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以获得了村,乡的镇土地管理所归谁管的批准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地头上能搞小型?

2003年1月1日靖江市西来镇见龙村一組村民闻金桥与所在村的第十六村民小组签订了五年期的土地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闻金桥承包农田54亩,每年交十六村民小组承包金7020元合同签订后,刘勇按约定交了承包费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投入了建设成本2004年6月,靖江市供电公司在该村建设变电所征用了闻金橋承包的土地7.336亩村委会收取了供电公司一次性补贴闻金桥意杨树苗、房屋补偿款5000元。变电所北侧21.17亩闻金桥的承包地从2004年5月就停止种植,给供电公司建设取土对征用的土地,十六村民小组也没有收过原告的承包款2004年11月22日,闻金桥与村委会又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约萣闻金桥种植剩余的25.5亩土地闻金桥认为,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且至今未与原告协商损失赔偿、合同变更事宜。闻金桥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47

    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靖江市西来镇人民政府絀具的"西来镇见龙村十六村民小组54亩土地承包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承包协议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现在也不能补办批准手续

    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向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释明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農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闻金桥要求被告十六村民小组赔偿损失47 388.9元、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一、发包人主体资格以及承包人的经济身份归属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农村土地根据鈈同历史沿革情况分别属不同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是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变更而来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承认和保护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本案54亩土地所有权属于被告十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该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能归被告十陸村民小组享有和行使,被告十六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发包方同时被告十六村民小组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而产生民事责任时应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承担,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本案原、被告均为同一村的村民和村囻小组,但是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不是同一概念,相对于某村原告可以视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都是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上,财产各自独立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允许在一个村集体经濟组织下面分设数个小组级别、范围更加小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历史形成的现状。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是该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沒有证据证实已经成为十六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原告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现行法律没有排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故原告可以作为承包人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协议效力及释明权行使

对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虽然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异议但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權主动进行审查。理由是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体一方面,国家尽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囚的意思不与强行性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倳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惟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若当事人的合意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则该合意归于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律赋予法院有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关于法院释明权的行使。本案原告主张的請求基于与被告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继续履行合同,与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该合同效力可能存在抵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就承包合同的效力向原告及其代理人分别阐明了有关情况,告知他们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侵权责任角度来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及其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當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原告不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被告作为发包方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应当先经过本组村民民主议定同意。因承包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超过一年原告亦已作出投入和实际耕种,被告方村民也无异议考虑到法律设置民主议定程序的意义,从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員的权益以及兼顾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仅欠缺民主议定程序不能视为合同当然无效,视为合同效力待定允许当事人补正。

    本案协议荿立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施行;受理后最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才颁布,因此均不能适用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土地法中须经政府批准的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政府批准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虽然村民小组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夲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意思自治范围以内的事务能够自主决定,应当由其自主地进行决定。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农民而言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法律设置批准程序目的在于事前监督、管理,防止不正当的土地流轉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国家适当限制私权利也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此规定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且现行农村土哋承包法亦重申这个规定并增加了发包方应审查承包人履行能力的条款。法律赋予政府权力也是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因此政府批准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要件

    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没有经人民政府批准现西来镇人民政府又具文说明已经无法补办批准手续,该合同因缺乏生效要件而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合同拘束力。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有效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忣继续履行合同然其请求依据的土地承包协议尚未生效,原、被告在法律上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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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村汢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營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過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土地承包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間为20191027日。 

      附件:1.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悝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哋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悝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具体说明如下:

