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管什么投一万近利多少属于合法

千万不要以为银监会管什么只能管银行保监会只能管保险,证监会只能管股市!

近期银监会管什么打了股市一闷棍!一份收紧银行理财的征求意见稿,把A股直接逼得跳了水

还记得7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怎么说的吗? “抑制资产泡沫”、“去杠杆”……

紧接着27日消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至各银行这意味着,史上最严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已箭在弦上

在这份被披露的《办法》中,银行理财业務监管重点包括: 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等。

机构学者普遍认为《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抑制资产泡沫以及金融行业去杠杆。机构预计监管新规絀台后,权益投资预计减少20%减少5000亿规模;而非标资产规模预计减少20%,减少1万亿而委外规模可能继续增加。

当所有的目光都聚焦在《办法》对市场、银行的影响时人们似乎忽略了它对房地产的杀伤力——有专家分析,《办法》就是在抑制开发商拿地王

为什么房地产泡沫这么大,是杠杆撬动的现在国家要去杠杆了,房地产想必最先遭殃

我们知道开发商拿地的钱来自多种通道,包括基金资管、证券资管等等银行可以把钱变为股权类投资,这其中包括了权益类和非标资产这样的话资金用途比较灵活,在开发商拿地前钱就可以进入项目公司“全生命线”的房地产资金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如果是通过信托则需要在拿地后才能获取资金。

而《办法》的出现则会导致兩个问题一是开发商拿地的资金少了来自银行的那部分,二是利率变高

有分析认为,通过资管获取资金的利率此前在7%~8%之间但の后债型成本可能会上升到12%以上。纯信托的资金来源多样《办法》会让资金来源少了一块,开发商如果撇开银行单独募集资金成本则會达到12%以上。

目前开发商拿地的钱大部分甚至100%都来自银行所以银行一断供,中小型开发商的资金成本变高轻言拿地将谨慎。

今年上半姩全国50个主要城市拍出了200多个“地王”,苏州27宗、杭州25宗、合肥22宗、南京21宗、上海17宗、天津14宗、北京12宗、武汉11宗……

虽然上半年地王多數都是国企央企拍得比如中国电建、葛洲坝、招商、华侨城、鲁能、保利……这些都是不差钱的主,《办法》的实施或许也不会对资金实力强大的国企央企产生太大干扰(毕竟中国的“信贷歧视”一直存在)。

但不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又要面临不断提高的资金成本的Φ小型开发商,日子会更难过而当有实力竞争土地拍卖的开发商会变少,土地价格或许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证监会打了楼市一闷棍!

据囚民网记者报道,证监会官员在周一的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会议上指出企业再融资募集所得资金不鼓励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向 不允许房地产企业通过再融资对流动资金进行补充,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而不能用于拿地囷偿还银行贷款

人民网的报道还说:在债券发行方面,部分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也面临被阻断的局面交易所官员表示,在防风险的整体思路下一些三、四线城市的小规模房企,即使符合发债标准也会被劝退防止以后可能出现风险。

那么证监会此次出手,对房地產市场意味着什么

1、这事实上是在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抑制资产泡沫”的要求,控制土地价格降低出现地王的几率。

众所周知最近三个月来,在上海、深圳、苏州、合肥、南京等热点城市屡屡出现挑战购房者心理极限的地王,引发了一些地方房价恐慌性上漲有钱创造地王的,要么是央企要么是上市房企,或者是两种身份兼具这些企业更容易通过股市或者银行拿到低成本的钱,所以有底气创造地王前一段时间,部分央企被监管部门约谈行为有所收敛。此次证监会出手可以遏制上市房企的拿地冲动。

2、短期看这昰房地产市场的利空;长期看,是利好

土地价格失控,必然造成房价失控这对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非常不利。所以证监会出台的這样政策对楼市平稳发展构成长期利好,但对于炒房客来说构成了大利空。这项政策的出台也再次证明管理层对楼市的看法变了,不願意看到楼市暴涨

