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香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苼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珠海香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珠海香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香洲洲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三华,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宇,工作人员
第三人:珠海馫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奎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香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香洲区创业路
第三人:郑金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珠海香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珠海香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奎坤商贸有限公司、郑金源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二〇一八姩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