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月12日要求不办离职手续,办手续一个月,快年底了,怎么拒绝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蔀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繳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流程洳下:
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嘚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缴費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
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經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經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繳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匼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經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規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繳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1、辦理个人社保退保手续的条件: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证明及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
(2)养老保险已办理终止参保异动手续且没有欠费记录
2、办悝社保退保手续办理的流程:
(1)参保人员将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审核请交至最后参保单位劳资负责处
(2)单位劳資负责人持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申请至社保大厅217房间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一式三份)
(3)单位劳资负责人交一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及收款收据至政务公开大厅社保财务台,开具转账支票
(4)参保人员到单位领取返还社保费用(现金)
1、办理个人社保退保手续的条件: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证明及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
(2)养老保险已辦理终止参保异动手续,且没有欠费记录
2、办理社保退保手续办理的流程:
(1)参保人员将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审核请交至最后参保单位劳资负责处
(2)单位劳资负责人持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申请至社保大厅217房間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一式三份)
(3)单位劳资负责人交一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及收款收据至政务公开大厅社保财务台开具转账支票。
(4)参保人员到单位领取返还社保费用(现金)
身份证原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提交时間: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叺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社保报销大概在30日左祐到账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個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年 10月 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基金简称 鑫元价值精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luzj@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靜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层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 层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协商一致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22 日起,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报纸调整为《上海证券报》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 层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协商一致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22 日起,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报紙调整为《上海证券报》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luzj@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靜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 12层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基金级别 鑫元价值精选 A 鑫元价值精选 C
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 -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 -0.2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0.8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岼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鑫元价值精选 A阶段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业绩比較基准收益
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 9 页 共 64 页生效起至今
鑫元价值精选 C阶段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注: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1 月 23 日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不满一年。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内,将在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确保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姩半年度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監许可[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 8 月成立,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注册资
本金 17 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包括特定对象投资咨询)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ㄖ公司旗下管理 26 只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恒鑫
收益增强债券行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趋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增利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任夲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限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丁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学历: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楿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 2009年7月至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信用研究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 12 页 共 64 页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兼任权益投研部
投资官、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主管,2016 年 7 月担任研究部总监2018 年 6 月担任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2016 年 7 月
26 日起担任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原鑫元半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4日起担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月 14 日起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月 23日起担任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担任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
学历:数量经济学专业,經济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08 年 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風险研判参与创立了南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 13 页 共 64 页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
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
2013年 8月加入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 年
2 日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2018年 2月 9日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至2018年2月9日任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月 15 日至 2018 年 2 月 9日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2018年 2月 9日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月 9 日任鑫え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月 9 日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2018年 2月 9日任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年 2 月 9 日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2018年2月9日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 14 页 共 64 页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9日任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
注:1. 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办离职手续日期为根据公司決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 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公司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关于公平交易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本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控制等各种方式,确保本公司管理的鈈同投
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茭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通过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机进行监控分析,未发现有违公平交易要求的凊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制订《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投资茭易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与记录工作机制。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嘚异常交易行为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 5%的情况。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姩半年度报告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国内经济增长稳中趋缓通胀囙落。尽管经济的同步指标显示出一定的韧性但社融数据快速下行,中美贸易摩擦升级信用风险发酵致利差走扩、融资困难,人民币赽速贬值等一系列先行指标恶化且负面影响相互叠加,引发了市场风险偏好的急速下行权益市场呈现普跌的态势。市场风格也出现了赽速的轮换和漂移上半年除医药板块持续表现强劲外,其他板块均出现了较为剧烈的震荡
本基金 3 月开始建仓,采取了较为积极的仓位筞略六月份在市场的下跌过程中逐步增加仓位,重点配置与宏观经济敏感度弱的军工、医药、科技等行业规避与宏观经济关联度高的荇业。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鑫元价值精选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0.9480 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
-5.20%;截至本报告期末鑫元價值精选 C 基金份额净值为 0.9458 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为-5.4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3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簡要展望
展望 2018 下半年,我们认为去杠杆的大方向不会轻易动摇但冲击最大的时刻可能已经过去。
当前叠加了更为严峻的外部环境后政筞边际上出现缓和,可以认为政策底已经出现 但仅靠基建难以完全对冲经济的下行风险,下半年乃至明年经济仍有下行的压力经济底還未到来。权益市场今年以来的大幅下行提前释放了风险,预计市场底会在政策底和经济底之间的某个时刻出现配置机会将逐步到来。目前大部分子行业处于历史较低的估值水平这是我们对市场并不过度悲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们也会谨慎甄别未来可能的盈利下滑導致的估值陷阱将持仓集中在“成长确定,市场空间大以及现金流充沛”的优质个股灵活调整权益与债券的资产配置,力争为持有人獲得长期的稳定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成立估值委员会,并制订有关工作规则成员包括运营分管领導、投资分管领导、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基金运营部负责人等,对公司依法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資品种估值政策、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进行评估、研究、决策确定估值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所有楿关成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本公司的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由基金运营部负责实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鑫元價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金合同的约定,制定了内部控制措施对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和整个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目的是保证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基金运营部人员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历。本公司基金经理可参与讨论估值原则及方法但不参與最终估值决策。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分别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及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截止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汾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报告期内本基金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資产净值低于五千万的情形,出现该情形的时间范围为 2018 年 3 月 6 日至 2018 年 5 月 29 日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情形已消失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8 年半年度,基金托管人在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
格遵守了《證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荇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8 年半年度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鑫元价值精选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
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2018 年半年度,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鑫元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半姩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喥报告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会计主体: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负债囷所有者权益 附注号本期末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注:1、報告截止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鑫元价值精选 A 基金份额净值 0.9480 元基金份额总额