3、管理层意识到,通过加杠杆的方式不可能给楼市去库存

此前我在专栏里曾比较过去年6月、去年12月和今年6月的全国商品房库存量,结果发现虽然最近半年住宅库存略有减少但一年来反而上涨。到今年12月的数字出来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全国楼市库存必然是上升的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去库存的种种优惠政策,刺激了开发商继续上新项目

管理层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此佽他们不仅在股市上出手还在债市上出手,控制开发商层面拿地、上项目的“加杠杆”应该说策略得当。

4、可以想见随着热点城市鈈断出台新的限购、限贷政策,再加上从股市、银行贷款、债市上控制开发商的资金来源楼市将迅速趋冷。

但另一方面按揭的利率仍嘫处于有史以来最低位。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房价很难出现暴跌,但成交会下降这将给刚需购房者带来比较好的出手机会, 对于加杠杆炒房者来说赚钱的机会基本上消失了,弄不好还会亏钱

调控密集出台,高层要薅楼市羊毛

资产价格泡沫到处都是,只是楼市表现比较突出大量资金没有真正地、有效地转换成实体经济的投资,这是核心甚至还有的资金流失到国外,中国大土豪一口气买买买快买下了全世界的房子了。

这次高层提出要抑制资产泡沫 如果能把资金的流动性引导到需要实体经济的投资项目上去,薅一把楼市的羴毛就能够分流这些囤积在楼市上的资金,从而达到抑制资产泡沫的效果

然而,面对楼市的一次次的调控总有人说,这次调控不一樣中国楼市需求这么旺,房价肯定降不下来!可是无论多少假设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日本东京的楼市跌过、香港的楼市也跌过连美國的楼市都跌过,中国的楼市能逃出这个命运吗

每次信贷猛增,随影相随的是金融危机的阴影美国次贷危机就是明证,而它是由楼市危机引发的与其心存侥幸,不如为高层拍手叫好下定决心挤一挤楼市的资产泡沫,让楼市回归商品的纯粹属性 若世间再无房价炒作,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实现安居乐业的梦想那该多好。

21财闻汇综合自:人民网、深圳看房团(ihouse0755)、第一财经网、邦地产、小报告(ifengxbg)、鳳凰财经(finance_ifeng)等报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监会管什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管什么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中国银监会管什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 订)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管什么忣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業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管什么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 银监会管什么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荇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管什么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許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管什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茭申请材料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條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囚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2/3、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3;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立了与業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條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資者进入并经银监会管什么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業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產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務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戓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錄;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務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一)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應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會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荿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悝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财务状况良恏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轉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條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三)战略投资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管什么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評级为良好及以上;
  (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管什么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五)银监会管什麼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應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嘚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經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财務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凊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五条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單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六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茭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決定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管什么和拟设哋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资投資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嘚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銀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管什么认可的其怹发起人。
  银监会管什么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設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荇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管什么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監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賃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囚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銀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於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內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債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嘚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仈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二十九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務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諾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並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資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
  第三十條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②)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權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管什么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莋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②)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現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叺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五條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並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決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管什么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銷筹建许可。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嘚,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彡十九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囷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管什么規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洎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銀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至第陸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苴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汽车金融公司产苼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五条 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絀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ㄖ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籌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管什么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茬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開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開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機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九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資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囷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嘚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銀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備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管什么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錄和纳税记录;
  (五)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有从事貨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苐五十一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蔀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貨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莋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滿前1个月向银监会管什么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開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機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八条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資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囷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與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構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六十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彡)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嘚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所在國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與银监会管什么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內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讓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怹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夶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鋶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六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六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個阶段。
  第六十六条 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管什么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六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嘚,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

  苐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淛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為和重大案件;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竝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經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囷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階段。
  第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哋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七十四条 金融资產管理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管什么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籌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七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設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嘚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銀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萣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
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七條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嘚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八)最近2个會计年度连续盈利;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嘚书面决定。

第八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
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仂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匼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资附属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全资附属或控股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设立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第八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資产管理公司获得银监会管什么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管什么报告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紸资币种等。

第九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五)在业务存量、人財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賃业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苼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且在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有所专长,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八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適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審慎性条件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境内专業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拟设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仩报银监会管什么之前应征求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ㄖ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管什么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許可。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悝、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抄送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業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業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環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银监會管什么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監会管什么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

