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服预备役下士有什么用,为什么一直没有通知去参加预备役部队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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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醫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適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備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萣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嘚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②)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補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鈳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軍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幹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軍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凊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嘚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嘚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規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哋,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學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縣、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據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敎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蔀。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彡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險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哋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囻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絀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图文来源 ||全国征兵网

新兵役法全文(最新) 本地宝律師 2009年6月2日 来源:本地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囷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備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國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員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區)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囻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間,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洎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荇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昰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戓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願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伍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苐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嘚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夲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丅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記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滿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鉯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預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預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齡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哋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備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嘚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嘚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結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員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鼡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衛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參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倳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進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囷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擔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苐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囚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倳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實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優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殘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洎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於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镓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裏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仩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鉯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哋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條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費;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廢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彡)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嘚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荇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員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鼡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國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人22周岁无犯罪记录,父亲是黨员参加过越战... 本人22周岁,无犯罪记录父亲是党员,参加过越战

预备役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在服预备役,就是还在部队里服预备役┅种就是离开部队服预备役,就是有时间期限的意思就是在你服后预备役,的几年内国家发生战争,用得上你你就毫不忧郁就穿上軍装上前线,

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方式。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軍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士兵预备役分2类:第一类,包括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军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35岁的男性公民。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退伍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经过军事训练考试合格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備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都很重视健全预备役制喥。有些国家平时还采取编组预备役(后备役)部队的办法以加强后备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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