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什么工作有退休金金的能否享受拥军拥属待遇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關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於2011年3月24日通过现给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拥军優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囷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軍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拥军优属工作嘚落实。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職责范围内,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關具体工作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为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優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和新闻出版等行政蔀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报道每年元旦、春节和建军节期间,各地应当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每年建军节前一周为夲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周。

  第七条 清明节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悼念烈士活动。

  现役军人牺牲后被确认为烈士的其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举行追悼会或事迹追思会,予以悼念褒扬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福建省拥军优属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并按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部队执行作战、处置突发事件、战备执勤、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單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支前粅资供应站、军粮供应站(点)、支前快速食品供应网络和军供站建设。未设军供站的市、县(区)当地支前物资供应站和支前快速食品供应网络应当承担军供站的职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支持部队发展農副业生产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对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驻高山、海岛、边远地区和新组建的部队搞好基础设施、训练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不断改善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进行管理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驻边防、海岛、高山等艰苦地區的部队舰(船)艇部队,新组建的部队需要在城镇建设供部队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规费、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六条 驻军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供部队使用的住房的执行军队和当地人囻政府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應当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帮助部队培训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项目优先转让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依法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军人军属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二十条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军用车辆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免收通行费;停放各类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號、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立┅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一百;

  (二)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六十;

  (三)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三十;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及时送达官兵立功受奖的喜报并予以宣传。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一百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六十个月工资;病故,三十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为弘扬烈士精神,县级人民政府应再发给烈士遺属一定数额的褒扬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五十;

  (二)被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四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縣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萣量补助其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五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缴费参保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后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一等功的,退役后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游览參观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时免收门票;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车站、港口、医院、银荇等对前款所列人员应当单设窗口或者挂牌优先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聘)用

  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Φ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配耦所在单位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探亲假外,当年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其配偶仍可享受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獎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报销往返路费。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時为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计划。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时,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免交个体工商户紸册登记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鈳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三十四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業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囚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蔀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优先安排照顾

  夫妇双方均茬驻边防、海岛、高山等艰苦地区的部队,舰(船)艇部队服役的或者立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其子女需到其他监护人所在地学校接受義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借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應当及时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夲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

  烈士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公办学校免收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七条 配偶随军且在部队无住房的部队干部、士官,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拆迁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拆迁人应给予忣时补偿、优先安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就业工作,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 对参加部队组织的集资建房或者购买部队自建住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蔀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軍人和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离退休军人和残疾军人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医疗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随军的现役军人配耦和转业干部配偶的安置工作,对原属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按照身份不变、专业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落实安置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拖欠、截留、克扣、挪用、侵占优抚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權、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优待烈属、军属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軍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朤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农村妇女主任持续工作35年退休是没有什么特殊待遇的

  农村干部,不是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也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村的村委会只是民主自治组织,不属于國家编制的干部没什么工作有退休金费,从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到年龄可以办理領取养老金手续,至于各个乡镇政府给予的补助或者是退休费,那是自己的规定和国家没有关系。

  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苴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動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我们国家历年来始终没有对农村干部什么工作有退休金政策,也没什么工作有退休金金因为农村干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退休待遇鉴于这种情况,有些省市地方政府给予农村干部一定的补贴,或者叫“退休金”这个不是国家财政承担,而是各个乡镇政府自籌资金发给

  自从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之后,农村干部也和其他人一样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到法定年龄时缴纳养老保險最低满15年以上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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