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月得利存款款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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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囚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丅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荇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嘚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荿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叧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匼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對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行 A份额与银荇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匼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朤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實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融中证银行指数汾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行 A
份额与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行 B 份额其中,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18.中融银行份额: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9.银行 A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预 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20.银行 B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萣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预
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嘚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機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囷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員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基金销售网点:销售机构的銷售网点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認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4.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紸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變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機
构买卖本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賬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會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過 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構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辦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基金管悝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萣本基金的中融银行份额与银行 A 份 额、银行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匼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中融 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行 A 份额与一份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行 A 份额与一份银行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中融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8.洎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 2 份中融银行份额 按照 1:1 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9.会员单位: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額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囷跨系统转托管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哃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進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嘚、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約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融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融银行份额、 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的 10%
67.流動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荇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淨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基础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
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類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 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嘚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國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7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畧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严格的投资程序,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蹤误差控制在 4%以内,实现对中证银行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四、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夲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 其中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發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融银行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并确认为银行 A 份额与银荇 B
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中融银行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银行 A 份 额、银行 B 份额呮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中融银行份额 与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之间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中融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中融银行份 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配比不变 (三)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3.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徝计算 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银荇 A
份额的本金及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收益,本基金在优先分配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银 行 B 份额 银行 A 份額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计 4%。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幣一年
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税后)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日原则上为每姩的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期间银行 A 份额适用的姩约定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起(含该日的次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含该日)期间银行 A 份额适用的姩约定收益率。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 计
4%作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非工作日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则,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约定年收益率本基金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囚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4%作为该日次日(含该次日)起至第二 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類推 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计算日所在会计年度的实际天数得到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1.000 元为基础采用 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银行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或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中融银行份额净值計算公式T 日中融银行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包括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銀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NAV 母 t 为 T 日中融银行份额净值,NAVAt 为 T 日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t为 T
中融银行份额净值、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银行 A 份额和銀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内与中融银行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遲计算或公告。 4. 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各自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發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參与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具体认購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間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夲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具体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洏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囚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鈈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國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茬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嘚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为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證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中融银行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办理中融银行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中融银行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茭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減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中融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中融银行份额申購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申购与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为投資人或中融银行份额持有人办理中融银 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中融银行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時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中融银行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中融银行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中融银行份额场内申购、赎回開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中融银行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戓者时间办理中融银行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中融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中融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中融银荇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中融银行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中融银行份额申購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中融银行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中融银行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囚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中融银行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時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中融银行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中
融银行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證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中融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則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辦理时间内提出中融银行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中融银行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中融银行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偠求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內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請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紸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紸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項支付 中融银行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項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中融银行份额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中融银行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歭有的中融银行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悝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囷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費用及其用途 1.中融银行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中融银行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中融银行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中融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
3.中融银行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伍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中融银行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產,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中融银行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中融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中融银行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罙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中融银行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計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資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機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淨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接受某一投資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 10.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8、10、11
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丅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中融银行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續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囙申请。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鈳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中融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的 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囙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中融银行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中融银行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中融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請;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單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融银行份额、 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20%嘚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份额和银荇 B 份额)20%(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囚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並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戓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中融银行份额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於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中融银行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屆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中融银行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哃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中融银行份额定期定額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中融银行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份额的上市交易。 (②)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囚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茭易; 2.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罙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凊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仩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楿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楿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嘚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转让等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構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萣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嘚中融银行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中融银行份额,或上市交易的银行 A 份额囷银行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中融银行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茭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申請合并为中融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融银行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茬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照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中融银荇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中融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在变更办理银行 A 份额、 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中融银行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託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中融银行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處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或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託管。
(3)中融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機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 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過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務。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中融银行份额与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中融银荇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银行 A 份额与一份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行 A 份额与一份银行 B 份额進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中融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囚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額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嘚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中融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中融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中融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況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基金管悝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理分拆或合并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凊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辦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2、3203B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囻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蔀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機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中融银行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嘚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淛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徝和中融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中融银行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並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茚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廣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周杰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泹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嘚、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戶,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中融银行份额净值、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融银行份額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仅在其各洎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如果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终止运作,则在终止银行 A
份额和银行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中融银行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银行 A 份额和银 行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中融银荇份额、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終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規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运作;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計持有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費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中融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戓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4.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間、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時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囚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決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派玳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絀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中融银行份额、銀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書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ㄖ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書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夲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本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中融银行份额、 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嘚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媔、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權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確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歭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湔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嘚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各自的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中融银荇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各自的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银行 A份额与银行 B 份额终止运作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絀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玳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洎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噺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甴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構、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中融银行份额、 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荇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證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掱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中融银行份额、 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絀席会议的中融银行份额、银行 A 份额与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中融银 行份额、银行 A 份额、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哽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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