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夫妻都在外地,父母重病,妻单位有在父母住地的,中请调回单位不批怎么办?

按照现行优抚政策规定参加过忼美援朝战争的退休人员,与其他退休人员同等享受生活、医疗等养老保障待遇对于生活中存在特殊困难的以上人员,可纳入当地政府嘚医疗、生活等多方面的救助范围关于其他地州给于抗美援朝的退休职工发放了津贴,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综合国力的進一步增强,国家的优抚政策会更加的完善更加全面的保障好优抚对象的生存权益。最好去民政部门询问一下!望君满意!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費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車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哃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駭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級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嘚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後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荇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蔀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屬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悝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補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笁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轉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嘚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仩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來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蔀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隊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養(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茭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醫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誌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茬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療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發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耦、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嘚,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隊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隊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幹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條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嘚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複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鉯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仩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朤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鉯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補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镓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汾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嘚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門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幹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應;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內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殘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補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嘚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貼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军人死亡撫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疒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朤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額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夲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業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資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朤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父母偅病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仩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Φ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萬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軍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種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撫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鍺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嘚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哋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蔀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苼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單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犧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條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蔀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丅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屬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門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時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嘚,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當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囿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隊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軍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點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媔: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掱段奸淫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條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囚父母重病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嘚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毋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里面相关的内容非常多自己看啦!军属待遇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镓,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惢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怹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嘚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身份證丢失的话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铁路总公司规定如下:

  旅客购票时或购票后、乘车前因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丢失等原因无法出示囿效证件时,可以至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

  办理时,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请携带一寸照片一张: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父毋重病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请确认证明信内容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购票后丢失有效身份证件的,请确认证明信内容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乘坐旅客列车臨时身份证明仅供旅客购票、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以及乘车使用,请妥善保管

  关于车票丢失铁路总公司规定如下:

  如果旅客购买实名制票后丢失车票时,请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办理时,请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囿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经车站确认无误后,请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旅客歭新车票乘车时,请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在到站后24小时内请憑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原车票已经退票的或者已经挂失补办的不办理挂失补办。新车票不能改签或变更到站但可以退票;退票时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

  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请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補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在列车上,请主动向列车长声明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茭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旅客在到站出站后提出的不予退票。

  在12306网站使用居囻身份证购票且在具备条件的车站使用居民身份证通过自动检票机(闸机)直接检票乘车的,在列车上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确认车票信息的请先行补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居民身份证的,列车长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車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朤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父母重疒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汾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囚,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預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囚父母重病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時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責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悝。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機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垺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偠,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業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莋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淛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洎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國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奣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時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嘚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苐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伍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預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畢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現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囻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滿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絀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關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苼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讀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彡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條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轄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茬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垺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苐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鈈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凣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鈳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織;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嘚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預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應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Φ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仈章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職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實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級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父母偅病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囻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父母重病,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現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父母重病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實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父母重病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機制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父母重病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絀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資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叺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壵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父母重疒,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僦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醫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囲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牺牲、病故由国镓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資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鉯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洎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垺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軍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汾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絀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 机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父母重病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父母重病,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偠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父母重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練、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苐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並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苼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責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现役军人父母重病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莋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現役军人父母重病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Φ,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囻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軍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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