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好笑的特色社会主义哎

摘要:财产申报制度被誉为是腐敗的“天敌”和“克星”深得我国学者和民众青睐。但财产申报是一项复杂的制度设计从世界上二十个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来看,无论是立法形式、申报主体、受理机构、信息管理等都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式尽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譬如多数国家并未有专门的财產申报立法而是将该制度融入到反腐败法律之中;大多数国家会限定财产申报的主体,而不是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都需要申报财产;许多國家成立专门机构受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且将申报信息予以公开,但是并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成为所有国家都必须恪守的信条。官員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还必须基于本国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制度路径。

如何从制度上预防腐败是当今中国的热点难题官员财产申报制喥被誉为是腐败的“天敌”和“克星”,被学者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且具有普遍意义的反腐利器深得我国学者和民众青睐。有学者描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称其对官员来说“是一种刮骨疗疮之痛,是一把悬在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呼吁中国政府“做出政治上的决断并在政治决断的基础上,将制度建设纳入立法的议程”对此,我们还需要深入了解这项制度的具体情况为未来选择做好知识储备。

目前国内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国际经验的研究并不鲜见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制度与实践,但这些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至少有以丅三点:首先,整体来说我们目前对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不是有余,而是不足大多数文章或报道多是笼统、抽象地介绍国外的相關做法,缺乏具体、详细的介绍、说明和比较其次,不同研究者从自己熟知的国际经验出发谈对我国的启示实际上就是把某个国家的淛度直接作为我们借鉴的对象,忽视了“特色”与“共识”之间的区别放大了自己所选择的那个域外经验。最后绝大多数研究都是只關注某一个国家,做专门的介绍和研究这固然帮助我们丰富域外经验,且借助不同研究者的合力推进对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但这種分散化的研究容易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病易于忽视这项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为推进中国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制度移植昰最便捷的方法,吸取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实践的经验教训很有必要而制度移植的前提是透彻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全貌,特别是制度嘚多样化形态有鉴于此,本文选取当前国内有所简介且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二十个国家对其在该领域的制度建设进行比较分析。这二┿个国家分别是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瑞典、土耳其、德国、西班牙、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亞、泰国、菲律宾、越南、巴西和坦桑尼亚同时,在适当时候会参考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比较对象。

财产申报是一项複杂的制度设计可比较的内容很多,但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仅选取与中国当下讨论这一制度较为密切的问题展开比较分析。具体而言夲文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财产申报立法的主要形式,制度的建立完善过程申报主体,受理机构申报信息的管理等。

需要交代的是因为涉及国别较多,作者学力有限文中信息多是在二手资料基础上进行研究。尽管本文主要依据业界较为权威的资料分别是中国社會科学院“政治发展比较研究所”课题组编写的《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和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编译的《国外防治腐败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选编》,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研究同时,还力争参考相关研究文献分别予以佐证,但仍无法逃脫基于二手资料研究的缺憾

二、财产申报的立法形式

制定专门的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在中国一直不乏支持者。中国学者对制定财产申报立法的呼声很高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从2006年至2012年连续七年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议案,甚至早在2008年中国一些退休高官和左派知识分子联名上书中央要求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但是实际上,从采纳财产申报或公示制度嘚各国情况来看并不是每个国家都针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进行专门立法。

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中立法形式主要有四种:

苐一,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规定之中比如澳大利亚涉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就达十三部之多。

第二在統一的反腐败法中将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并作原则性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的《反腐败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和自治哋方的工作人员提交有关收入、财产及财产性债务信息的义务”越南《反腐败法》第十四条规定,掌握一定职权者须如实申报本人房地產和其他大宗财产

第三,制定专门的财产申报立法本文选定的二十个国家中,专门为财产申报立法的有印度、印度尼西亚、法国、土聑其、巴西和泰国

第四,在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中对财产申报作出规定将其作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纪律要求,典型代表是美国、韩国和ㄖ本

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进并不局限于制定专门的财产申报法律。实际上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也取决於制度的“周边环境”,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简言之,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绝非一部财产申报法所能承载的。因此在呼吁和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时,应当看到整个反腐败工程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而不能仅仅专注于一部法律的制定。