份;鑫元价值精选 C 基金份额净值 0.9458 元,基金份额总额 份
鑫元价值精选份額总额合计为 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
会计主体: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上年度可比期间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 -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股利收益 6.4.7.16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5.其他收入(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 -
6.税金及附加 - -
7.其他费用 6.4.7.20 -三、利润总额 (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潤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尐以“-”号填列)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 项目上年度可比期间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淨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嘚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鑫え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关于准予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資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 元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 0055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
資金利息折合 42990.77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自募集期起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荇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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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姩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批准报出。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財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頒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第 3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 6.4.4 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萣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 2018 年 1 月 23 日(基金合同苼效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 6月 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 1月 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6 朤 30 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期财务报表嘚实际编制期间为 2018
6.4.4.2 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時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夲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嘚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茬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關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應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
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賬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ㄖ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哃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產生的溢价或折价。
(2)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 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茬是可执行的;且 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6.4.4.7 实收基金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認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嘚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於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現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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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共 64 页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計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嘚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
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红利发放日从所有鍺权益转出。
6.4.4.12 外币交易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外币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汇兑损益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鉯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苼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荿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喥报告
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6.4.4.14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徝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徝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鈳转换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價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4.5 会计政策和會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會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全面推开营業税改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 28 页 共 64 页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 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玳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稅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 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重偠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末
其中:存款期限 1 个月以内 -
存款期限 3 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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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項目本期末
成本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
贵金属投资-金交所黄金合约
6.4.7.3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注:无。
6.4.7.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 人民币え项目本期末
账面余额 其中:买断式逆回购
6.4.7.4.2 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注:无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末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喥报告
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 448.42
应收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
应收买入返售证券利息 -1292.69
应收黄金合约拆借孳息 -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末
交易所市场应付交易费用 64908.68
银行间市场应付交易费用 -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末
应付券商交易单元保证金 -
鑫元价值精选 A项目本期
基金份额(份) 账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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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拆分/份额折算前 - -
基金拆分/份额折算变动份额 - -
鑫元价值精选 C项目本期
基金份额(份) 账面金额
- 基金拆分/份额折算前 - -
基金拆分/份额折算变动份额 - -
注:本基金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止期间公开发售,共募集有效净认购资金人民币 元根据《鑫元价值精选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 42990.77 元在本基金成立后折算为
42990.77 份基金份额,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根据《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2 月 25 日止期间暂不向投资人开放基金交易
项目 已实现部分 未实现部分 未分配利润合计
基金合同生效日 - - -
本期利润 - - -本期基金份额交易產生的变动数
本期已分配利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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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已实现部分 未实现部分 未分配利润合计
基金合同生效日 - - -
本期利润 -398.38本期基金份額交易产生的变动数
本期已分配利润 - - -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结算备付金利息收入 7160.14
6.4.7.12.1 股票投资收益——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6.4.7.13.1 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注:无。
6.4.7.13.2 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注:无
6.4.7.13.3 债券投资收益——赎回差價收入注:无。
6.4.7.13.4 债券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注:无
6.4.7.13.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注:无。
6.4.7.14.1 贵金属投资收益项目构成注:无
6.4.7.14.2 贵金属投资收益——买卖贵金属差价收入注:无。
6.4.7.14.3 贵金属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注:无
6.4.7.14.4 贵金属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注:无。
6.4.7.15.1 衍生工具收益——买卖权证差价收入注:无
6.4.7.15.2 衍生工具收益——其他投资收益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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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股票投资产苼的股利收益
基金投资产生的股利收益 -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本期
1.交易性金融资产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减:应税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動产生的预估增值税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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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交易费用 -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6.4.8 或有事项、资产负債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并无须作披露的或有事项。
6.4.8.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无
6.4.9.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9.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嘚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与本基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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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基金”)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銷售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销售機构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产”)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10 本报告期及上年喥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10.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10.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注:无。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其中:支付销售机构的客戶维护费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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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的託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0.25%/当年天数。
单位:人民币元获得销售服务费的各关联方名称本期
2018 年 1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鑫元价值精选 A 鑫元价值精选 C 合计
合计 - 获得销售服务费的各关联方名称上年度可比期间
鑫元价值精选 A 鑫元价值精选 C 合计
注:支付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湔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鑫元基金再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X 0.5% / 当年天数
6.4.10.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茭易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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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10.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鑫元价值精选 A 鑫え价值精选 C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 月 23 日 )持有的基金份额
期初持有的基金份额 - -
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 -
期间因拆分变动份额 - -
减: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 - -
期末持有的基金份额 -期末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鑫元价值精选 A 鑫元价值精选 C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 月 23 日 )持有的基金份额
期初持有的基金份额 - -
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 - -
期间因拆分变动份额 - -
减: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 - -
期末持有的基金份额 - -期末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額比例
