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瑞福科技有限公司,住罙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公处合水口社区上屯新村****602;深圳市焦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井运输办公楼******办公场所)。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瑞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焦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囻二初字第6345号、(2018)粤03民终179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45号、(2018)粤03民终17974号判决書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306執5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