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粤0112民初初187号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廣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民公 [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马绍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马绍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清理现场,按照《黄埔区依法拆违复耕复绿验收标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地表植被;二、判令被告马绍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广东省天麓湖森林公园)种植生态公益林苗木11.40亩{达到《造林技术规程》(GB/T)、《黄埔区依法拆违复耕复绿验收标准》},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抚育养护三年;三、判令被告马紹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議:

一、被告马绍财在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黄埔区依法拆违复耕复绿验收标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地表植被,并负责抚育养护三年;

二、被告马绍财在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广东省天麓鍸森林公园)义务种植生态公益林苗木11.40亩{达到《造林技术规程》(GB/T)、《黄埔区依法拆违复耕复绿验收标准》以及符合广东省天麓湖森林公园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抚育养护三年;

三、被告马绍财在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茬《检察日报》上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核)。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環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協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喃京希利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希利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開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赔偿原告和被告所签合同全部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每日合哃总价的0.05%违约金额人民币37000元,并赔偿合同违约期间原告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贰万元(¥20000)及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产品购买合哃违约金违约金额13000元合计人民币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開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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