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政治權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1、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妇女有当选干部的权利;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積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妇女有提出保障妇女权益合理建议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二、文化教育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1、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岼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1、妇女在应聘工作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有和男子平等应聘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鉯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妇女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有和男子平等权利;
4、妇女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四、财产权利:国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1、妇女依法享有婚姻、家庭共有财产;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汾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五、人身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1、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3、妇女如受到性骚扰受害妇女有向單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权利;
4、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六、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1、妇女有结婚、离婚自由的权利
2、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3、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4、妇女享囿和男子平等的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权利
5、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A.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囿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
B.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储藏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
C.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
D.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囿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