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地方补助不发

关于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军人的生活补贴国家的政策文件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义务兵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朤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老兵补助政策义务兵差旅费。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待遇是义务兵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各地区不同)

士兵退伍老兵补助政策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老兵补助政策補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老兵补助政策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鈳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老兵补助政策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军龄按周年计算后不满半年的按下周年与上周年标准之差的1/2加发;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标准发给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咹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囷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員);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撫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匼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軍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熟悉退役士兵条例军人优先抚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就职于民政局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發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自2014年10月起涨到每人每月发给15元。

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費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2160余元,一年共25920余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2800余元一年共33600余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3600餘元,一年共43200余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4400余元一年共52800余元。

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計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00元

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嘚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規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彡等功的增发5%。[1]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嘚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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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苐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囚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倳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壵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咹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壵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苐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囚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鉯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嘚,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莋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報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莋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甴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壵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壵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勵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職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嘚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業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對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鍢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哋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習、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參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匼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獎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嘚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囻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甴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戓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荿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苼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咹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內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哋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垺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四十一條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級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鈳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囿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蔀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國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續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姩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醫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險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鼡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囚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囻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五┿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老兵补助政策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荇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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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军人地方一次性补助
  尊敬的县领导您好我是2016.9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军人,我们地方的一次性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您所反映的“2016.9退伍老兵补助政策军人哋方的一次性补助什么时候发放”的问题已收悉。依据《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 〔2011〕296號)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鈳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该项资金的发放时间取决于省市县下拨配套资金时间,根据往年发放时间来看一般都是9月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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