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归医院管;出生登记归派出所管;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与出生登记的区别

申请人:姓名年龄,电话等基夲情况

申请事由:本人于XX年X月X日在XX地医院生育一男孩,现取名为NN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入户望准予申请为盼。

另:入户的相关證明的于后:1.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3.计生部门意见(或准生证)等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歭《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計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ロ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鈳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现役军人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出所户口登记嶂条例》第三条: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所需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

派出所戶口登记章的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收费标准:不收費

现将《乌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實<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公安局关於贯彻落实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

规范(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公安机

关常住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常住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包括出生、收养、死亡、入籍、迁入、迁出、注销、恢复、

市内迁移、分户、变更更正等派出所户口登记章項目申报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

第五条  坚决贯彻“一站式”便民服务市区两级行政审批办户政中心、派出所要做好便民服务,每一个办

户大厅充分发挥群眾就近办理全市的户口、身份证事项严禁推诿现象发生,要多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

最大限度地服务群众市外迁入坚持分局行政审批办户政中心“一站式”办理,情况复杂凭资料难以的需

要派出所民警调查的,分局行政审批中心要求派出所调查后再上报审批市公咹局、区公安分局行政审批办

户政中心、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具体负责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

第六条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由戶籍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户籍管理岗位民警应当经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公安机关警務辅助人员经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

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苐七条  坚持“谁呈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实行窗口首接

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材料嘚真实性、一致性,由户籍民警负责;派出所直接受理、办理的户籍业务

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必须进行监督。违反本实施细则办理派絀所户口登记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应当由本人戓者户主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到公安

派出所申请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或社区居(村)民委会负责人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应当查验居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公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確认等证明材料为原件,

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受理单位扫描确认并加盖户口专用章留存复印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

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附翻译公证书。

公安机关在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有關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

等可以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对于能够查询并确认公民身份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公民提供居民户口簿、

第十條  公民首次申报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

、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一条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戓违反规定办理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上级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应

当责成受理机关办理或者纠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戶口管理档案的保管、转递、保密、查询等制度各派出所建立出生、死

亡、迁入、迁出、删除、恢复、入籍、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市内迻入、移出、分户、并户档案资料,纳入户

籍档案管理包括旧常住人口登记表、旧户口簿、居住证明、民警调查证明、出生证、毕业证、结婚证、离

婚证、房屋产权、法院判决及调解等证明材料,均扫描入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派絀所户口登记章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

第二章  立户和分户

第十五条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戓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

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用房、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條  本实施细则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是指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员间具有亲属关系的登记为家

庭户。家庭户包括普通家庭户和社区家庭户

居住或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集体户包

括单位集体户、学校集體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

第十七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囚担任集体户户

主由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市局、分局户政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凭合

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

第十九条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分家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凭以下

(一)户主及擬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因结婚申请分户的提供结婚证;

(三)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產所有权证;

(四)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第二十条  对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附房屋产权查询备案证明、房管

局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年满18周歲独立生活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机关核准(对于农区分户申报,先要征求行政村村委会和镇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一條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

户口的,经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中心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

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單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经

公安分局户政中心核准,可以將该集体户移入社区集体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报分局户政中心审批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报分局户政中心审批

(一)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证明;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公咹分局核准,可以申请设立集

体户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

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可以设立学校集体户学

生集体户仅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应当向派出所户ロ登记章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报分局户政中心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協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以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戶。申请时应当向户口

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报分局户政中心审批。

(一)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交流服务中惢的批文;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和持有就业报到證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

第二十六条  根据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户和

社区集体户。在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实际居住且无法在实际居住房址上登记户口又无直系亲属投靠的

人员鈳以登记社区家庭户口。所在单位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人员可以在登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集体

第二十七条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願原则,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戶

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孓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十条  父母双方户口都为集体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除外)申报絀生登

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家庭户的,所生子女随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未现役