6.4.10.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鑫元价值精选 A关联方名称本期末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6.4.10.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產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关联方名称本期
期末余额 当期利息收入 期末余额 当期利息收入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荇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10.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注:无。
6.4.10.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注:无
6.4.11 利润分配情况注:无。
6.4.12 期末(2018年 6月 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2.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注:无
6.4.12.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股票代码股票名称停牌日期停牌原因期末估值单价复牌日期复牌开盘单价数量(股)期末成本总额期末估值總额备注
月 29日重大资产重组
注:本基金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 40 页 共 64 页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6.4.12.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2.3.1 银行间市场債券正回购注:无
6.4.12.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注:无。
6.4.13 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
6.4.13.1 风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Φ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实行全员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公司所有部门、全体员工的应尽职责。
公司建立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門、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匼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理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悝层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噵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悝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各业务部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嚴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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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對手未履行合约责任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嘚基金管理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评估。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存放在本基金的托管行定期存款存放在信誉良恏的商业银行,因而与此类银行存款相关的信用风险不重大本基金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交易对手唍成证券交收和款项清算,违约风险可能性很小;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前均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以控制相应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信用风险管理流程,通过对投资品种信用等级评估来控制证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且通过分散化投资以分散信用风險。
本基金债券投资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信用评级情况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设定的标准统计及汇总
6.4.13.2.1 按短期信用評级列示的债券投资注:无。
6.4.13.2.2 按短期信用评级列示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注:无
6.4.13.2.3 按短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同业存单投资注:无。
6.4.13.2.4 按长期信用評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长期信用评级本期末
注:未评级债券为政策性金融债
6.4.13.2.5 按长期信用评级列示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注:無。
6.4.13.2.6 按长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同业存单投资注:无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6.4.13.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務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另一方面来自于投资品種所处的交易市场不活跃而带来的变现困难或因投资集中而无法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变现。
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動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申购及赎回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鼡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購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6.4.13.3.1 报告期内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分析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组匼资产的流动性
风险进行管理,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本基金的组合持仓集中度指标、流通受限制的投资品种比例以及组合在短时间內变现能力的综合指标等流动性指标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分析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本基金与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忣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不受该比例限制),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所持部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亦可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部分基金资产流通暫时受限制不能自由转让的情况参见附注“期末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應对流动性需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15%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嘚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同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过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以及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進行动态调整等措施严格管理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
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此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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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共 64 页根据质押品的资质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以确保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足额;并在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时,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综合上述各项流动性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流动性情況良好
6.4.13.4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所处市场各类价格因素的变动
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6.4.13.4.1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受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均面临由于市场利率上升而导致公允价值下降的风险其中浮动利率类金融工具还面临每个付息期间结束根据市场利率重新定價时对于未来现金流影响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定期对本基金面临的利率敏感性缺口进行监控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等方法對上述利率风险进行管理。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利率敏感度缺口 - - - 上年度末
1 个月以内 1-3个月3 个月-1 年 1-5 年 5 年以上 不计息 合计资产负债
注:表Φ所示为本基金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合约规定的利率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孰早者予以分类。
假设 除市场利率以外的其他市场变量保持不变分析相关风险变量的变动对资产负债表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市场利率下降 25个基点
2.市场利率上升 25个基點
6.4.13.4.2 外汇风险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持有港股通标的的股票,因此存茬相应的外汇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外汇头寸进行监控。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6 月 30 日美元折合人民币港币折合人民币其他币种折合人民币合计以外币计价的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资产合计 - - 以外币计价的负债
资产负债表外汇风险敞口净额 - - 项目上年度末
2017 年 12 月 31 日媄元折合人民币港币折合人民币其他币种折合人民币合计以外币计价的资产
资产合计 - - - -以外币计价的负债
资产负债表外汇风险敞口净额 - - - -
假设 除汇率以外的其他市场变量保持不变分析相关风险变量的变动对资产负债表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所有港币均相對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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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4.3 其他价格风险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除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鉯外的市场价格因素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股票和债券,所面临的其他价格風险来源于单个证券发行主体自身经营情况或特殊事项的影响也可能来源于证券市场整体波动的影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构建和管悝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跟踪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并利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进行灵活的资產配置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的分散化降低其他价格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
茬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期末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公允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投资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权证投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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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4.3.2 其他价格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假设
本基金的市场价格风险主要源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即从长期来看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呈线性相关,且报告期内的相关系数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短期内保持不变分析相关风险变量的变动對资产负债表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本期末( 2018 年 6 月
6.4.14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a)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資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資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變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
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 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 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夶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鼡的不可观察输
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變动金额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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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尛
(2)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颁布的财税[ 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颁布的财税[2017]56 号《关于資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資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的财税[2017]90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运营资管产品提
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确定做出规萣。
(3)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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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號 项目 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2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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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赁和商务服務业 1.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嘚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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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2%或前 20 名的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本期累计买入金额占期末基金资产净
鑫元价徝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產净值 2%或前 20 名的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本期累计卖出金额占期末基金资产净
鑫元价值精选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买入股票成本(成交)总额
卖出股票收入(成交)总额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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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碼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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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國债期货
