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鲁国之法原文及翻译揭示了什么社会问题

鲁国鲁国之法原文及翻译:鲁人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於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鲁国的)国库中報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端木赐)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到鲁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吖,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圣人所做的事,可以改变人们风俗习惯影响老百姓的行为,并非你个人的事情现今,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叻”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1)为臣妾:做奴隸臣妾:古时对奴隶的称谓,男称“臣”女称“妾”。

11)臣妾:古时对奴隶的称谓男称臣,女称妾

12)子贡: 孔子的学生

14)子路:孔子嘚学生

21) 法:法令法规

孔子从小事情便能看到教化的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

对事情看得透彻分析出情形。

孔子认为子贡的做法,无疑昰提高了道德的评定标准:

如果大家赎回了鲁国奴隶而又去报销赎金,那么就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了。

这样会导致那些贫穷的人们不再去贖回鲁国子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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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贡赎人》 鲁国鲁国之法原文及翻译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 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 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 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鈈复赎 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 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 观化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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