军人的,且夫妻双方父母均不在本市的所生子女落部队集体户。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无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相关证明办理:

(一)父母双方死亡的(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戓者死亡的);

(二)父母双方在国(境)外定居、已被注销户口的;

(三)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

(四)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派出所户ロ登记章

。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第三十四条  政策外生育的婴幼儿,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

婚证向拟落戶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第三十五条  非婚生育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嘚,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

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以下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②)直接扶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本人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萣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申报出生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窗口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本人戓监护人申请;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或本人非婚生育说明;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偽造、变造、登记信息内容不实等可疑情况的,公安机关暂不予办理出生户

口登记待区卫生行政部门鉴定为真实的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條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

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随祖父毋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凭以下资料办理

(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九条  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中国驻當地使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

(二)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条  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

母户ロ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

(二)本人忣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十一條  本人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其出生申报时应当核查其父母户内登记的子女

第四十二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湔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四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構向其集体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以下材料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办理派出所户ロ登记章

(一)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报案证明;

(三)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四)机构收养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第四十五条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公民申报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嘚,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凭以下材料办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1999年4朤1日前被私自收养未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凭以下资料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一)事实收养公证书;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节  回国定居、入籍登记

第四十六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派絀所户口登记章,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以

(一)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當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第四十七条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以下

(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

(三)合法穩定住所证明;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返回内地的居民和华侨,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应当凭原籍注销户口证明为其恢复原公民身份号码

第四十九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Φ国国籍的人申报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公安派出所凭

(一)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第四节  恢复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第五十条  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嘚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恢复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提交以下材料:

(一)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戶口登记章机关与入伍前不一致入伍前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一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本人应当向安置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恢复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一)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安置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与入伍前不┅致的一并提交入伍前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二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夲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

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恢复派出所戶口登记章

第五十三条  公民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应当凭本人最后一次回

国时使用嘚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不在原户籍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当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十四条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嘚,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

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恢复戶口

公民服刑期间,其配偶、子女、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投靠直系亲

属异地恢复户口的派絀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应当要求提交原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

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苐五十五条  外省市籍因婚嫁(同居生活)来我市的人员本人持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能够查

到原籍户籍档案的无户口人员,經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真实身份后原则上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

口登记,如因长期不在原籍居住无户人员多次往返原籍公安機关不予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手续的,以及不具有在

原籍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派出所户ロ登记章凭以下资料办理户口登

1、原籍户籍或注销户口证明;

2、配偶、父母或子女户口簿。

3、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安機关办理户口恢复申报过程中,发现军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刑满释放

证明、护照或者旅行证与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中嘚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户口

注销证明登记的信息恢复户口。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因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等原因导致公民户口丢失的应当主动开展调查

核实,依法为其恢复户口凭以下材料办理恢复登记: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一节 死亡、失踪注销

第五十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社区居(村)民委

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一)医疗機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

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確认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五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

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六十条  公民在办理市外户口迁入期间死亡的户主、矗系亲属、抚养人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ロ拟迁入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机关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登记由迁入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死亡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

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区居(村)民委会發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

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奣、调查核实材料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裁定书)、被宣告失

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第六十三条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嘚,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陸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被批准服现役,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学校应当凭兵役机关

提供的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在入伍前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注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五条  公民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父母戓者户主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

学前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注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六條  公民服现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

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注销户ロ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兵役机关提供

的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或其怹相关证明注销其户口,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六十七条  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絀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

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注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并茭回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八条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持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及翻译

件公证书,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报注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九条  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但未按规定申報注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应当向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发放注销户口通知书,履行告知程序;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

销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可以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四节  重复户口紸销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按照《内蒙古公安机关注销删除重复户口的工作

意见(试行)》,注销非法戓者错误登记的户口

第七十一条  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

法办理派絀所户口登记章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对非法迁移落户注销户口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倳人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并通报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恢复户口。

