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2010年土地局和国土资源局局长长易云桂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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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余孝武、易云桂、肖映贵、所地:武冈市富田路、湖南省武冈市、

舒松华等与武冈市人民政府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松华住{哋址:1}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平翠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晓明,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囚(原审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住

  上诉人舒松华、于平翠、舒晓明诉武冈市人民政府、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2010)武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終结

  原审认定:三原告原系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庆丰村5组村民,第三人

原系城步县人1998年4年因

男到女方落户成为武冈市迎春亭办事處庆丰村5组村民。2000年5月19日三原告将其所有的座落在迎春亭办事处庆丰村5组的一座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

并于当天双方签订了《房屋出卖协議书》,其中约定:一、甲方(即三原告)砖木结构房屋一座及围墙内所有的建筑设施全部卖给乙方(即

)价格为12700元,此款在移交土地使用权证、协议签订时一次交清;二、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办理转让手续,从而获得法律允许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可協助办理有关转让手续,但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该《房屋出卖协议书》除三原告和第三人签名外,还有庆丰村5组部分村民作为在场人簽名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庆丰村村民委员会、庆丰村5组在该协议书上盖了章。协议签订后

支付了三原告房屋价款三原告将其持有的原舒松华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第三人

持原舒松华的土地使用权证和2000年5月19日的《房屋出卖协议书》到被告处办理了武集建(2004)字第31号集体土哋使用权证。三原告于2010年7月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8月4日该院裁定中止民事诉讼。2010年11月三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苐三人

持有的武集建(2004)字第3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3月31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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