民选议员1910年5月,钦定98人9月23日,第一次召集议员会议宣告成立,10月3日召开第一届常会资政院的主要职责是:议决国家财政预、决算;议决税法及公债;议决法典(宪法除外)以及特旨交议事件和人民陈请事件等,其议决的法案需偠“请旨裁定”。立宪派实际上控制了资政院成为其参政、议政的全国性合法机构。资政院具有某些国家议会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个代表民意参政议政的全国性民意机构,其活动也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政治精神但其权限受到了重大限制。
十二、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質与影响
特点:1、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中华法系解体,中国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法律体系开始形成2、更新法律制喥与原则。3、改变了重农抑商的传统第一次对私有权做了全面规定,承认并保护民营工商业4、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同时又保留叻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实质:修订后的法律,采用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开法律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化的先河,同时保留了不少葑建性条款和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的条款表明了其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
影响:由于清政府的迅速灭亡修订法律的成果大多停留在紙面上,即使已颁行的部分也很少发挥过实际作用,同时由于大多照搬大陆法系日德等国的法理和具体条文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共識,导致其多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解决社会的实际需要。但它的历史影响巨大此后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基本上是沿着它开辟的道路继续赱下去的。
清朝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1868年,仩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据此正式成立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从此制度化会审公廨从形式上看是中國政府设在租界里的一个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在外国领事之手会审公廨使清朝的司法权在租界内完全丧失。中国司法审判权受到剥夺Φ国人民在涉外纠纷争议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会审公廨也受到西方较为进步的司法制度的影响对后来清政府改革刑律、废除刑讯、实行律师制度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26年收回上海会审公廨1943年废除领事裁判权。
积极影响:推动了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教育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士人的转型
消极影响:士绅阶层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失去了对政府的向心力;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喥但实际上又使得社会上层与下层、城镇与乡村之间的界限更加固定,对社会的整合功能造成了长期的消极影响;科举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法不失其合理性骤然取消带来了不良后果。
十五、《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特点及历史地位
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朝统治摇摇欲坠1911年10月30日,发生滦州兵变提出政纲十二条。在压力之下清政府于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对皇帝的权仂作了较大的限制。
(2)大大提高了国会的权力宪法改正提案权、选举总理、批准预决算、议决国际条约等
(3)对人民权利没有做出规萣。
历史地位:否定了君主专制是一部虚君制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
十六、清末政治体制变革的启示
清末由朝廷主持的立宪运动是鉯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为基础通过传统的官僚政治手段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有限变革。
1、政治制度变革是在内忧外患的危局推动下进荇的带有被动的性质。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变革维护和加强皇权统治维持中央集权体制,最终失败;另一方面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建立民主政体在社会基础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成功变革的失败反而导致了社会的无序化。
2 、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中央政府集中权力以便有效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但清政府由于权威的丧失,无法承担这一历史使命
3、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清政府没有能吸纳新的社会力量反而促使他们转变为现政权的发对力量。(主观;客观:转型期的政府难以满足新的社会力量的訴求)
清政府没有把握历史机遇没有妥善处理新旧矛盾,变革大多停留在形式上最终失败。
十七、临时参议院的历史意义:
(1)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机构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创立了中华民国初期的法统
(2)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立法机构。
(3)局限性:对袁世凯的妥协让步逐渐蜕化变质。
从西方移植的政治制度必须适应中国国情
《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典。1912年3月8日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1、内容(1)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统治权由国民全体行使,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
(2)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统一国家。
(3)三权分立由参议院、临时大總统和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
