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12民终1876号311民初5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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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欣颖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規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越城区蓝精灵幼儿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给原告李欣颖2019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含餐费补贴)4307.69元;二、驳回原告李欣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绍兴市越城区蓝精灵幼儿培训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の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汾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 冯青、严叶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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