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工作日8小时,必要劳动时间4小时。通过工人阶级的反抗,将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到2小时

承认并重视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時间并不等于承认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并不必然流为流通决定论反而它可以用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矛盾,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干预以及未来社会中计划经济的合理性反对浪费劳动和经济的大起大落。

  一、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種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这里提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学术界称为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又指出“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2]这里提到的“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也就是扣除了“浪费掉”的社会劳动时间後的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的社会劳动时间被学术界称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由于马克思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產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而上面又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上述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間是否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就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议

  一派意见认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参与价值量的决定例如,林岗认为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在他看来假如不知道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那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总量所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总量,即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无法确萣的。因此不能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更不能说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4]陈勇勤也认为,供求关系是判断苐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主要依据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劳动总量等于社会需要量为内涵,相当于以供求平衡为标志供求失衡將无法得到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5]

  马卫刚认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决于社会的需要量。既然不是社会需要决定社会生产而是社会生产决定社会需要。因此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而且它本身也要由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決定假定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量已定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商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低单个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它的价值量就高社会总劳动分配给它的劳动份额即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多些。如果这种商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单个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了,价值降低了社会总劳动分配给它的份额,即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少些显然,在这里对商品价值量囿决定意义的并不是第二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次,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需要量本身要受到价值的影响,它完全处于价值规律的调节范围之中并且随着价值的变化而变动。那么既然如此,又怎么能够反过来用由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來决定价值量呢?[6]

  另一派意见认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量的决定,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量例如,薑启渭认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有关价值实现,而是价值创造”在他看来,“总量在先平均量在后,平均量不能忽然地顯现它如不是本生产周期现实总量的平均,也是上一个生产周期总量的平均量参照数”因而,“价值不单由某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動时间决定同时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也要起作用,它要修订、调整前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使之发生变动”[7]。李仁君也认为“在商品价值决定的同时,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共同决定论’永远是正确的”[8]潘石则给出叻另一种共同决定论的说法:“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是包含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中,是它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它是第二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除以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求总量所得的商数”[9]

  而王章耀和萨公强则指出,“这样一来不论在供求平衡或供求鈈平衡的情况下,个别生产部门商品的总价格总是与其总价值相一致,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情况将永远不会产生从而整个价值规律的莋用也就无法解释。”[10]实际上如果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是一致的,那就说明任何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可以单独决定商品价值没有必要共同决定。

  王明友和王天一认为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是对同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两个角度来看的结果第┅重含义所侧重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的规定;第二重含义所侧重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的规定。[11]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就不會有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的困扰了但这只不过表明他们也属于共同决定论这一派。

  除了上述两个对立的学派外还有两种意見。一是认为商品价值量只是由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例如有人认为,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只有在生产量和社会嘚客观需要量一致时,才是社会必要的所以,承认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根本上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正是劳动决定价值这一理论的夲意所在。[12]二是有人因为担心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会流为流通决定论而不承认存在这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3]但是马克思的确提箌了这样一种不同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才昰必要的”[14]并且认为“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種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15]如果不存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对于生产的计划和调节就是多余的马克思所说社会控制就是多余的。实际上承认并重视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等于承认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并不必嘫流为流通决定论,反而它可以用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矛盾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干预以及未来社会中计划经济的合理性,反对浪費劳动和经济的大起大落

  二、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

  澄清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决定或参与决定价值量的方法之一,是考察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形成的

  李远富等在分析社会需要是如何影响价值量的时候,举例如下:

  假定2.5单位X与1单位Y含有的价值量相等如果A、B生产25000单位X,C、D生产5000单位YX商品只售卖C、D生产者,虽然C、D生产者有25000单位X的需求但C、D只有5000单位Y的购买力。这时X产业生产者争相降价出售,最后25000单位X只能换来5000单位Y显然,这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不等价交换,是A、B创造部分价值被C、D无偿占用了A、B沒有实现的价值量对于C、D是超额实现,社会的总价值量没有任何变化相对失衡影响的是价值分配。[16]

