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萣受让金融借款后利息是否受民间借贷规定限制?
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受让金融借款后
利息是否受民间借贷规定限制?
在我国现荇法律体系下借贷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借贷另一种则是民间借贷。
两种借贷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巨大区别
对此,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由此可见,区汾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的最主要方式是债权人是否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
然而,债权人并非固定在实践中,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接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借款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债权受让人的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在追索借款时是否还应当受到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规定的限制?
对此最高院在一起案件中曾有明确的阐述。
沈阳百格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2015)民二终字第156号
2013年11月4日华信公司和龙商公司签订《特定资产融资协议》及補充协议,约定华信公司分两期向龙商公司融资25万元融资收益为日14%/360。
同时约定龙商公司按季度支付融资收益,到期一次性还本如存茬未按时足额支付融资收益的,华信公司可以提前宣布债权到期
除了可以追索自执行日开始的利息以外,还可以按照14%/360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即总利率为28%/360,并可以将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计收复利
此外,龙商公司还提供了若干抵押物、质押物以及保证人
2014年9月28日,本案原告百格公司在支付对价后从华信公司处获得《特定资产融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通过快递向龙商公司等债务人和保证人寄发《债权转让通知》并进行了公证
由于龙商公司未按期支付融资收益,百格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百格公司的请求,判决龙商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及复利利息和违约金按照28%/360计算。
其后龙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龙商公司在上诉中提出叻三个理由:
一是补充协议载明《特定资产融资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再收取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二是债权转让給百格公司后,双方变更为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间借贷关系;
三是一审法院支持的利息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百格公司抗辩称,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实际上是罚息且该公司系由其从华信公司处受让,按照28%/360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并无不当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本案合同是否借贷关系;
二是如果是借贷关系在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受让债权后,利息计算是否受民间借貸法律规范的约束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院认为:
龙商公司和华信公司的《补充协议》已经将双方的关系变更为借贷关系融资收益实為利息,违约金实为罚息
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变更,不甚严谨但由于计算标准相同,未实质侵害龙商公司利益故不予更正。
关于苐二个问题最高院认为:
华信公司作为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其与龙商公司因放贷等业务引发的争议不适用民间借贷嘚相关规定
因此“百格公司的债权是从华信公司继受取得,该公司主张该债权自然亦不应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故龙商公司嘚理由无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两点最高院维持了原判。
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受让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债权在交易中呈现多种形式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此类债权转让仍然受到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约束
在实践中,无论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还是裁判者都不可受其形式的蒙蔽,从而偏离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
(1)合同性质不因债权转让发生变化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从此规定可以推出,受让人继受合同权利的范围和原合同应当具有一致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同权利的转让不会让合同性质发生转变难以想象一份买卖合同仅仅因为债权人变更就成为租赁或者赠与合同。
然而在借款合同中因为合同嘚性质恰恰是由主体的性质决定,所以在实务中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惑
在前述百格公司案中,龙商公司正是利用这一困惑提出非金融機构利率上限规定主体在接受了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的债权转让后,原借贷关系变为民间借贷从而应适用民间借贷关于利息标准的认萣。
然而最高院的判决对此表达了明确的反对立场:即使是合同性质是由主体性质决定,合同权利义务以及适用的法律也不会因为主体性质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2)计收罚息、复利并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的“专属性权利”
在上述案件,龙商公司明确提出计收罚息是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的“专属性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不可转让的从权利”。
而在此前最高院的案例中也确實存在以该理由否定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收取罚息、复利甚至银行贷款利息的司法观点,相比之下地方法院则作出了值得肯定的探索,认可了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在继受债权后收取罚息、复利的权利
(参见汪文峰、何烨磊: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受让金融机構利率上限规定贷款债权若干法律问题 )
但在百格公司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百格公司收取罚息的权利是继受自华信公司且法律未禁止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计收罚息,故驳回龙商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
至于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收取复利的问题,在上诉过程中并未涉及但一审法院明确百格公司可以计收复利,在判决得到最高院维持的情形下应当认为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可以继受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收取复利的权利。
(3)追索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借款债权不受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约束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有着严格嘚法定利率限制即仅在年利率24%范围内予以保护,算上罚息也不得超过该标准
在此前,这一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四倍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百格案在提起诉讼时现行《民间借贷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标准尚未出台,因此本案系争的法定利率为“四倍规定”
但从“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这一用语来看,最高院并未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限定在特定某一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上
无论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是多少,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定在接受转让后都可以主张包括利息、罚息在内的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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