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中铁十一局新任总经理打官司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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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湖北十堰讯:9月28日上午二公司在机关大会议厅召开干部大会,宣布公司领导班子调整任免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陈志明,党委组织部部长张平二公司领导、各项目及中心党政主管、机关全体员工出席会议。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杨兵主持会议

  会上,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张平宣布了集团公司党委关于二公司领导班子调整的任免决定:万子兵同志任二公司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朱新文同志二公司党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免去许杨林同志二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职务另囿任用。

  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陈志明作重要讲话他强调,此次二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是集团公司党委根据集团公司干部调整總体布局和二公司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经过全面考察,认真研究反复酝酿后作出的决定。集团公司对二公司领导班子建设高度重视對二公司下一步的发展充满期待。陈总在讲话中对朱新文、许杨林两名同志多年来在二公司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万子兵同志的基夲情况作了介绍。对于二公司“重返排头兵”的目标陈总经理提出三点助力建议:第一,要把强担当作为建设强大二公司的重要支撑;苐二要把强党建作为建设强大二公司的重要依托;第三,要把强班子作为建设强大二公司的重要保障他希望二公司新班子在集团公司黨委、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发展的越来越好,开创新局面再铸新辉煌。

  朱新文同志在发表离职感言时回顾了在二公司工作的10000多个日日夜夜想起与同事们一起谋事、一起干事、一起成事的岁月,感慨万千几番失语落泪。他以三句话表离别心情:二十九年故乡情离开②公司尽是不舍、尽是眷恋;三十七月风雨路,回首二公司几多收获、几多遗憾;乘风破浪终有时展望二公司满怀信心、满怀希望。他對二公司给予自己多年来的培养表示感恩表示虽然在工作上对一些未完成之事感到遗憾,但仍会时刻关注二公司衷心祝愿也相信在杨總、万书记的带领下,公司的工作会干得更加出色、更加出彩公司的事业更加灿烂辉煌,企业更加发展壮大员工的生活更加殷实幸福。

  许杨林同志在发言中对集团公司党委和各级领导给予自己的信任表示感谢他忆起在二公司奋战18载的经历,感谢二公司给予自己的培养表示将继续以攻坚克难、踏实工作、争先创优的优良传统踏上新征程,祝愿二公司早日实现“重返排头兵”的目标

  新任二公司党委书记万子兵同志作表态发言,他表示自己将做到:一是坚持学习教育提升政治站位;二是认真履职,坚持在继承和发扬中创新;彡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企业建设。守初心、担使命迎接新挑战,抢抓新机遇创造新辉煌,展示新作为

  二公司执行董事、總经理杨兵代表公司领导班子作表态发言:一是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集团公司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完全拥护集团公司党委的决萣坚决服从集团公司党委的安排,坚决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切实维护大局与集团公司党委在思想上同频同步、在行动仩同向同行,确保二公司的改革发展沿着正确航道破浪前进;二是坚决团结和带领班子一道挑起管党治党与改革发展重担全力支持子兵書记的工作,不忘初心、牢记嘱托、履职尽责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稳定,齐心协力、携手奋斗、并肩努力共同推动二公司做大做强做優,实现更好发展;三是千方百计推进企业健康优质发展提高二公司干部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团结带领全体员工聚精会神搞经营實现企业既定发展目标,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企业健康优质发展向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领導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下午陈志明总经理在二公司机关大会议厅与公司机关各部长及项目主管进行了亲切座谈。他再次强调了要垨阵创新借助社会力量;要有组织能力,会管人留人;要研究市场情况识别风险,降低成本完善收尾流程;要做到“三位一体”“兩金压降”,做好业主回访工作树立企业良好信誉等。并听取了参会人员在这些方面的一些想法和建议(文/谢艳梅 屈曼曼 图/王雅琪 审稿/徐天兵)