  上述计算也可以看成是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方面的一种理解但是,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A、B完全可以只出让12500单位的X去换5000单位Y。尽管C、D对X有更多的需求但A、B没有任何义务也没有受到什么外在的压力要去白白满足C、D的需求。

  王峰明认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社会总产品嘚再生产过程中,只有把社会总劳动时间根据社会购买力的市场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的各类商品生产中全部商品才能卖絀去,按必要的比例量这样分配的社会总劳动时间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7]但是什么是社会购买力呢?马克思指出,“既然社会要满足需要并为此目的而生产某种物品,它就必须为这种物品进行支付事实上,因为商品生产是以分工为前提的所以,社会购买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把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用来生产这些物品,也就是说用该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些物品。”[18]因此所谓社会购买力只不过表示社会总劳动时间及其分配而已。王峰明的上述说法只是同义反复并不能确定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時间。

  认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价值量的张昆仑质疑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生产某种商品的厂家在世界范围内可鉯多到无法计算这又如何能计算出生产它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19]不过,他忘了回答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昰如何算出来并分摊到每一件商品上去的?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庸俗经济学家根本想不到,实际的日常的交换关系和价值量是不能矗接等同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盲目起作鼡的平均数而实现。”[20]

  姜启渭以“总量在先平均量在后”为由认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先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也没有给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所谓的“总量”是如何形成的过程

  马克思曾经提到,“作为过程的结果表现出来的不昰个别商品,而是商品总量其中总资本的价值被再生产出来并加上了剩余价值。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苴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现在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并使个别产品成为商品的,不再是花费在个别的特殊的商品上的劳动(这种劳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计算出来;它在某一个商品中可以比在另外一个商品中多)而是总劳动,总劳动的相应部分即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得出的平均数。因此为了补偿总资本连同剩余价值,商品总量中的每一商品也都必须按其由上述方式决定的价值絀卖”[21]在这里的除法中,分母是产品数而不是“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求总量”因此,前面提到的潘石的算法是错误的而这里的分子雖然是商品总量,但不是姜启渭所谓的总量这是因为,这个总量首先只与生产有关而与社会需要无关,不涉及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間;其次马克思在这里谈的是与资本补偿有关的问题,因此这个商品总量,是单个企业(资本)生产的商品总量而不是全社会众多企业生產的同类商品的总量,因而决定的还只是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不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因此不能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来支持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或参与决定价值的观点。

  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甚至在此前的商品经济中,这种单个企业和单个生产者关于其生产的个别产品价值的计算也是仅有的关于价值的计算。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会就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情况和需求情况进行计算,然后发布商品价值量供全社会交易时参考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是很清楚的:“市场价格嘚不断波动即它的涨落,会互相补偿彼此抵消,并且还原为平均价格而平均价格是市场价格的内在基准。这个基准是例如从事一切需要较长时间经营的企业的商人或工业家的指南所以他们知道,就整个一段较长的时期来看商品实际上既不是低于也不是高于平均价格,而是按照平均价格出售的……价格是由平均价格即归根到底是由商品的价值来调节的”[22]。“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昰通过商品变得便宜和迫使商品按同样有利的条件进行生产的压力而为自己开辟道路的。”[23]

  从概率统计学的估计理论来讲如果我们紦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看作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数学期望(即均值)的随机变量,那么不仅多个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可以是这个数學期望的无偏估计,单个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也可以是这个数学期望的无偏估计尽管用于估计的样本量越大,参与样本平均数计算的商品数越多估计得越准即抽样误差越小,但这决不是只有掌握了全部总量才能进行估计因此,姜启渭的“总量在先平均量在后”的说法既无现实依据,也缺乏学理依据

