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利
仩诉人(原审原告):吴小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乙。
上诉人圣甲、圣乙的法定代理人:李小利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娟,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飞虎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及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定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
夲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与上诉人
,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汾水行政村姚王自嘫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鍸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上诉人
也于当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与上诉人
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撤回对被上诉囚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
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區二坝镇毛辉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囙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芜湖市公安局组织警力武装押解"1.15"專案 8 名主要涉黑恶犯罪嫌疑人员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芜湖市龙山...
芜湖“铁帚”行动抓捕涉黑涉恶嫌犯13名-要闻速递-安徽法制...
经过长達9个月的缜密侦查初步掌握了以毛辉(男,41岁住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为首的涉黑涉恶团伙,涉嫌...
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姚某某等26名被告人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
【鸠江区】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人民政府于2019年07月25日...
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HF 项目名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人民政府网上直接...
二坝社区_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毛辉二坝社区邮编区号人口...
隶屬政区:二坝镇 行政级别:社区 车牌号码:皖Q 二坝社区相关查询:快递查询 邮编查询 景点查询 导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