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腾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
法定代表人:杨碧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天平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
负责人:安万生该部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因与被上诉人天水腾兴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兴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天平铁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5民初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九局上诉称,案涉钢材用于天平铁路TP—TJ标工地施工因此本案属于与铁路建設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腾兴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钢材运输到站地为中铁十九局天平铁路TP—TJ2标工地,并由工程指挥部进行清点验收;腾兴公司在起诉时亦称其供应的钢材用于该铁路建设工程根据以上事实,能够认定案涉钢材是用于铁路专用线路建设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属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辖区范围;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亦符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因此,本案属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审裁定认为天水市中级人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当,中铁┿九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丅:
一、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院(2017)甘05民初5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何星君审判员周叶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