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湾街道商州区刘湾办事处主任领导班子包村干部名单

原告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鱼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孙

???刘湾?????小龙峪村村民委员會,住:???。

法定代表人王坤田,系商洛市???区刘湾街道商州区刘湾办事处主任小龙峪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是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湾街道?????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苏增增,系商洛市???区???主任。

第三人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之父

原告刘?????刘湾街道商州區刘湾办事处主任小龙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龙峪村委???刘湾街道?????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叶庙移民搬迁辦)、第三人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魚某、被告小龙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坤田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第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庙移民搬迁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7日,原叶庙村5组和6组移民搬迁,原告在5组,被告收取原告丈夫鱼敬亚搬迁定金1000元,雙方搬迁安置合同依法成立,但原告未获得搬迁房屋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移民搬迁房屋一套。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刘办发(2015)142号《關于小龙峪村五组鱼某信访问题答复意见书》,证明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成立移民搬迁合同鱼敬亚收款收据1张,证明被告收取鱼敬亚搬迁房屋定金1000元。

被告小龙峪村委会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搬迁安置合同,双方没有建立任何合同关系被告没有返还房屋义务。原告请求返还房屋一套,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龙峪村委会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刘办发(2015)???《关于小龙峪村五组鱼某信访问题答复意见书》,证明鱼敬亚没有后续缴费,双方没有形成搬迁安置合同。商发改发(2010)23???2010年易哋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09)528号《关于商州区2010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证明移民搬迁洺单经过政府公告,程序合法武占曹证言,证明鱼敬亚报名费1000元的变更过程,……(本文书还有23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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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刘湾街道商州区刘湾办事處主任任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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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13904 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1390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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