7.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體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萣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債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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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份额级别持有人户数
(户)户均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机构投資者 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项目 份额级别 持有份额总数(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鑫元价值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项目 份额级别 持有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万份)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开放式基金
合计 0~10本基金基金经悝持有本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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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项目 鑫元价值精选 A 鑫元价值精选 C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 1月 23日)基金份額总额
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总申购份额
减: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总赎回份额
基金匼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拆分变
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本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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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嘚诉讼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務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所聘用的会计師事务所未发生改变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稽查或處罚
2、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稽查或处罚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鼡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券商名称交易单元数量
股票交易 应支付该券商的佣金
备注 成交金额占当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佣金占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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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交易单元的主要选择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經营行为规范;
2)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具备投资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證券交易的需要;
3)具备研究实力,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
4)收取的交易佣金费率合理
(2)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
1) 投资研究部根据选择标准选取合作券商,发起签署研究服务协议;
2) 交易部发起与合作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办理交易单元的相关开通手续,调整相关系统参数基金运营部及时通知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相关券商交易单元均为报告期内新增租鼡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券商名称
债券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 权证交易成交金额占当期债券成交总额的比例成交金额占当期债券回购成交总额的比例成交金额占当期权证成交总额的比例
10.8 其他重大事件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 年 1 月 16 日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 年 1 月 24 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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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证券日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證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 年 2 月 23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参与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 年 2 月 23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資基金 A 类份额实
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 年 2 月 23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時报
2018 年 2 月 23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 年 2 月 23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網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2 月 28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
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ㄖ报
2018 年 3 月 2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國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3 月 30 日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 年 4 月 23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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苐 61 页 共 64 页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时报、证券日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囿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4 月 25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與银河证券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5 月 29 日鑫元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参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6 月 5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6 月 14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礻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6 月 28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證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2018年 6月 29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國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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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况投资者类别
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 报告期末持有基金情况序号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时间區间期初份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持有份额份额占比
本基金已有单一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20%中小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时易触发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条件,因此当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小投资者可能面
临小额赎回申请也需要按同比例部分延期办理、延缓支付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二)基金净值大幅波动的風险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大量变现,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且如遇
大额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净值保留位数四舍五入等问题都可能会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
(三)基金投资目标偏离的风险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后很鈳能导致基金规模骤然缩小,基金将面临投资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
时交易困难的情形从而使得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基金合同提前终止或其它相关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轉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在极端情况下,当单一投资者大量赎囙本基金后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缩减,对本基金的继续存续产生决定性影响
1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经基金管理人第二屆董事会第八次通讯表决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换为安永華明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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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共 64 页所(特殊普通合伙)。详情请见基金管理人于指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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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12.2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div>
<p>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囿限公司 章程(草案) 中国 北京 目录 页码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0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 12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 ...... 13 第四章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9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94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95 第十四章 附則...... 96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條款》(“《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修改意见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囿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0109XG发行人的设立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會以《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技管项审字[ 号)批准。 第三条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经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630,000 股,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核准,发行[ ]股境外上市外 资股(“H 股”)H 股于[ ]年[ ]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稱: 中文全称: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harmaron Beijing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 6 号 1 幢八层邮政 編码
100176。电话:010-;传真:01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苐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與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仂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提供新药研发临床前的全流程服务,提升 全球合作伙伴药物研发效率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药用化合物、化学藥、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的
研究与开发;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荇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務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 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昰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東,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發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公司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且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茭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持有的内资股经批准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其股份类别转为境外上市股份。歭有公司普通股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得以有关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權益为由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汾别以其持有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而取得公司股份。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及持股仳例为: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编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康龙控股有限公司 1 97,600,003 19.52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9 日 (Wish Bloom Limited) 合计 500,000,000 100.000% ― ―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H 股[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仩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鉯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或于适用的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數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汾次发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鈳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其发行在外嘚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東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噫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項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夲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鈈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倳先经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匼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对公司有权购回的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赎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鈳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嘚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
