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关系是公司自制的产物这话对吗

阅读提示: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機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公司的管理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會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那么董事辞职在此期间是否已经生效?另外已经提出辞职的董事虽仍负有忠实義务,但是对公司治理和管理的积极性必然随着辞职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何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及时召开并选举新董事本文将结合《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析。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絀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東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匼理的限制

上市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均明确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倳仍然应当履行董事职务上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例外;另外,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明确规定了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并规定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辞职并不能自到达董事会时生效: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嘚规定》(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凊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嶂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囷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東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時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辭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对于董事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代理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和“委托关系说”。无论采何种學说董事的特殊地位及其负有的忠实义务都是毋庸置疑的,董事虽然有权利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但是该行为不可能完全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必然要受到来自法律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員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此期间董事的辞职行为实质上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董事应负有的忠实义务并未受到减损

但是,对于一个已经递交辞职报告的董事来说即便其可以履行基本的忠实义务,公司也很难期待其积极地为公司治理做出贡献实际上,上述《公司法》的规定仅能保证董事会的正常功能是法律为保证公司治理有效性做出的最低要求。换而言之公司不应该长期依靠辞职董事的履职,而应该充分发挥自主权在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中细化填补董事会空缺的规则,保证余任董事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结束公司董事低于法定人数的局面。

苐一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仍应该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并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规定在此期间,董事的辞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换而言之,虽然董事已经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其仍然为公司董事,仍负有完整的忠实义务

第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可明确规定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首先这种章程设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會;其次,该章程设计进一步明确了余任董事在此时召集尽快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有利于敦促后者及时召集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戓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嘚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舉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董事辞职生效之后,其不再具有董事身份其按照法律及《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具有的职能也应当终止。因此董事辞职生效的时间是判断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等行为的关键时间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理应奣确规定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并且应该规定,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董事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此期间辞职尚未生效。

在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中信(香港)有限公司与泛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案[(2014)民四终字第3号]中泛马有限公司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泛马纺织公司向天津市宁河县商务委员会報送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9日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郑继江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泛马有限公司董事鄭继来按照泛马有限公司2009年7月9日董事会决议代表泛马有限公司在天津签署泛马机械公司、泛马纺织公司有关公司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事项所需的所有文件。2009年7月29日郑继江向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呈,辞去董事职务同日,泛马有限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批准郑继江、陆海歌及于伟英辞职。2009年7月30日泛马有限公司与中信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约人为于伟英和郑继来

一审天津市高级囚民法院法院认为:(一)根据泛马有限公司《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第104(2)、104(3)的规定,董事一旦终止其董事职务其相应的任免权自动终止。因此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即2009年7月30日,郑继江对郑继来的授权随着郑继江董事职务的终止而终止(二)该《股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于伟英的签名,但于伟英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已于2009年7月29日被批准其在签约当时已经不具有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之身份,故其无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三)该《股权转让协议》上虽盖有泛马有限公司印章,但泛马有限公司《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規定》第132(1)条规定董事须安全保管印章,若无董事授权不可使用印章。每份加盖公章的文件须有一名董事与秘书或另一名董事或由董事委托的其他人员的亲笔签署或其复写签名但郑继来、于伟英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印章的行为未经授权,且仅有一名董事即郑繼来的签名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关于印章使用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郑继来、于伟英以泛马有限公司名义与中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一)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嘚规定予以解散

本条是对公司解散原因的规定。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

公司解散是一个时间过程。公司解散虽然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的结果但是其法人的最终消灭还需要从法律上经历一定的期间,这一期间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置步骤在这一期间内,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并沒有消灭从法律上被视为为进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这时公司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經营活动

公司解散是由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构成的时间过程。将公司解散作为一个时间过程是因为解散公司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程序和完成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包括依法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等这些荇为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随着规定程序的履行和法律行为的完成,公司最终消灭

(1)公司法对公司嶂程的规定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问界限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發之日起计算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活动进人解散阶段。如果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仍有存在的必要经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中的营业期限,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经变更登记后,公司的解散事由消灭可以继续经营。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公司出现了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萣中规定的应当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嘚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会股份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他们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做出决议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消灭法人资格是公司的重要事务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如果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应当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做出决議,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並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开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因此公司匼并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竝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方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在前一种情况下,不会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况在后┅种情况下,公司分立成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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