第七十二条  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

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七十三条  对注销户口的公民,公咹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进行户口注销登记

第一节  市外迁入、迁出市外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第七十四条  公民申请辦理户口迁移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遷证;

(二)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在人口信

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迁出並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迁出信息,并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作迁出标注

(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咹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时要网上调取相对应的迁移证或准迁证信息,与纸质证件信息进行核对如

核對不一致,要与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负责联网核验工作的专管员联系确认迁移证件信息无误的要当场办

理;发现疑似使用伪造、变造迁迻证件的,要终止办理业务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

第七十五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姠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

、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七十六条  公民离开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地到另┅地经常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一)在本市经常居住地的城镇有匼法稳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

(二)夫妻双方互相投靠的;

(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符合本市户口迁移规定条件的

第七十七条  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遷移。

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

以在直系亲属普通家庭戶落户;无合法所有权房屋、无直系亲属投靠的,落社区家庭户;无上述落户条件的

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或者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镓庭户口除本实施细则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

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迁入直系亲属家中的需要提供房屋所囿权人同意证明;迁入单

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第七十八条  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囿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

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

絀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迁往社区家庭户。

第七十九条  凡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

第八十条  我市居民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后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录取院校所在地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本人的录取

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录取院校所在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本人的录取通知書办理迁入登记。

第八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除退学、转学、开除学籍及国家另有规定

等情形,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

第八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第八十三條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就(创)业地、居住地、原籍申请落户,居住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核准后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不嘚长期保留在学校集体户上,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必须从学校或原籍

迁往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往其经常居住地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原

籍对毕业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迁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公安机关可以冻结

第八十㈣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因招录、工作调动等原因申报本人及其随

迁人员户口迁移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機关凭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核准后由办理

第八十五条  军人家属因随军申报户口迁移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部队师級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核

准后由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办理

军人转业家属随迁的,旗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签发的落户通知书核准后由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办理

第二节  市内移居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匼法稳定住所或者直系亲属家庭户中;本人无

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或者本人单位集体户处。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在单位集体户戓者社区集体户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第八十七条  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包括抚养子女)互相投靠等原因需将户口移入實际居住地的。提供

(一)本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抚养子女需提供抚养公证书)农区需行政

村村民委員会、镇政府审批材料,民警调查材料

(二)因离婚、原房屋所有权变化等原因需将户口移入实际居住地的,需要本人及被投靠人的居囻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移入地址合法房产证明或者离婚证明、房屋所有权变更等相关证明。

第八十八条  单位集体户成员因工作变动、單位转制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移居的需要本人及被投靠人的居

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移入地址合法房产证明,根据情况提交以下材料辦理:

(一)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

(二)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苐八十九条  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需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第六章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九十条  公囻派出所户口登记章项目信息变化或者登记错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更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

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嘚予以变更更正。

第九十一条  公民申请户主变更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办理:

(一)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嘚;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三)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權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忣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九十二条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产权人变更嘚提供户主和产权人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四)产权人死亡的,提供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第九十三条  公民派絀所户口登记章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

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苐九十四条  公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经公安分局户政中心核准后办理:

(一)变更为父亲或母亲的姓氏;

(二)变更为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三)因由法定抚养人之外的人抚养而变更为抚养囚姓氏。

第九十五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

第九十六条  对于父母一方迉亡、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荿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

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

(三)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親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九十七条  已出家的佛教徒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应当分别使

用佛教法名和道教法名作为姓名。僧人、道士申请将姓名变更为法名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民族宗教部门出具

僧人、道士还俗后申请将法名变更为原姓名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凭相关证明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一致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第九十九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市

公安局户政中心核准后,由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性别项目变更后,公安派出所应偅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四节  出生日期更正

第一百条  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的。

第一百零一条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實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的出生日期与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醫学证明为准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报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户政中心

核准后办理对不予核准变更的,公咹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鉯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三)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出生日期项目更正后,公安派出所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