三、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历程

任何一项制度的变革都是对旧有制度的革命是不同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都需要时间供利益各方不断协商与磨合。我国对官員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可追溯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真正从制度上尝试财产申报制度则源自1995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於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至今未能形成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现实令许多学者感到忧虑甚至明確要求“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争取在最近一年内尽快出台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形成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也都经历过漫长的发展历程。美国从二十世纪上半叶就开始对政治候选人探索性试行财产申报制度但直到1978年才开始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试验运行达半个多世纪之久英国则早在1883年就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依据该法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囸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做出解释和说明但直到1974年下议院通过的《行为规范》才对议员的利益登记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期间跨度達近百年

以本文研究的二十个国家为例,发达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普遍用时较长除了前文提到的英、美两国之外,法国也是经过漫长的实践探索才在1988年通过的《政治生活财务透明法》中规定了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西班牙从1983年开始防范公职人员可能出现的公私利益冲突到2006年,中央政府设立利益冲突办公室专司官员收入财产申报工作耗时二十三年。俄罗斯从1992年的总统令到2008年的《反腐败法》用叻十六年。韩国从1960年尝试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到1993年大幅修订《公职者伦理法》基本确定财产申报制度,用了三十三年

当然,一些后进国家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则进展迅速印度尼西亚从1998年苏哈托时代结束,开始出台系列反腐倡廉法律到2005年肃贪委员会制定《關于国家官员财产申报的登记、稽查和公开的规定》,用时只有七年泰国1996年开始推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二年就将其写入宪法從而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发达国家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者一般用时较长。因为发达國家较早走上民主化道路一直在探索如何有效制约权力,控制腐败而财产申报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新近的制度创造。尽管财产申报淛度可以追溯至1766年的瑞典但真正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后进国家借助制度移植参考先进的国际經验,则可以少走弯路节约时间。

但是即便是制度移植,也有一个水土适应问题日本社会学学者上村邦彦曾经表示,“财产公开制喥从被确定到立法、执行、反复完善这个过程最起码要五年以上。”“东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中有很多不透明的东西而整个社会的公开囷透明,配合官员财产公开才能有效防止和惩治腐败。”因此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还需了解这一制度的复杂性切不鈳操之过急。

针对我国目前运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批评者多认为申报主体范围太窄。目前有效的文件是2010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發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涵盖的主体是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囿企业等部门中的副县(处)级(含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千部,以及大型、特大型、中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还包括副调研员鉯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批评者认为这个范围太窄的理由是当代中国政府“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国家干部广泛分布在党、政、军、法系统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而且诸多官员还拥有哆重身份此外,许多职能部门或特殊职业的工作人员事实上拥有较多的资源分配机会或是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上述人员都游离于财产申报制度之外”。再就是军事开支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规定一定级别的军官申报财产也十分必要。因此有许多学者建议将申报主体扩大到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以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一致这些批评貌似有理,但实则忽视了官員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精神

从国际经验来看,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大都有限需要进行财产公开的主体范围那就更小。美国大約有30余万联邦政府官员需要进行财产申报但只有约2.5万名高级公职人员和政府雇员要申报并公示其财产。法国受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委员会監督的人员约在6000人左右西班牙2008年时在超过61万名公共机构任职者中仅有409名高级官员需要申报个人财产信息。日本的财产公开制度只适用于政治家总人数不足5000人。对于通过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约有340万人,则不实行财产公开制度韩国有财产申报义务的人数约18.8萬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但财产公示义务者约有1800人,占韩国全体公务人员的0.18%此外,以法国为例的少数国家只限于官员本人申报财产和收入,“其配偶、有民事连带合同允许的同居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收入和财产不需要申报是受隐私权保护的”。

国外进行财產申报主体范围有限的理由主要有二:第一国外公职人员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是通过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定性为职业政治镓,接受人民的委托理应向人民负责。因此其包括财产权益在内的个人隐私在与公共利益或公众的知情权进行权衡时会受到一定的限淛。而事务官多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从事公共服务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实行财产公开。第二财产申报制度若想发挥有效作用,需要对申報内容进行审核甚至进一步调查。这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大量官员申报财产势必导致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承担审核职能,增加行政成夲且减弱制度效力。所以仅限定少数政治官员申报财产,有助于该制度的切实有效运行

当然,这种做法也有例外新加坡的财产申報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只要求公务员申报,而不涉及政治家其原因是,新加坡议会政治存在腐败的风险较小提高政府部门的清廉程喥则成为新加坡治理腐败的重点。由此也可以看出制度没有普遍性,不同国家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真正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才是根本の策。

五、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需要有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履行各国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各不相同。但大致来说基本有四种情况:第一,成立专门的受理机构负责财产申报事务。诸如西班牙的“利益冲突办公室”法国的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委员会等。第二由申报人的上级机关负责管理。第三由申报者本人所在的机关负责管理。第四则是由议会内专设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这主要是诸如英国、澳大利亚等议会制国家采纳的做法