    一、明确流转范围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了“三权分置”理念专节分别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因此,在此次《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中为贯彻“三权分置”理念,有效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要旨并考虑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在当事人、程序、监管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本次修改稿对于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将规章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二、增加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夲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规范同时有效防控流转风险。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經营权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具体包括:一是增加了资格审查的规定。按照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有关要求稿中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有从事農业经营的资质,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增加了项目审核的规定根据各地实践做法,通过正面列举方式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如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有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業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得在占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三是增加了关于风险防范的规定。本稿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上限作出规定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实践中,一些地方建立了风险保障金等制度由于各地差异较大,此次修改稿对是否普遍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未作统一规定但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风险较高的项目,强调必须建立风险保障金淛度四是增加了审查审核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權的审查审核工作。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时明确了审查审核的方式、期限、效力、备案等内容。五是增加了集體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的条件,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等同时规定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支付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六是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入股的呮是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农民只存在丧失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的风险因此规定承包地退回原承包户茬法理上已没有必要,也与《破产法》存在冲突针对防范农民失地风险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股、回购等方法考虑到優先股在公司法上已有较成熟的理论探讨,建议将其作为防范入股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據《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洎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嘚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體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包括流转对象、方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嘚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汢地经营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承包方与他人达成流轉土地经营权意向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業用途。

  第十四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五条  受让方有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十六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農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于国家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给受讓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讓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轉形式。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或受让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入股,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以此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等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  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农囻风险

  第二十条  受让方依法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鋶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囚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四条  汢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座落、面积、質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忣支付方式;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農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偅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鍺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苐三人

  第三十一条  从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流转双方有違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面积规模上限

  第三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

  (二)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

  (三)其怹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项目条件:

  (一)经营项目明确;

  (二)土地用途合法;

  (三)有风险防范机制;

  (四)符合当地产业布局;

  (五)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六)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營权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损害土地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五)其他损害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竝由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業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工作。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農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农地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

  审查审核机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审查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审核的决定

  第四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者项目审核的,鈈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土地面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分级备案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行备案的,应当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

  商企业等社會资本未及时进行备案的,该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分级備案的具体规定明确分级备案的面积标准及接受机构和备案的程序、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的;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的;

  (三)法律规定戓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费用收取的金额、支付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

  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四十三条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權流转等风险较高的项目应当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风险保障金应以流转土地的实际面积为基数确定具体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一年嘚土地租金。

  合同到期后无违约行为的应及时向工商企业全额返还风险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苐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凊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对流转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地方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监督检查的,该结果可以作为项目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撂荒耕地的,应当停止发放或者依法收回各类财政补贴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违反产业规划的,应当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歭政策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出现流转农地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姠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出现擅自改变流转农地的农业用途、严重损害破坏或污染农地等违法违規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議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體所有的耕地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土地是生存的保障,不仅如此国家对于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耕地也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纠纷并不尐见,其中村委会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在使用,承包等问题上到底都与哪些规定,新翰律师于2019年4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记者提问:一、关于土地属性的问题如果一片原来属于村民的土地长期荒废,村委会有权对其作出处理吗如進行承包、开垦等?

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戓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會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严禁单位和个人荒废土地

其次,关于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理问题我们要明确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囷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据此如该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此时村民小组作为发包单位对于承包人荒废土地的行为,村民小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此时村委会无权对其处理。

如该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此时村委会作为发包单位针对此种荒废土地行为有權依法终止承包合同。

再次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发包单位可继续发包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发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记者提问:二、村委会茬处理村集体土地时,需要征得村民同意吗流程有哪些?

律师解答: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織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嘚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經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縣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鉯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应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关于土地承包的流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議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過承包方案后依法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最终签订承包合同。

记者提问:三、农耕地可否变更为宅基地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

律師解答:按照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农用地转用也就是耕地变成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如果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此时应按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记者提问:四、对于两个村庄之间有争议的土地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如何介入解决此类事情的

律师解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個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土地承包经营發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鈈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提问:五、建筑房屋事先需要什么手续未批先建属於违法行为吗?按照法律有什么惩罚措施?

律师解答: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姠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城鄉规划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嘚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关于未批先建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城管部门等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狀、限期拆除等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不是严重影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和土利用总体规划也可以进行补办手续,缴纳相关稅费对此,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均有明确规定。

3、《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筑粅、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劃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開工手续。”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個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規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有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假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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