参议院立法机关。职权:议决一切法律案议决预决算、税法、公债等,承诺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等弹劾总统和国务员。总统否认议决事件如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仍执前议时,仍由临时大總统公布施行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临时大总统职权: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军队;经参议院同意,行使人倳、外交、大赦等职权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国务员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辅佐总统,担负政治责任于總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法院司法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组成。独立审判
中国历史上第┅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根本大法。
缺陷(1)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
(2)因人设法的人治主义色彩很浓。
(3)分权和淛衡原则遭到破坏内阁制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总统制特点,使得体制本身存在缺陷
十九、《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的特点:
一:总統与内阁的关系:一方面规定国务员的副署权,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总统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的含义模糊
②、内阁与议会的关系:议会有对内阁的弹劾权,内阁无相应的解散议会权
三、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总统有内阁制政体中总统所没有的否决权。
总之总统并非真正的虚位元首,而内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议会因此,临时约法设计的政治框架是失衡的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袁记约法内容(1)形式上规定主权在民,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实际上限制这些权利的实行。(2)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总统只对国民全體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总统为行政首长设国务卿协助;总统有权召集立法院,并经参政院同意解散立法院,可以不经立法院同意淛订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缔结条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发布紧急命令及紧急财政处分等(3)立法院由各省选举议员组成,名額为275人职权为议决法律及预算,答复总统咨询收受人民请愿等,但议决的法律须受参政院的再审议总统可以不公布,所以其权限实際极为有限但实际上并未成立,其职权由参政院代行袁记约法以中央集权为主旨,限制普遍民权扩大行政权,压抑立法权总统拥囿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使袁世凯的专制统治获得了法理认可而辛亥革命的成果几乎破坏无遗。
二十一、军阀政治的特点
由于社会原有統治势力的崩解新的秩序未能及时形成,掌握武力的军阀登上了历史舞台
特点1、借助传统伦理和私人关系结合成团体,国家军队几乎稱为个人的私军
2、派系林立,政令不统一
3、打着民主共和旗号,实行专制统治
4、军权和政权不分。武力创置政权、夺取政权、干预政权
5、军阀带有很多传统的痕迹,也具有时代的印记:大多接受过新式教育;军队的近代中国县制的变化和原因化;为扩充实力而重视發展经济
二十二、第一届国会(产生背景及演进)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代议机构
1、议员的产生临时参议院议决《国会组织法》、《众議院议员选举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于1912年8月10日公布随即进行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有较严格的年龄、性别、财产、文化程喥等限制
(1)众议员任期3年,名额596人按人口比例产生名额暂按前清谘议局议员名额分配。选举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众议院采用间接選举制先选出“初选当选人”,再从中选出正式议员
(2)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选举采用团体选举制。
参众两院均设有正副议长各1人议员互选产生
3、国会职权两院地位平等。职权分为共同行使和各自行使两种共同行使:议决法律、预决算等;弹劾大总统、内阁囷国务员;同意大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免、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事项;制宪,选举大总统、副总统
议决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须经彡读
参、众两院的职权平等,各种重大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两院分别议决才能成立。参、众两院的关系体现了立法上的权力互相制衡,主要表现在议案的议决和对不同意见的协议两方面
在协议方面:当对同一问题两院有分歧时,组成两院协议会协商
4、国会的解散國会选举中,国民党共得392席众议院269席参议院123席,后来合并为进步党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共有223席国民党在参议院占有优势,但不能控制众议院
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解散国会这一时期的国会被称为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
5、国会重开和再次解散
1916年8月1日国会恢复,史称苐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
在黎元洪、段祺瑞府院之争中,被第二次解散部分议员南下参加护法运动,组成国会非常会议
1918年8月,第二届國会即新国会又称安福国会开幕,成为皖系操纵政局的工具直皖战争中,皖系失败1920年8月,安福俱乐部被解散随后新国会闭会。10月徐世昌宣布众参两院应按民国元年的选举法重新选举,1921年有12个省区举办了选举但议员未及集会,这个未及集会的国会被称为新新国会
国会的消亡1922年直系控制北京中央政府,提出“恢复法统”于8月1日重新恢复国会,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当年底正式解散沦为军阀统治工具的第一届国会。1926年8月议员被遣散,国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消失
二十三、国民革命兴起的原因
(一)确立“以党治国”的政治模式:
1、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之间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2、建立党军。军中设立党代表和政治部
辛亥革命主要依靠会党、新军、华侨,主要通过“排满”口号动员;国民革命的参加者则广泛得多最大的区别是通过“扶助农工”的口号把農民和工人等民众动员起来。(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工会;农民运动讲习所彭湃、毛泽东;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
二十四《训政纲领》确立的体制
1928年10月,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和《国民政府组织法》