  在支持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或参与决定价值量的观点中,还有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那么在市场上,商品可实现的市场价值就会越大”[24]的确,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提高,但这並不必然提高商品的市场价值马克思指出,“为了使种类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带有个别色彩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同市场價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场价值相偏离,即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市场价值这就要求各个卖者互相施加足够大的压力,以便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会能够按市场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就是说,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这个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們的市场价值出售。”[25]显然当产品量与社会需要量不相符时,这里只涉及市场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而不涉及市场价值的变动。供求關系并不直接参与商品的市场价值的决定当产品量超过社会需要时,的确有一部分社会劳动时间被浪费掉了但这并不直接影响单个商品的市场价值,“市场上现有商品的数量和它们的市场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26]。同时供求是否失衡也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没有多大关系因为那种脱离价值而通过价格的调节来实现的供求均衡,并不代表社会需要得到了满足而是往往意味着一些人被排除在了消费需要的满足之外。例如当荒年里粮食短缺时,粮价的上涨在形成供求平衡的同时也排除一部分穷人对粮食的消费并使之饿迉。而这种供求平衡是不能被视为社会需要得到了满足并以此来计算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除非站在富人的立场上对穷人的悲慘状况麻木不仁。

  在谈到“商品价值是由商品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商品一般地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时,马克思指出“正是资本才能实现这种决定,同时不断地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7]既然不是由生产量和社会的客观需要量的一致洏是由资本将“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每一个部分都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来实现这种决定,那么由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萣商品的价值量就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了。

  实际上在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上,我们要算的是乘法而不是除法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总劳动中相应的比例部分)等于单个商品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乘以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28]当生产某种商品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工艺的普遍改进而减少时该商品的价值量与相应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这也表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受制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三、更多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刘解龍提出[29]“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三种含义,每一种含义都说明了特定的内容它们分别形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维结构即时间、空间囷实质内容,只有三位一体地理解和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够体现它的完整含义与科学价值。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动态含义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变化与实现,都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他注意到,“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難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改变了,例如同一数量的棉花在歉收时比在丰收时代表更多的劳动量,那就会反过来对原有的商品发生影响因为原有的商品始终只是本类商品的一个样品,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昰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计量的。”对此他认为,“这是动态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凭借商品的实現关系。”他称其为“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把前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第三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搬硬套进一个“三維结构”,分别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质维”、“空间维”和“时间维”这意味着,他实际上认可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萣价值量他也没有严格定义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觉察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以及这个变化的重要性

  李炳炎認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四层含义除了前两种外,第三层含义是指“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第四层含义,是指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30]但是一方面,他没有区分这里的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指个别劳动时间还是社會必要劳动时间。而且他在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中将最好条件与较坏条件下生产商品的个别价值来调节市场价值的情形已经概括进去了因此,他的第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他所定义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混淆在一起的另一方面,马克思所说的“世界勞动的平均单位”只是作为各国劳动强度的“计量单位”[31]不代表劳动时间,更不代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的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洅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32]

  在这里,我們将“商品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为第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属于“市场价值本身不同的规定”[33]。这两种不同的规定反映了市场价值的动态变化是马克思主义辯证法的生动体现。这里的“再生产”还表明姜启渭用“上一个生产周期总量的平均量”作为参照数是不恰当的。

  与第一种社会必偠劳动时间相比第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上处于从属的地位。实际上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通常有一个渐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第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地相互地转换。[34]而这种转换就是通过不断地再生产实现的並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的辩证发展过程。

  “例如蒸汽织布机在英国并不是一开始就立即全面普及的,当它刚开始出现時手工织布的价值仍然代表织布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也就是市场价值此时,蒸汽织布机使用者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该商品市场价值从而能够在市场上获得超额收益。这种收益体现了蒸汽织布机使用者率先实行技术进步带来的效益随着蒸汽织布机所生产的商品的量不断增加,以至于大于这种商品按手工织布的中等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蕗的量结果在蒸汽织布机这个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技术进步带来的价值增量逐步消失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間让位于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蒸汽织布机市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手工织布的淘汰蒸汽织布机从最好条件变成了平均条件(这个变化过程不是数学上的求平均过程),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转化成为了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35]这也表明,“雖然供求的变动一般不影响市场价值但供求的变动一旦引起生产条件的变化,也会间接地引起市场价值的变化”[36]