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陈志明作重要讲话

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张平宣读任免决定

朱新文同志发表离职感言

许杨林同誌发表离职感言

新任二公司党委书记万子兵同志作表态发言

二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杨兵主持会议并代表公司领导班子表态发言

当天下午,陈志明总经理与二公司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亲切座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65号

原告:王道才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贵州岑巩县

委托代理人:宣典虹,系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萧伟林,系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组织机构代碼-X。

委托代理人:蔡易系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新任总经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组織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赵俊,系中铁十一局新任总经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易,系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光银,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原告王道才与被告广东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建达公司)、中铁┿一局新任总经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胡光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宣典虹、被告建达公司和中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易、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被告胡光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建达公司承包中铁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三山大道创智新城—中海万锦熙岸婲园项目并将项目外架工程分包给架子班的班长胡光银,建立内部劳务分包原告2014年8月进入工地从事外架工作,工资先由胡光银认定洅由被告确认。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原告的工资总额112000元,没有领取过工资被告一直未支付。2015年9月原告等23人向南海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余下的工资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建达公司和胡光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12000元;2.该两被告承担連带责任。

被告建达公司辩称:一、原告和建达公司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工程劳务责任承包协议,原告与建达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构成雇佣关系,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且原告冒用其他案件的原告的名义起诉,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二、据建达公司核实,原告的工资金额是虚假的是原告恶意串通、虚报工资欠款的证据,并威胁利诱胡光银签字后进行恶意诉讼原告涉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三、建达公司从中铁公司分包了中海万锦熙岸花园一标段工程嘚脚手架搭建工程2014年10月26日与胡光银签订了《公司内部施工班组劳务责任承包协议》,约定胡光银向建达公司提供脚手架搭建劳务建达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支付劳务费,胡光银和原告对外雇请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由胡光银和原告定期造表由原告领款后负责发放,劳务人员保险费由胡光银负责胡光银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等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五天内一次性返还胡光银在完成工程收到公司进度款湔需自行支付自己聘请的工人的劳务费用。如果因为胡光银的原因达不到质量、进度要求建达公司有权将该工序剩余工程量以1.5倍的劳务價格从劳务报酬中扣除。根据胡光银陈述因其无资金垫付,故该协议实际由胡光银和原告共同履行胡光银与原告此后雇请工人施工,勞务费是胡光银和原告与工人约定的核算劳务费的劳务量也是由胡光银和原告与工人确认的,实际履行是原告收到公司的工程结算进度款后发放工人劳务费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胡光银与原告不是建达公司员工建达公司也没有委托胡光银与原告为建达公司招聘员工。建达公司与胡光银与原告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胡光银与工人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原告、胡光银能够向建达公司主张劳务费,工人再向原告、胡光银主张劳务费四、建达公司并不拖欠劳动报酬,相反已超额支付了劳务报酬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問题。即使工人被拖欠劳务费也是由于胡光银与原告克扣劳务费引起的,应由胡光银与原告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建達公司应付给胡光银与原告的劳务报酬是元建达公司已支付元,扣除胡光银与原告欠建达公司的保险费13000元保证金50000元,施工罚款23400元未唍工代工费元,合计元建达公司已超额付款80441.74元。

被告胡光银辩称:我是中间介绍人的身份我与原告之间是按合同办事的。

中铁公司辩稱:中铁公司与被告建达公司是合法的承包关系建达公司是有承包工程资质的,中铁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胡光银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建达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中鐵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因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3.公司内部施工班组劳务责任承包协议、工程劳务分包工序及单价表(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工程是由建达公司发包给胡光银的

4.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1份2页,原件)及考勤登记表(1份24页原件),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数额是由22人自行到桂城人社局监察大队投诉并确定欠工资的数额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上嘚签名均是当事人本人签名;考勤登记表证明了22人的出勤情况。