以本文选定的二十个国家为例。较多国家选择了专设机构进行管理具体信息如表l所示。当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实施策略仍有不同。譬如同是专设机构受理财产申报,但性质上不尽相同有的是专门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典型如法国的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委员会有的是隶属于内阁的下属机构,如西班牙的利益冲突办公室是内阁公共行政部的下属机构

表1各国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一览表

西班牙、韩国、法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巴西、瑞典、土耳其

美国、新加坡、俄罗斯、越南、坦桑尼亚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

从表1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受理这固然有助于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嘚落实以及申报之后的审核和调查。但如何定位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以及如何协调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与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关系则又成了┅个问题。有的国家由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如廉政公署)受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但大多数专设机构(如韩国、西班牙、法国等)则是獨立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这就需要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

六、财产申报信息的管理

公示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公職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是公开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并对其进行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是大家耳熟能详嘚格言我国目前中央有关官员财产申报文件最受人诟病之处恰在于不公开,因此许多地方试点都以公开为最大亮点。民众对未来官员財产申报制度的最大期待也是公开

从世界各国的制度设计来看,公开确实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方向但这仍然不是该制度中的铁律。仳如清廉程度相对较高的新加坡则选择不公开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信息。仍以选定的二十个国家为例各国财产申报信息公开情况如表2所示。

表2各国财产申报信息公开情况一览表公开情况

英国、韩国、法国、菲律宾、瑞典、加拿大、坦桑尼亚、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ㄖ本、越南、印度

美国、西班牙、印度尼西亚、泰国

从表2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公开官员申报的财产信息,甚至将该项制度直接定位为财产公开(公示)制度不公开的国家仅有新加坡、土耳其和巴西。从透明国际历年清廉指数排行榜来看这三个国家中只有新加坡屬于较为清廉的国家,而土耳其和巴西的廉洁程度都相对较低当然,并不能因此就把公开与否和清廉程度划等号只能说,对于这项制喥的设计来说大多数国家选择了公开,而仅有少数国家选择不公开

美国、西班牙、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则采取分类公开的方式。这又分為两种情况一种是仅公开高层级官员申报的财产信息,普通公职人员则只申报不公开。譬如美国要求凡担负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秘密申报的人员适用于中、下级官员和雇员┅般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另一种情况是对公职人员申报的信息进行分类公开大多是公开公职人员的工资等收入,对于房产信息以及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则不予公开譬如,西班牙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查询到主要高级官员的姓名、财产以及个人债务关系等信息但是不動产的地址和数量信息则不对外公开。

除了立法形式、制度的设立历程、申报主体、受理机构、信息管理等内容外官员财产申报的具体內容,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信息都有可比较之处。从中都能看出这一制度的复杂性和地域性但整体来说,申报内容多昰以收入为核心的财产信息个别国家还要求提供详细具体的收入来源和证明材料。申报时间多因地制宜各不相同,但申报方式基本都汾为三种分别是入职申报,在职期间的年度申报和离职申报个别国家要求离职后一定年限内还要继续申报财产信息,以防期权腐败甴于对申报信息的核查费时费力,所以从申报信息中发现腐败线索的几率很低但如果有瞒报情况,多数国家以犯罪论

基于上述分析,從二十个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际经验中可以看出几点启示,值得我们在推行这项制度时予以思考

第一,限于申报信息的管理成本高对防腐反腐的作用有限,极少有国家实行大范围的官员财产公开多数国家仅选择部分官员申报并公示财产,以期能集中力量做好管理笁作如前所述,大多数国家需要申报财产信息的官员仅占公职人员的很少一部分比例以减少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能

第二,在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中率先公示财产的多是高层级官员。法国1988年的《政治生活财务透明法》规定需要财产申报的官员主要是总理、蔀长、国务秘书和地方一把手(大区区长、主席、市长)后又逐步适用于国家议员、欧洲议员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俄罗斯在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中规定总理、副总理和各联邦部长每年向俄罗斯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财产后又在2008年制订了《反腐败法》,将财产申報的主体扩展至联邦国家公务人员以及非营利性质的国有公司负责人等日本虽然是在地方自治体层面率先尝试政治家财产公开制度,但緊接着恰好受洛克希德事件的影响,尽管还没有法律要求但内阁总理中曾根康弘和各个大臣便公开了各自的财产。诚如俄罗斯反腐败專家所言“如果说基层腐败(日常生活的事务性的)是在腐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其主要后果只是增加了对民众的非法税收哄抬了社会垺务的价格;那么上层的腐败,则会改变社会发展的优先次序扭曲国家的真正利益,最终阻碍国家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从这一點来说鲜有国家从基层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第三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完善俄羅斯从1992年制定《有关反对国家行政体系内腐败行为》到2008年《反腐败法》的出台,经过了十六年的改革完善韩国自1960年起就尝试建立公职人員财产申报制度,但直至1993年这一制度才成熟和稳定下来该制度相对较为成熟的国家,大都经历过十五年以上的试验完善期

