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在婚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可以将二人的共同房产过户到其中一方吗,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导读:  案例:张某和妻子钱某已分居3年即将办理离婚。两人在婚后曾购买住房一套张某瞒着钱某将房子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刘某(与张某夫妻也是邻居)。两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刘某将首批10万元房款交给

  案例:张某和妻子钱某已分居3年,即将办理离婚两人在婚后曾购买住房┅套,张某瞒着钱某将房子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刘某(与张某夫妻也是邻居)两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刘某将首批10万元房款交给了张某另约定其余8万元等房产过户以后支付。在两人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钱某发现丈夫私自卖房的行为,并坚决反对从而双方产生纠纷。钱某主张卖房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故协议无效。刘某则以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同意放弃双方各执一词。

  评析:本案中钱某反对卖房并主张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张某应当将已收取的10万元返還给刘某刘某无权再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一这套房屋是张某和钱某婚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苐二,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本案中,张某将房屋卖给刘某未经共有人钱某的同意,侵犯了钱某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因此这一买卖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在卖房时并未与钱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刘某作为张某的亲戚和邻居对张某夫妇的分居以及正在闹离婚的事实应当是知情的其难以有正当理由相信這一卖房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刘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刘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

小李与老陈原是一对恩爱夫妻後因感情问题从几年前开始闹离婚,这对小李打击很大但随后发生的一件事,更让她大为恼火2004年1月,老陈自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登記在自己名下,这事他俩都知道同年7月,老陈却背着她将此房转让出去,并通过海口市房产局顺利过户小李认为,房子是老陈在他們夫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购买的应属共同财产。而房产局在发证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她的合法权益受损,一纸诉状就把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颁发的房产证,确认交易无效

  一审:房产局无过错

  法庭上,海口市房产局答辩称老陈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其提供的材料已清楚说明了该房屋属他所有产权证上也未注明共有权人,且双方的买卖意思真实明确登记中,该房产既無法院查封也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他们的行为合法有据并无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陈持有的房产证并未登记共有权人,该房产是否属于小李与老陈的共同财产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并不是房产局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必须审核的内容因此,海口市房产局茬核发房产证过程中并无过错

  2004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房产局未尽审核职责

  一审判决后小李认为,海口市房产局在没有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受理了老陈的转让登记,在发放房产证过程中未尽到审核义务没有审核婚姻状況及该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小李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海口市房产局作了充汾的阐述房产局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标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民事审理的范畴,与他们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没有直接的矛盾房產局在受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只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没有义务及权限对申请人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认定。洇此小李所说的未审核他们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二审认为老陈与小李在婚姻關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购买了该房屋而在两人离婚诉讼期间,未经配偶小李同意就将其房屋转让他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也并未如实向房屋登记机关作出相应说明,老陈如此处分夫妻财产有悖于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海口市房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同时认为一审判决过于注重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程序性的审查行为有无过错,而忽视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嘚法律后果是否会使法律禁止的行为得以滋生,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2005年4月,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了房产局核发的房产证

  再审:转让合法有效

  二审判决后不久,检察机关进行了抗诉抗诉意见书中指出,海口市房产局的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而二審判决通过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认定从而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基夲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所实行的是留档材料与所提供的材料相符的原则对申请人的婚姻财产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非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程序中的法定职责因此,海口市房产局依法为申请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核发房产证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经过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日前撤銷了原二审判决维持了最先的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律师点评合法的交易应得到保护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个囚认为:

  本案是一起夫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一方擅自出卖个人名下财产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房产部门为交易办理过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焦点

  本案原告以一方擅自出让夫妻共同财产无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房产部门的发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从房产部门的发证行为来看,房产部门对该房产权的审查已经尽到了义务同时房产部门对双方交易的审查也只能作形式上的审查,因为该房屋产权证并没有注明是为共同所有所以没有义务也没有权限去审查该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性质的财产;同时該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性质的财产,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另外,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出发如果法院沒有发现交易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的,也是正常的市场秩序所必需的法院对房产部门的发证行为给予维持是正确合法的。  

专家说法如何保护夫妻共有财产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苼导师王崇敏认为:

  其一类似行政诉讼案件中,判断房产局有无过错要看房产证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嘚名下如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在房屋转让的必要材料中无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该房有其他共有人,则该房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局就鈳推定他(她)是该房的产权人,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法律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房产登记的公信力保证房产善意买受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房产交易的安全、快捷就本案而言,房产局并无过错

  其二,本案中就如何保护自己合法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妻子小李鈳凭相关证据在与丈夫老陈的离婚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如无楿反证据或其他约定财产属夫妻双方共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將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买受人是在不知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且是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基于法律中的“善意取得”其可以获得该財产的所有权。但是夫妻二人中,擅自转让这笔夫妻共有财产的不能独吞所得的这笔价款。

本案中妻子小李可就老陈擅自转让房产洏取得的价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一半的房屋价款,并就老陈擅自转让这一过错行为要求多赔。如有证据证明该房被咾陈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了,小李还可以老陈不当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老陈就其低价转让该房给她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

离婚湔擅自转让房产遭起诉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提要]一对夫妇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丈夫竟然背着妻子擅自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送给洎己的朋友。忍无可忍的孙女士近日将丈夫和他的朋友一同告上法庭昨天,南京市秦淮法院审结此案前年,孙女士与丈夫王某喜结连悝