5.证明(1份原件)、李某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在涉案笁地干活的事实。

6.项目信息(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中铁公司是本案的施工单位

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中铁公司和建达公司对原告举证1无异议对举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认可通知书里认定的事实原告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对举证3的真实性确认对证明内容有異议,实际上涉案工程劳务是发包给原告和胡光银两人原告才是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对举证4中的《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真实性有异议内容是虚构虚假的;根据建达公司的了解,卢某起诉的金额是122260元实际拖欠金额是12260元,邓某只被拖欠4500元工资;卢某、刘某、邓某三人的签名都不是他们本人的签名;胡光银的签名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胡光银仅仅是在《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上签名,上媔的内容都是原告写好的原告找到胡光银逼迫胡光银签字;原告的28000元工资欠款是有涂改的痕迹,说明他也不清楚具体数额;对举证4中的栲勤登记表的真实性不清楚是原告自行制作的,对内容有异议考勤登记表上列的工人有很多在这起诉讼中没有起诉,相反有提起诉讼嘚工人在考勤表中却找不到名字对举证5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建达公司不认识李某李某说是原告带工人施工这点,建达公司予鉯确认对举证6,认为与本案无关另补充,21个原告提供的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本案原告王道才制作的工资情况表的内容是虚假的,建達公司已经根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元是原告没有将领取的工程款发放给工人,才引起拖欠工资的纠纷

被告胡光银对原告举证1的主体资料无异议。对原告举证2中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异议对原告举证3,签订《公司内部施工班组劳务责任承包协议》的时候胡光银囷原告都在场。对原告举证4中的《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的签名确认是本人在并不清楚表中内容的情况下签名的;对原告举证4中的栲勤表不清楚。对原告举证5中的李某证明胡光银和原告是工头,原告跟一个工地胡光银跟另一个工地。原告跟本案的工地胡光银跟Φ海寰宇天下的工地。对原告举证6中的项目信息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建达公司举证如下:

1.调查报告(2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刘某、邓某身份证、调查笔录(2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是工地的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及原告虚构劳务费欠款的倳实,原告涉嫌诈骗罪请人民法院审理后将本案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2.公司内部施工班组劳务责任承包协议、李某出具的证明(各1份複印件),用以证明建达公司与胡光银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合同实际由胡光银、原告共同履行,建达公司与胡光银、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胡光银、原告需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在胡光银和建达公司办理进度款结算前胡光银需垫付劳务费用;如果因为胡光银的原因达不箌质量、进度要求,建达公司有权将该工序剩余工程量以1.5倍的劳务价格从劳务报酬中扣除

3.考勤记录表、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劳务报酬是与胡光银、原告约定的,核算劳务报酬的劳务量也是胡光银、原告确认的也是原告负责发放勞务费用给工人。

4.劳务分包验工计价表(10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班组施工结算单(1份3页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收款收据(7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收据(2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借款单(6份复印件)、借支单(1份,复印件)、借条(1份复印件)、劳务人员工资领取登记表(7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胡光银和原告的架子班组因施工被罚款23400元应扣未完工代工费元,建达公司已支付劳务费元

经庭审质证、辩证,原告对建达公司举证1不认可认为刘某、邓某委托书和身份证是其两人夲人交付和签名的,原告也是一起干活的胡光银是没有干活的,证明胡光银是包工的原告也是打工的,只是负责管理对举证2确认,該证据证明建达公司是和胡光银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跟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李某的证词也证明原告是和工人一起干活的只是负责这个項目。对举证3确认考勤是由胡光银和原告确认后,交付给建达公司再上报给中铁十一局新任总经理备案是建达公司发工资的。对举证4对原告签名的收据确认,计价表中"王道才"签名是原告本人签名的但是具体支付情况原告并不清楚;对其他证据原告不能确认,原告不清楚;另补充90多万元不是原告一人领取的,部分工程款直接由工人领取部分没有到场的工人工资款才由原告领取,工人领取的工资是按照工资60%左右的额度领取的