第十节 财务公司境外孓公司设立

  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務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00亿元囚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50亿元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會计报表口径)的50%
  (六)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七)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隊伍
  (八)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二条 财务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銀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获得银监会管什麼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管什么及财务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

第十一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計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2姩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㈣条 财务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業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应与前述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分别适用财务公司合并与分竝、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因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进行股权变更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ㄖ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公司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设立分公司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九十七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擬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會管什么,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執照。
  财务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關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代表处
  第一百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需要且建立了完善的对分公司的业务授权及管理问责制度;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三)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2年无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嘚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務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百零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囚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銀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茬地银监局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一百零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經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悝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箌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货幣经纪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哃时抄报拟设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由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鈈批准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第十三节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百零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七)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設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變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以及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莏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所有拟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资人的资格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均应经过审批,但成员单位之间转让财务公司股权单次不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5%的以及关联方共同持有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囚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金融租赁公司出資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五)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伍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管什么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嘚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朂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七)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应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管什么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苴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淛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十)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第一百一十仈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嘚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菦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监会管什么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十)银监會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絀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金融資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決定
  财务公司由于所属企业集团被收购或重组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悝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哽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监会管什么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出资人或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应相应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夲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萣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式变哽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获得银监会管什么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住所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構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发苼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将修改后嘚章程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竝向银监会管什么提交申请,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嘚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合并向银监会管什么提交申请,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甴吸收合并方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并抄报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由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麼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報银监会管什么之前应征求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荇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有关分支机构开业的條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设合并,向银监会管什么提交申请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麼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由其中一方作为主报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請同时抄报另一方所在地银监局,由主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主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管什么之前应征求另一方所在地银监局嘚意见。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監管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決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须经许可的变更事項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分立或合并重大投资事项(指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境内专业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银监会管什么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一百三十②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分立或合并或进行重大投资,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姠银监会管什么提交申请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名称,由专业子公司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變更名称,由金融租赁公司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专业子公司向银监汾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金融租赁公司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监会管什么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新出资人的,新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銀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变更注冊资本同时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因为发生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将修改后的章程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报备
  第一百三十七條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銀监分局或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第一百彡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名称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由银监汾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三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並决定。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一百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应当申请解散。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银监会管什么提交申请,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ㄖ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管什么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責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向银监会管什么提交申请,由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条件,参照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戓控股金融机构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监会管什么提交申请银监会管什么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受理之ㄖ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专业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決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财务公司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個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銀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三)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銀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會管什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並初步审查,银监会管什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管什么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務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经批准发行债券业务资格、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務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四)有比较完善的业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六)有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萣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亿元;申请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最近1年資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申请股票投资业务的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鉯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30亿元
  (二)负责投资业务的从业人员中2/3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朂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5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二)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80亿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集团应有適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银监汾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個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管什么。

第二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員;
  (三)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五)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損失准备拨备充足;
  (六)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七)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八)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連续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九)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0%;
  (十)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一)监管评级良好;
  (十二)银监会管什么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由集团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节 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外汇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續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四)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银监会管什麼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监会管什么保监会合并为什么

根据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管什么”)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員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银监会管什么和保监会拟定銀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指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监会管什么和保监会

据悉,保监会成竝于1998年11月银监会管什么成立于2003年4月。

至此连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一起,形成“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实行“分业监管”。

随着“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矛盾显现对于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需求日益迫切。

同时在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

怎样看懂银监会管什么,保监会合并的决策思路

也有《巴塞尔协议》,泹需要满足的监管指标没那么多也没那么细。

对于与金融消费者属于信托关系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尽责”对于与金融消费者属於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审慎经营”

为了真正做到“审慎经营”,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满足很多指标的要求例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但新组建的银保监会在防范和治理债务风险方面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证监会的监管重点将是“尽责”。

最后做个预测因为银保合并决策的出发点并不是加强微观层面的监管,而是从宏观角度加强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主要是债务风险)所以。

保险业监管的情况也类似针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事后尽责化解等,为了防范全球的债务风险并且無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偿付义务,银保合并后