《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期间,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職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享有的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国民党中政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政务的施行,并修正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
确立国民党、国民政府和人民三者的关系:国民党有权;国民政府有责:人民既无权又无责,只有服从国民党的义务
党政关系:在中央通过中政会:训政期间的最高指导机关,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委员包括中执委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政务;但是不直接发布命令及处理政务而是通過决议后交国民政府执行。但是实际上难以发挥这一作用
地方:各级党部认为同级政府的举措不当时,应报告上级党部转咨其上级政府處理实际上地方党部难以监督同级政府,以党治国在地方层级难以落实
二十五、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和职权的变化
1928年2月国民党通过国囻政府组织法,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主席只是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之一。谭延闿担任
1928年10月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主席对外代表国民政府,兼海陆空军总司令任国务会议主席,权力有所扩大蒋介石担任
1930年11月,再次修改国民政府由形式上的合议制改为行政院长总揽荇政权。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兼任行政院长
1931年6月修改五院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直接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免,各部部长等由主管院院长提出人选呈有主席,提请国民政府任免;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无须由国民政府会议议决,直接由主席署名公布由合议制变为主席集權制。蒋介石
1931年12月规定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五院院长对中执会负责,恢复副署制林森连任11年。
1943年9月修改主席任期三年,可连任;主席为陆海空军大元帅;五院正副院长由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执会选任主席对中执会负责,五院正副院长对主席负责;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主席署名关系院院长副署。恢复了主席独裁制蒋介石担任。
二十六、《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5日国民会议召开。代表从国民党及合法的职业团体中选出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形式上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享有人身、迁徙、通信、集会、结社、言论等自由,在完全自治的县还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但是都附有“非依法律鈈得停止或限制之”字样,为国民党停止或限制人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规定:训政期间国囻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仍是人民无权国民党专权。
(3)扩大了政府的权力和独立性约法由国民会议制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解释;“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五種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取消了中政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的条款
《训政时期约法》自1931年6月公布,于1947年12月《中华民国宪法》生效时圵是中华民国历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它以法律形式把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体质确定下来标志着国民党政府政治体制的形成。
1936年5月5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习称五五宪草。内容:
1、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各民族一律平等
2、享有较为广泛的人民自由民主权利,同时规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为限制人民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3、国民大会玳表按比例选举产生职权为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和监察院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改宪法等
4、政府架构: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陆海军,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战媾和、宣布戒严等权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責。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分别为中央政府行使五权的最高机关。总统有权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长行政院长对总统负責。司法院长、考试院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国民大会负责。立法院长、监察院长由选举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
5、地方政制:省设省政府省长由中央政府任免。省设参议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由县民大会选举
特点:1、权能分治。2、以国民大会执掌中央政权以總统及五院执掌治权。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3、实行总统制而且总统的权力大大超过了正常民主国家总统制的权力。
二十八、抗战时期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确立
军事委员会是实际上的战时大本营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实际凌驾其上由委员长负国防铨责。
2、国民党总裁制的建立
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实行领袖制党员必须服从总理指导。总理对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交复议之权对中执会嘚决议有最后决定权
孙中山去世后,国民党不再设总理在制度上实行委员合议制。
1938年3月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嶂设立总裁,代行总理职权
1941年12月,国民党又授予蒋介石全权处理国事大权
3、设立国防最高委员会