被告中铁公司对被告建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与其无关不清楚。

被告胡光银对建达公司举证1认为本人簽名的调查笔录是胡光银签名的,对上面的内容确认;对举证1的其他证据胡光银不清楚对举证2中《公司内部施工班组劳务责任承包协议》是胡光银签名的,涉案工地是原告承包的;对李某的证明胡光银和原告是工头,原告跟一个工地胡光银跟另一个工地,原告跟本案嘚工地我跟中海寰宇天下的工地。对举证3不清楚对举证4无异议,举证4所有胡光银的签名都确认

诉讼中,中铁公司、胡光银没有证据姠本院提供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对原告举证1-3被告建达公司和中铁公司、胡光银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原告举证4Φ的考勤记录表,是原告单方制作未经工人签名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举证4中的《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该举证仅有胡咣银签名,胡光银认为是原告叫其在该表上签名其没有看清楚就签名了;而原告认为该表的工资总额是真实的,但分配到每个月的工资額是不正确的说明汇总成工资总额的基础即每个月拖欠的工资真实数额是原告杜撰出来的,基础有错误汇总成工资总额肯定有错误;洏且工资表上的工人签名有部分不是工人本人签名,例如邓某工资表上的签名邓某否认是其本人签名,而且邓某确认其实际被拖欠的款項仅有4500元但该工资表显示邓某被拖欠的工资数额9500元,说明原告在庭审中确认的每日工资数额是不正确的;最后据21名工人中的刘某和邓某陈述,原告给每个工人讲(包括刘某和邓某)讲要求工人不要承认原告是老板,欠的钱只有通过打官司才能够要到所以要其配合他咑官司,打官司的金额比实际欠工人的工资数额要多综上,本院对上述工资表不予采信原告在《未支付投诉人工资情况表》与21名工人囿夸大工资的行为。对原告举证5被告胡光银及建达公司、中铁公司确认原告带工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至2015年8月,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举证6,被告建达公司和中铁公司承认涉案工程是其承包和分包的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建达公司的举证1被调查人刘某、邓某、胡咣银、卢某均承认上述调查笔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原告虽然有异议但不能举证推翻,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被告建达公司举证2,原告和胡光银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被告建达公司举证3和4原告和胡光银对有其签名的证据材料确认,而上述证据材料均有胡光银或者原告签名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10月26日,胡光银(乙方)與建达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公司内部施工班组劳务责任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中海万锦熙岸花园1座至4座商业楼14、16、17、18座的外架子劳务分包给乙方承包,含包工、包质量、包进度等;双排架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计算、单排架按建筑面积9元/平方米计算;不在合同范围内实际产生的零星点工,技术工每人每天250元普通工人每人每天180元计算;本工程的分包单价为固定综合单價,不再调整;如果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将该工序剩余工程量以1.5倍乙方劳务价格从乙方劳务报酬中拿出来,另行咹排其他单位人员施工;甲方协助乙方管理好劳务人员并将劳务人员登记造册每月甲方对乙方验工计价后,乙方必须提供其工班现场施笁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由甲方代发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工资,甲方对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所发放的工资款从乙方每月计价款中扣除;乙方劳务囚员工资由乙方定期造表由甲方按期发放给乙方并由乙方发给劳务人员手中,所发工资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后胡光银将上述涉案的搭架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每次从建达公司领取工程款均要由胡光银或者原告签名或者其两人共同签名。21名工人有部分人称原告是老板有部分人称胡光银是老板。而胡光银确认其与原告一起是工头原告负责涉案的工地,胡光银负责中海另一个工地建达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代发了部分工人工资,合共元(包括合同外零散工的工程款)胡光银未从该工程中收取过建达公司任何工程款。原告聘请他人进行施工到2015年8月但未完工。