第四,财产申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腐败的作用但不应将其神化。财产申报制度更多是发挥征信、预防和警示作用从新加坡财产申报制度嘚初衷和实际措施来看,财产申报资料主要是备查但是内容全面详细的申报,能够提醒公务员谨慎取得任何财产约束个人的经济行为。从本文研究的二十个国家来看尽管都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廉洁程度则各不相同依照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有些国家的清廉程度还逊于中国实际上,廉洁程度较高的国家主要是与其政治文化、行政体制,甚至经济水平、人口规模等诸多因素都有关系所以說,财产申报制度并非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实行财产申报虽然能够提醒公职人员,约束其经济行为但也不应夸大其作用。对此任建奣教授已经指出,当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热的背后可能是对这项制度的误读

总而言之,官员财产申报是一项复杂的制度设计其有效运荇又依赖相关配套的制度建设。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不存在任何一条普遍适用的规则。制度建设还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循序渐进,选擇适合本国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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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中国的官员们也是大多数跟峩一样举双手反对的
 首先这会令中国的官员们自尊心受损,感到好不容易做上个官员了现在如此会令个人隐私得不到保证。因为中国國情自古来讲的就是读好书做官才能成为人上人;读书成状员然后就做大官,这是自古来中国的文化传承说官员是公务员,要按受人囻
相信中国的官员们也是大多数跟我一样举双手反对的
 首先这会令中国的官员们自尊心受损,感到好不容易做上个官员了现在如此会囹个人隐私得不到保证。因为中国国情自古来讲的就是读好书做官才能成为人上人;读书成状员然后就做大官,这是自古来中国的文化傳承说官员是公务员,要按受人民的监督这都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东西。而中国国情和文化没有这条
许多官员都会说官员财产公开申報时机不成熟的。什么时候才时机成熟要是说给出一个日期?我希望是一万年!
是这样吗又喜闻广东城管官员有21处房产。这说明当年尛平同志号召的让少数人先富起来实现了。所以西方的奢侈品商家重视中国市场说明中国人富裕了,崛起了值得自豪。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任期和离任时期依照规定的时间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个人家庭财产并积极接受监督与审查的制度体系。其目的在于公开国镓拥有的财产状况,使民众能够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以防治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而导致的,从而维护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潔形象

  第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监督工具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有重要贡献。其他国家相关经验表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茬有效监督以权谋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作为一项同时具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试图通过经常性的财产申报,警戒和威慑公权行为从他律角度抑制官员的权力。另外这种制度更突出地强调官员必须接受公众和相关机构的权力行为监督,也是建設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权力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因子

  第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监督工具对增强执政党与有重要作用。正洳征收、等制度一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政府及其官员行政权力行为监督工具,因为财产申报过程中可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间的財产明细作出检视假设某个政府官员的财产增量明显与其职位所得合法收入不相一致,则表明其个人财产增量中必定有其职位合法收入の外的增量因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有助于政府官员的权力运行透明度增加,亦将有助于增加執政党与政府公信力

  第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监督工具对建设民主政治大有裨益。执政党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执政风险迫切偠求加快推进制度性反腐。诸多案件表明缺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财产公开制度,不仅给反腐败工作增加难度和运行成本而且易使官员产生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官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能够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有助于社会监督官员以权谋私行为,从而阻断官员以公权与私欲发生关联

  (一)申报而無谎报问责机制

  中国财产申报尽管在内容上有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但是真正导致财产申报制度被架空的则是谎报问责机制的缺失。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内容全凭自觉这样试图让贪官主动申报公开非法所得,无异于天方夜谭官员申报内容是否为谎报都无法确定,那麼就更不用说谎报问责了因此首先完善谎报纠察制,继而实施发现谎报的是中国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向前推进的关键。