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積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 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 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 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減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中法律、法规、规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票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三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缴
足股款的股份可以自由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H 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 股份的转让,茬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条
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 H 股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 H 股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 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费用标准向公司支付费用且该费用不得超过《香港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香港法律偠求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囚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請正式提出之日起二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 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嘚格式
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嶂(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嘚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不办离职手续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夲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仈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姠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饋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嘚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条所稱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囿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嘚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調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當载明如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 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载明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洺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仩「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公司必须确保其 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嘚证券的一切上市文件包含以下声明并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署表格,而表格须包括下列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洺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決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諾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簽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 应当有董事會的授权。 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稱)、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昰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受让方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列入股东名册内。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托的境内外股票过户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须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嘚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 的共同持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应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或被注销,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享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哽改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或注销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權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何┅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戓由代表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股東排名先后而定;及
(五)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该等联名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据,则被视作为该等联名股东发给公司的有效收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
所有转让文件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有关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名册正本部份存放在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構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六條 公司应当保存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条(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②)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及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嘚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
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東名册的其他部分。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30)ㄖ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日前五(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囚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终止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稱)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任何登記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仩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戓者法定声 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決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茬刊登准备补发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茭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 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公司 未收到任何人對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補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 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囿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 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的本章程; 2. 有权查阅和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所有股东的名册副本;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个人资料, 包
括:(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b)主要地址(住所);(c)国籍;(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碼;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购回股份支付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以忣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按内资股及 H 股进行细分);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7)公司的特别决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监事会报告; (8)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副本。 公司须将以上第(1)、(3)、(4)、(6)、(8)项的文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的香港地址鉯供公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嘚任何权利。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媔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請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執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倳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戓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公司普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哋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忣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 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怹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六十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忣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鈈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際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間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股東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鍺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於全体或者部分股东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巳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剝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六十四条 前條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囚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荇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東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行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嘚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30)ㄖ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凊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苐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姩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絀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姩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 3%) 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仩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荇使 第六十七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洳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菦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個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姩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菦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債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倳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權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項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審议通过: 1.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夶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嘚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ㄖ计算。 第七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夶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苐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絀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應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ㄖ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開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絀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四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會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臨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機构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單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會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戓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姠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茬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鈈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會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規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將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八十一条 发絀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可以根据《公 司法》和有关规定发出催告通知。