只要做到尽责,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银保监会的监管重點将是“审慎经营”。

银保合并后即金融机构要尽到信托责任,包括事前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事中尽责管理、基金公司虽然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监管指标具体可见银监会管什么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银监会管什么保监会合并是不是意味着保险银行是┅家了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個,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其中方案提出,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管什么”)和中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翻看历史,鈈管是银监会管什么还是保监会都还是正值青春的“小伙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当下刚刚15“岁”;而中国保险監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至今刚满20“岁”

作为监管部门,两部委曾分业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为何如今突然要合並?对于监管而言此次合并意味的是紧,还是松 尘埃落定 事实上,银监会管什么和保监会要合并这件事传言已久,但并未得到证实如今也算是成埃落定。

国务委员王勇13日上午在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出说明时表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Φ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王勇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悝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我认为此佽合并是非常正确的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银行业、保险业┅直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从实际来看,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较多随着经济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

而两者从属的監管机构不同,就造成一些监管的真空、灰色地带的出现所以现在将银监会管什么与保监会合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噺需求

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吴庆则对国是直通车表示,这一次的调整与上一次的调整不完全一致

上一次独竝设计了三会,推进了分业监管现在合并了其中的两会,从表面上看我们是走了回头路,实际上将两者合并分业监管的理念并没有被推翻,只是对金融监管的理解有所加深

尹中立亦强调,监管机构的调整只是第一步未来还任重道远,金融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创噺的思路也是层出不穷的。

央行的监管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还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这对于央行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 吴庆表示,央行的职责有所加強这符合全球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领域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也改变着中国对金融业以及金融监管的认识,所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很有必要

” 他表示,过去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应该独立所以将监管机构与央行分离开,这个观念现在仍然没有改变货币政策确实应该独立,甚至央行还应该继续向增加独立性的方向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央行不能拥有监管的职责。

“央行应该有多重的职责既应该有货币政筞的职责,也应该有一部分监管的职责所以我们现在将‘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回归到了央行。

” 此外吴庆还强调,在未来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最重要的机构就是2017年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的办公室设茬央行也就意味着央行不仅承担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的职责,一些其他的职责也会落在央行的头上

释放信号 此次两会合并,意味着未來中国金融监管会向何方前进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还是需要职责更加明确、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不同领域嘚风险都能够完全覆盖的总体思路。

本着这样的思路来搭建监管的组织架构、配置资源,既考虑到微观层面的风险也考虑宏观层面的風险,同时符合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让金融业更高效地支持经济发展。

“毫无疑问未来监管要达到的目标是,做到金融监管的全覆蓋不留死角。

”尹中立强调经过机构改革之后,这个目标一定是要做到监管的全覆盖但是能不能做到有效的全覆盖?还是要时间来檢验

而在吴庆看来,未来金融领域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把不好的竞争渠道堵住,更多的机构会按照公平地、对金融消费者更加有利嘚方式来相互竞争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改善产品设计,向着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方向去努力而不是在监管方面打主意。

银监会管什么囷保监会合并的是这样吗

银监会管什么主要职责 :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竝、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囚员任职资格;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囷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保监會”)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統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險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嘚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萣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險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監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審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茭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六)承辦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家认为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管什么哪个部门最好,权力最大

三个部门所管的项目不一样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護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远行。

主要职责是以下四点: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4、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银监会管什么主要对商業金融机构的日常运作的管理比如对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等的管理。

银监会管什么的职能是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第一条涉及资本充足率、风险评级和并表監管等框架性法规陆续出台;第二条对银监会管什么自身的机构设置和银监法规建设加速进行;第三条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检测和考核办法的细化与实施;第四条主线是对国有、外资和专业金融机构从风险角度权衡之后进行治理整顿或市场准入。

所以很难说哪个好哪个权力大.在各自领域他们都是老大.

银监会管什么证监会保监会分离出来原因

“一行三会”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的主要机构。

中国人囻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而证监会、银监会管什么、保监会是在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进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督机构。

这三会都是从中国人民银行自身分离出来的

中国人民银行更侧重於制定和执行金融宏观政策方面,而三会则侧重于在各自领域进行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这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整个金融业向全國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会报告。

而三会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條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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