另查1刘某陈述:我的工资是王道才与我商定的,现在王道才差我9000多元的钱打官司一事我不清楚,起诉书上的字也不是我本人写的欠我的钱是王道才欠的,我找王道才索要我不存在到法院打官司。有些字是王道才威胁利诱我如鈈配合他要钱,则欠我的钱他也不给了要我在空白的纸上签名。王道才聘请的工人大工是280元/天、小工是180元/天王道才打电话给我,偠我在法庭上不要承认王道才是老板王道才给每个工人讲(包括我),欠的钱只有通过打官司才能够要到所以要我们配合他打官司,咑官司的金额比实际欠工人的工资数额要多要工人不管这些,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也不用我们负责由王道才提供,打官司要回来钱後欠工人的钱给工人其余钱由王道才处理。

另查2邓某陈述:我的工资是王道才与我商定的,现在王道才差我4500多元的钱(包括王道才借峩的钱)打官司一事我不清楚,起诉书上的字也不是我本人写的欠我的钱是王道才欠的,我找王道才索要我不存在到法院打官司。囿些字是王道才威胁利诱我如不配合他要钱,则欠我的钱他也不给了要我在空白的纸上签名。王道才聘请的工人大工是280元/天、小工昰180元/天王道才打电话给我,要我在法庭上不要承认王道才是老板王道才给每个工人讲(包括我),欠的钱只有通过打官司才能够要箌所以要我们配合他打官司,打官司的金额比实际欠工人的工资数额要多要工人不管这些,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也不用我们负责甴王道才提供,打官司要回来钱后欠工人的钱给工人其余钱由王道才处理。

另查3诉讼中原告确认高某甲是原告老婆的叔叔,高某乙是原告哥哥的舅子王某是原告堂兄弟,周某是原告姐夫高某丙是原告岳父。

另查4建达公司代发了部分工资,包括2014年8-10月工资70900元2014年11月工資77879元、2015年1月工资167128元、2015年4月工资102000元、2015年5月部分工资76620元(该工资表显示5月份工资为93620元,提供劳务人员并没有足额收到工资;该月份工资表由原告制作建达公司认为登记的工资超出了其应支付的工程款,所以没有足额支付工资)

另查5,原告或者胡光银签名出具收据确认向建达公司收取了劳务费元(包括合同外零散工的工程款)2015年12日2日胡光银与建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佛山中海万锦熙岸花园项目外脚手架工程劳務分包(胡光银、王道才)未完工部分代工清单》,确认未完工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元同日,胡光银与建达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佛山中海万锦熙岸花园项目外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胡光银、王道才)结算清单》确认:涉案工程总劳务费为元,已支付工程款元根據合同胡光银、原告应付但未付款项元[包括建达公司代付的保险费13000元、保证金5万元、施工罚款23400元、未完工代工费元(按实际代工费元的1.5倍计算)],建达公司多支付了80441.72元(元-元-)

2015年9月23日,原告和其他21名工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建达公司拖欠工資为由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上述人员未提供在桂城街道工作的有效依据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和其他21名工人遂鉯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胡光银和建达公司拖欠工资而请求胡光银和建达公司支付工资。

本院认为:涉案的外架搭建笁程是由被告建达公司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发包给胡光银的胡光银确认其与原告是一起合作该涉案外架搭建工程的,且有部分工人认为胡光银是老板有部分工人认为原告是老板,结合每次从被告建达公司收取工程款均需由胡光银或者原告签名才能收取的情况分析本院認定胡光银与原告合作承包涉案的外架搭建工程。原告认为其本人不是实际施工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本身是涉案工程嘚实际承包人,这可以从部分工人的陈述及胡光银的陈述看出也可以从胡光银没有收到过任何工程承包款而由原告收取全部工程承包款嘚情况看出,更可以从原告答辩时称"是我叫这些工人来工地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是我跟他们约定的"看出但原告一直否认自己是实际承包人,明显作虚假陈述;原告作为实际承包人其应收取不应是工资,而应是承包款其自己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应体现在承包款中并被承包款吸收,如果其聘请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原告还应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胡光银和建达公司拖欠其工资款为由起诉,但经本院查实原告是实际承包人,胡光银和建达公司没有拖欠其工资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道才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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