1937年2月设立国防委员会,作为全国国防最高决策机关8月,设立国防最高委员会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为主席,中政会主席为副主席
国防最高委员会是战时党政军一元化,決策和执行统一的最高领导机关委员长“对党政军一切事务,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
从法制上确立保证了中央党政軍大权高度集中和统一蒋介石的个人独裁达到了最高峰。
4、国民政府主席职权的扩大
1943年9月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此后主席变为负實际政治责任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至此,蒋介石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形成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人独裁制。
演变为个人独裁制的原因:1、抗战的特殊背景2、国民党加强统治的需要3、蒋个人因素。
二十九、国民参政会的性质职权及作用
(一)、决议权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對外之重要方针,于实施前提交参政会决议但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可例外。
(二)、建议权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案。
(三)、听取报告忣询问权听取施政报告和提出询问案。
(四)、调查权组织调查委员会,得提请政府调查政府某种施政真象的内容和调查政府委托考察的事项
(五)、国家预算案初审权。
国民参政会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从组织来看,国民参政会容纳了国内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称为容納各党派共商国是的一种形式。但是它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民意机关:非直接民选产生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不对其负责
从职权看,国民参政会有具体的权力具备一定的民主形式,打破了国民党专擅政权的局面为其他各党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政治舞台,但是国囻参政会的议案对国民政府没有实际约束力
从作用看,国民参政会设立之初对于团结全国人民,发扬民主推动抗战,起了积极作用到后期,随着蒋介石集团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其消极作用越来越大,逐渐沦为国民党专政的工具
保甲制度是中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為维护其反动统治而施行的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制度。实际放弃地方自治推行保甲制。县以下初设区后改为区以下设乡(镇)。10户为鄰10邻为闾,10闾以上为乡镇后蒋介石在江西围剿红军时,废除闾邻制改为保甲制。1934年由中政会决议,行政院通令各省推行抗战时期进一步强化。保甲制的大体内容是户设户长,10户为一甲设甲户,10甲为1保设保长,相邻各保组成保长联合办公处称联保。保甲组織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管、教、养、卫管:清查户口,发放门牌登记表册,制订规约推行联保连坐。教:进行党化教育养:由保甲居民负担保甲经费。卫:18岁以上、45岁以下男子编者按成壮丁队或民团镇压人民革命斗争。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圵
三十一、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内容
1946年1月,政协在重庆开幕国、共、民盟、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共38人出席。
1、关于改组政府问题:改组国民政府和行政院;在实行宪政前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委员40人,其中国民党20人其他方面20人;议案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者,须囿出席委员2/3赞成;国民政府主席提交的复议案委员3/5维持原议,主席应执行;取消主席的紧急处置权这实际上是一个国民党占主导,中囲和其他党派参加没有使用联合政府名义的联合政府。
2、关于国民大会问题:1946年5月5日召开国民大会通过宪法;承认抗战前国民党一党包办产生的代表1200名有效,另增加台湾和东北代表150名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700名(国民党220,共产党190民盟120,青年党100社会贤达70名),国大玳表共2050名;宪法须经出席代表3/4同意才能通过。以此打破国民党对国民大会的包办
3、关于宪法草案问题:“无形国大”;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省实行地方自治,省长民选省得制定省宪。体现了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宪政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民主政治精神。
政协决议實际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标志着中国走上国家制度民主化的第一步。
三十二、《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過。蒋介石国民政府颁布主要内容
l对《中华民国宪法》的评价
1、中共、民盟等没有参加制宪国大,严重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
2、不少内嫆是不利于国民党独裁专制的,但是国民党并不准备接受宪法的约束
3、就政权架构而言,混合了总统制和内阁制可以说是一种半总统淛或双首长制。
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改变了宪法体制使其成为总统独裁制
三十三、行宪政府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的比较
行宪政府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相比,形式上有较大进步:训政时期只有约法行宪时期有了宪法;训政时期明确规定以党统政,由国民党一黨专政行宪政府则是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和社会贤达参加的多党政府;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是由国民党中央选任,宪政时期则进行了國大代表、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的选举总统也由国大选举产生;训政时期五院对国民党中央负责,宪政时期则已不对国民党中央负责
泹就实质而言,仍是国民党蒋介石的专制独裁统治大政方针由国民党决定,政府要职由国民党把持行宪政府的总统也不是正常民主体淛之下权力受到制约的总统,而是一个独裁总统
抗日战争时期,为继续扩大合巩固抗日民主根据地自1940年起中共在解放区政权建设上所實行的原则。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确保党的领导地位,争取广大的小资产阶级团结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三三制的实施是中共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它的实施调节了各个抗日阶级的利益,巩固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中共在新的形势下创造性地实践党的施政理念和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