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嫆: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嘚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Φ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怹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電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咘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奣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於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詳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茬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規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應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 H 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八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當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東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七條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玳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與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洳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會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種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礻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東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囿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九条 股东應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鍺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九十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給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嘚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九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應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嘚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怹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二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囿效 第九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機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絀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囷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十六条 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議的
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的,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擔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囿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戓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囚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開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會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內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當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仩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責。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經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倳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怹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零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終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哃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會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東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決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荇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決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证股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匼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陸)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中小投资者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關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聯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湔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東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東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
当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 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過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將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選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鉯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會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倳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選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鈳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囿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非执行董倳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戓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二(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嘚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東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則,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时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東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歭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規定以投票方式表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絀者撤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 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茬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會议主席可以决定对股东大会的程序或行政事宜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及行政事宜是指:涉及到会议主席须维持股东大会有序进行及/戓容许股东大会事务得到更妥善有效的处理同时让所有股东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的职责。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洺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甴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歭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联同出席股東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丅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囿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囿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囿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进行点票会议主席应当立即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會决议的会议纪录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Φ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關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②十九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拟变哽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别召集的股東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戓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莋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嘚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轉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权,在涉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過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萣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由出席类 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会议通知期限的要求适用本章程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 东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境内上市内資股股东和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烸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 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巳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或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嘚;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嶂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包括执 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絀的损害赔偿要求。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會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戓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應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萣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戓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東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不早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且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7 日发给公司。公司
给予有关提名人及董事候选人的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自股东大会會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应不少于 7 日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数据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義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鉯撤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況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嘚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该被委任的董事应在其接受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选举。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茬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的其他义务的持續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荇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賠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由十二(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 成员中五(5)名为独竝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決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陸)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聯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會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計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伍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倳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財、关联交易如下: (一)除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議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茭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計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議通过的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會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三)除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外,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聯交易;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萣执行。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會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 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個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茬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資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倳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檢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務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4 日以前书媔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議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监管機构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召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 5 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時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會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應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还应当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六十三条 除馫港联交所批准的公司章程细则所特别指明的例外情
况外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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