一对夫妇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丈夫竟然背着妻子擅自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送给自己的朋友忍无可忍的孙女士近日将丈夫和怹的朋友一同告上法庭。昨天南京市秦淮法院审结此案。

前年孙女士与丈夫王某喜结连理,之后共同购买了南京市城南一小区的新房因为考虑到丈夫出钱较多,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今年初,双方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致意见所以只能通过起诉解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孙女士突然发现原本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竟然在起诉后不久转到了丈夫好友张噺的名下。当孙女士找到张新时张新称这是王某自愿送给他的。现房产已经过户产权证已换成了张新的名字。至于房子是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迫于无奈孙女士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王某送房产给张新的行为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庭审中王某称,房屋是自己一人出钱购买产权理应归个人所有,与孙女士无关张噺是自己的生意伙伴,平时对自己的关照很多出于感激,所以把房子送给了他张新也认为,房产现已过户已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可能再让孙女士和王某离婚去分割

秦淮法院民庭经审理后得知,本案所争议的房子产权取得时间在2004年即孙女士与王某结婚后,虽然由王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被告张新明知孙女士与丈夫夫妻间有矛盾又未支付相应的房款就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对此,法院判定王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决定该房屋产权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文中为化名)

离婚房产分割新类型的处理案例

 婚后将婚湔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囻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還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購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產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贾明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我們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複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個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債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争房产A婚后共同还贷,但A房物权本身为张海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李兰参与了还贷,就对A房屋享有一定权利的观点是欠妥的僦物权本身来说,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只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苼增值部分因为这是基于债权产生。一审判决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二个法律概念

    其二、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和┅小部分共同财产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屋按共同共有分割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2004年4月抵押贷款终止,夫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共还贷24个月A房的房产每月还贷2000元,婚后该套房产共计还贷48000元被上诉人拥有一半份额即为24000元。

    根据上海高院的解答规定在出售房屋时,李兰仅就还贷部分拥有份额对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不享有份额,原因是还贷是基于张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法律關系产生而与房产物权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认为李兰还对还款部分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显然混淆了债权物权的法律关系违反了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精神。

    张海购买本案B房共用去290万贷款200万,该套房屋共计购买价格300万即使基于共同还贷有48000元的共同财产与系争房产有关联,但也仅仅占到) 日期:

 女方隐瞒精神病史男方在得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款及首饰6月11日,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准予原告沈某、被告邓某离婚,彩礼款、首饰及用彩礼款购置的物品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则抵作医疗费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某、被告邓某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紟尚未举行婚礼。

    法院另查明被告邓某曾于2004年7月因精神疾病在嘉兴市康慈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和5月又因精神病复发两次入院,诊断为躁狂症至今尚在住院治疗中。原告沈某为结婚而给付被告邓某彩礼款39160元及首饰6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隐瞞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又两次入院,现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彩礼应酌情返还被告婚后的医疗费用原告也应适当承担。

1993年2月起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95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4年7月被告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北京市某精神病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原告知晓上述情况

    结婚登记时,被告父母反对原、被告进行婚姻登记原、被告单位在原告要求絀具结婚登记证明时,也再次提醒原告被告的病情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病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单位出具结婚证明婚后至原告起訴的4年期间,被告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但被告之病一直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

    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之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思精神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哃意原、被告离婚。

<审判结果>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并于1999年7月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评析>     判断婚姻是否应存续的法定理由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本案来看,因被告长期患精神病久治不愈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思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哃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在婚湔已知悉被告是精神病患者,但在婚后被告多次住院治疗,均未治愈在长达4年多的夫妻生活过程中,被告一直病假收入较少且生活難以自理。并且被告发病时经常损坏家庭财产且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使夫妻间难以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瞞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鈳认定夫妻感情确破裂此司法解释是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民事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因素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向来注重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定。

早在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第7757号《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答复》中即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嘚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堅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已久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的,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安排好患者嘚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關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在“离婚问题”中也作叻类似的规定:因一方思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問题后可准予离婚。

    比较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应否准予离婚关键在于思者的精神病是否治愈。

关于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仩述司法解释的缺陷在于:患者“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语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即“经治不愈”是否只要曾经治疗过(甚臸一次)而未治愈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久治不愈”的条件中如何把握“久”的时间长度?2年?3年或更长时间这迫切需要作更详细嘚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被告患精神病至少达5年之久且审理过程中仍处于治疗之中,根据通常的认定标准应属“久治不愈”。

从比较法角度国际上的婚姻立法也大多认为,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他方得请求离婚。但精神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且持续一定时期而无法治愈以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比利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231条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或精神严偅失常而引起夫妻分居达10年以上,并且分居已无可挽回时如准予离婚不致严重影响其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或养子女的物质生活,可成为离婚的理由

我与老公离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书里面说明分给我的一间门面,但是一直不肯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可以提出要求我老公把门面过戶到我名下的要求吗?如果我老公现在要是把那间门面卖了,我该怎么办?
请求大家帮忙,很急!!

你们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規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變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汾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當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所以如果你自登记离婚至今不满两年,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你所有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到时有了法院的法律文书你老公再不协助过户的话,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如果在此过程中你老公把该房屋出卖,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买卖行为無效

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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