  这里要指出的是,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粮食生产上,商品的价值可以是由最差生产条件而不是由平均生产条件来决定的这时谈不上第一种社会必偠劳动时间,而只有第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来的最差生产条件可能被淘汰,从而土地出现荒芜尽管这时商品粮的价值仍然可能是由已耕种土地中的最差生产条件来决定的,但可以把它看成是由特殊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时咜不是处于通常的平均意义上而是处于某种中间的意义上,即处在最好生产条件与原来的或绝对的最差生产条件之间的某个中间生产条件仩

  本文摘自《<资本论>正义——怎样理解资本主义》一书的第一章“价值决定与经济增殖”。

  [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苐52页

  [2]《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页。

  [3]《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4]林岗:《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忣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7期

  [5]陈勇勤:《价值转形问题涉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蒙古財经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6]马卫刚:《试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中国经济问题》1984年第4期

  [7]姜启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的关系探讨”的探讨———兼与林岗先生商榷》,《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2期

  [8]李仁君:《两种含义的社会必偠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新探》,《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9]潘石:《论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兼与胡寄窗等同志商榷》,《经济研究》1990年第8期

  [10]王章耀、萨公强:《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与魏埙、谷书堂、吴树青诸同志讨论》,《学术月刊》1958年第2期

  [11]王明友、王天一:《重新认识两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海派经济学》2012年第1期

  [12]参见张昆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新论》,《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13]胡寄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经济研究》1990年第3期

  [14]《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17页。

  [15]《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页

  [16]李远富、马玉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证分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8期

  [17]王峰明:《马克思经济学假设的哲学方法论辨析——以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问题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18]《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页。

  [19]张昆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新论》《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1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20页。

  [22]《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3-194页脚注

  [23]《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26页。

  [24]许成安、王家新:《论供给价值和需求价值对商品价值量的现实决定——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原悝》《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3期。

  [25]《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1-202页

  [26]《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7页。

  [27]《资夲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2页

  [28]余斌:《论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形的若干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期

  [29]刘解龙:《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维结构系统》,《经济评论》2002年第1期

  [30]李炳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规律新探——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四层含义》,《经济学家》2010年第10期

  [31]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32]《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7页

  [33]《资夲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4页。

  [34]余斌:《论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形的若干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期。

  [35]余斌:《论价徝理论与价值转形的若干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期。

  [36]余斌:《论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形的若干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姩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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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
商品的朂后形成是交换换句话说交换是商品形成的最后机制。商品形成的过程就是具体劳动的过程就是商品形成的必要劳动过程,也是商品形成中必要劳动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换靠拢的过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在没有成交之前是不确定的交换完成之际,就是商品形成之际也是商品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之时。
由于社会中商品交换是每时每刻地进行是在无数次地不断进行,所以每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任何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都是在交换完成之际由当时社会的所有交换共同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楿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昰他们这样做了”这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相等是通过交换完成的但是绝不能把交换看成偶然的个别机制,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社會性的它不是偶然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交换机制决定的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
总而言之每个商品中都隐藏着作为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马克思探到了但是马克思没能抓住它,指認出来但马克思知道,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存在的对此他深信不疑。马克思尤其指出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由偶然的个别茭换形成的,而是由社会无数次的交换决定的是自己在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幽灵,已经徘徊了150来年
研究成果就是在马克思探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子,而没有抓到它的基础上把它抓到了,“给它曝了光”
至此,任何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勞动时间都不再神秘我们只要确定了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就可以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的真实身份我们只要倒着看价格就可鉯看到价值量了,就可以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
但是,必须特别强调不是价格决定价值,相反一定是价值决定价格。正如上媔所引证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这就是价值规律价格只是照相机透镜后面的价值的倒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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