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摘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担任提供热量的职责,经营模式较为特殊收入
月。与其他生产或者销售企业不同相对应
收入核算也具有一定特殊性,难以从大家熟悉的行业中寻找参考依据现有会计准则、相关会
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均是从宏观角度出發。本文就笔者工作这些年工作经验对供热企业
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措施进行探讨,并分析其意义
城市企业在所有国民经济中具有獨立性,与民生、公共服务密切相关行业性质对于供热
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具有决定性作用,区别于其他生产与销售行业独特性经营管悝模式也决定
了城市集中供热采暖费核算的特殊性。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经营模式的不同将其分为热电
联产供热企业与外购热源销售式供热企业(供热企业)
。各地区与政策对于供热企业支持
流动不同且其自身运行具有独特性,因此其收入核算方式相对具有特殊性。
基本准则》对收入进行规定当总流入同时满足:企业在日常生活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具有不相干性时,即为企业收入企业收入
渠道局具有多样化,不同来源收入表现特征也随之不同确认条件也应该根据实际条件分析。
当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日常运营中完成
且与所有鍺投入资本无相关性、导致所有者经济权益增加的总收入即为第二条收入。当满足以
下条件时:供热企业与商品购货方完成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接工作企业不再具有所有权,对
于已出售商品丧失管理权总收入金额确定,与商品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很大几率流入企业与
商品相联系的无论是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成本均能够可靠计量并核算,即为具有法律效益
的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實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坚持责权发生制,当阶段费
用不受款项影响均计入当期收入与费用
不属于该对应阶段费用即使款项到账,仍不计入当
期收入与费用特殊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