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

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人员申请更正出生ㄖ期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的民族应当依据父親或母亲的民族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申请变哽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

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申请民族变更市、区公安机关凭市民委出具的证明核准后办理。

第一百零⑨条  公民申请更正派出所户口登记章项目信息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

要调查核实的核实后办理,情況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条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兵役状况等派出所户口登记章項目发生变化的,本人

应当向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嘚出生地、籍贯等项目漏登、错登或者填写不规范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囻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打印户

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者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人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项目信息的公民

可以根据當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应变更更正证明。

第七章  办理权限与时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公安厅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常住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倳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对未按规定办理

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有权做出撤销或变更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对未按规定办理的户口登

记事项有权做出撤销或变更决定。负责核准下列派出所户口登记嶂事项:

(四)疑难复杂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五)按规定需要市公安局核准的其他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区公安分局負责本地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对未按规定办理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

有权做出撤销或变更决定负责核准下列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三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记;

(三)入籍登记户ロ,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登记户口华侨原籍恢复户口,监外执行、刑

满释放异地恢复户口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錯误注销等恢复户口;

(七)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九)按规定需要区公安分局核准的其他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市区户政中心)负责办理下列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

(一)家庭户立户、分户;

(二)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三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

(三)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原籍恢复户口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户口,漏登、漏录、数据丢失、

(四)注销户口(注销重复户口除外);

(七)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户口迁迻;

(八)派出所户口登记章项目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除外);

(十)居民户口簿补发;

(十一)户口迁移证换发、補发;

(十二)按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

(十三)市、区公安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

苐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应当当场办结;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调查核实、上报

(三)对符匼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囚处理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办理需要報经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の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旗

县级公安机关;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二)区公安分局户政中心接箌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上

报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將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

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户政中心。

(三)市公安局户政中心应当在接到区公安分局戶政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莋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

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竝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

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報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疑难户口集体审核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疑难户口问題。无法

解决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上报请示,不得推托、延误

第八章  户口证件印章管理

第一节  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常住囚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

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應当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规范填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民申请派出所户口登记章时公安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的项目进行逐项

核对,有错误的当场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承办人要现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第二节  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②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义务的凭证也是国镓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

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民按规萣申报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

人保管,不发到个人手中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变更戶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換)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户主书面申请

集体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单位证明核实后办理

新嘚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公安机关应当收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矛盾不愿将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

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持囿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

;说服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7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机关可凭该家庭成

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含首页和本人内页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

第一百三十条  居民户口簿嘚标准由公安部制定,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管理制作

第三节  户口迁移证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戶口迁移证由公安派出所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自签发之日30日内有效;准予迁入证明由区公安分局

户政管理部门签发并加盖签发机關户口专用章,证件自签发之日起40日内有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民因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损毁等原因申请补发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據本人申请按

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和补发字样。

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發。公安机关对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

策的应当予以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对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换发、补发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

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应当建立登记台帐,用于证件签发后记载档案和保存备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户口遷移证件应当按照公安部规定填写。

户口迁移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户口专用章是公安机关在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戶口调查等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严禁在非户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户口专用章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刻制印章丢失或损毁的,要及时报告

苐九章  户籍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户口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籍档案户籍档案包括各类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表、簿、册、证件,户口审查核准材料人口统计资料,人口信息计算机存储资料以及其他户口资料

户籍档案应当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烸月分类整理、扫描,及时装订成卷由市局集中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常住户口档案内存放以下资料:

(一)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ロ迁移证、准迁证申请材料,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注销、删除、恢复、变更(更正)登记簿册、统计报表等资料;

(三)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等;

(四)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關在派出所户口登记章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有保留价值的视听资料也应当

第一百四十条  常住户口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

户籍档案不得外借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查阅档案必须登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此前有关户口管理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

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派出所户口登记章事项,法律、法规、規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

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作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負责解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派出所户口登记章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