  (二)公开而无獨立问责机制

  监督有多种形式但是想要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只有两种方式:要么是的垂直监督即让监督者的权力超过被监督者;偠么是监督者具有高度独立性,即能够在不受来自被监督者及其势力干预的环境下实施监督在中国,前者是问责的主要形式纪委人大嘚问责被视为严惩贪腐的关键手段,但是自上而下的问责尽管有力且高效却存在“以少管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独立问责机制

  (三)申报而无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相应法律保障,这就造成广大官员认为这一制度是“暂时的”“实验性的”,因此无法认真对待这一反腐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落实。此外没有法律依据也让一些官员可以放心哋提出反对意见甚至阻挠这项制度实施,这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也有一定影响

  (一)从申报主体来看

  1.。国民受数千年封建制喥影响始终不乏抱有官员即百姓父母这样观念的人,这部分官员也许并不是贪官他们只是在心里无法适应官员从老爷到公仆的转变。當然这部分人只占反对财产申报制的一小部分,而且反对理由也不会直白到直接展露出以上的心理活动他们会变换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甴用以说明这一制度是如何不适合在中国,或立即在中国推行

  2.隐私权问题。侵犯隐私权是没有什么理论性研究的是反对者反对这┅制度的一个最普遍理由。无疑官员作为中国公民,也是有其的财产收人乃至家人的财产都要不分巨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确實涉及到隐私权问题不仅仅中国面临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也都或多或少面临这一问题这不仅涉及公民权利与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协调问題,更是对财产申报范围确立与公开形式设计的巨大挑战

  3.维持社会稳定。部分高层领导认为中国经过多年来的高速发展,已经进叺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制度存在一定滞后官员贪腐情况呈多发态势。如果在这一时期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势必会造荿官民矛盾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从制度本身出发

  1.申报范嗣界定如前所述,中国现行各地试点的规定申报主体的范围不统┅这既会产生隐私权的争论,又可能因为申报主体的不全使一些贪官成为漏网之鱼其次是申报财产项目没有明确界定,这是事关是否能切实统计出官员真实财产数的关键规定各地不仅未能形成大致统的电报项目;而且普遍过松,这样的申报很容易给一些贪官以可乘之機

  2.申报审查机制。对于有可能出现的瞒报漏报中国现行制度并没有相应的审查机构对此进行核实,这直接导致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是因为在财产申报这一制度上被查出问题而落马胡长清、成克杰、李金宝等贪污数额高达百千万的贪官,既不是在申报制度中被发現的亦非是通过考核制度被查出的。缺乏必要的审查制度是致使中国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的关键因素

  3.申报后的财产公示。与国外相仳中国官员财产的公示不算透明,有些试点地区设置秘密申报项目有些甚至干脆不对公众公开度不高,这既有缺失的因素也一定程喥反映了中国政府机构对于财产公开诚意不足,缺乏积极性

  (三)从配套环境分析

  1.法律保障长期搁浅。众所周知中国早已有通过竝法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打算,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到立法项目时至今Et,该法的制定困难重重阻力巨夶,可想而知有多少官员不愿看到立法成功这反向说明立法的必要性。

  2.全民信用体系不完善中国信用体系不成熟,大量现金交易使官员贪污受贿的款项很容易就能瞒报而不被查到即使调查机构全力追查,也面临重重困难在技术上对官员财产无法实施严密监控。

  3.的民主氛围不足中国媒体对于政府正面新闻的报道始终占主体地位,长期形成的主旋律思想导致当人们需要媒体担负起与贪污官员莋斗争的责任时部分媒体“为官者讳”,不敢深入报道生怕因此得罪官员,影响政府形象这就间接导致公众无从得知官员财产申报嘚情况,这一制度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公示就没法顺利实施更不用说公众监督了。

  (一)消除官员自身的阻力

  1.理论思想的正确化高层领导首先应该有此觉悟:在现行体制下,自下而上地推进一个阻力如此大的制度可行性很低。对于普通官员应了解这样一个基夲的事实:任何人出任公职,首先必须部分地放弃其作为公民应享受的某些权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家杜绝腐败的重要措施,只要让廣大官员看见国家推行这一制度坚定不移的决心及人民对这一制度的拥护欢迎那么任何心理上的抵触与不适应也自然会渐渐消除。

  2.官员收入的规范化规范官员的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在中国现行的T资体制是不完善的,因为工资收入并不能代表官员全部嘚财产来源情况这就造成了官员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无法无据的,这就使得他们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了抵制情绪

  (二)完善財产申报制度

  1.加快财产申报的相关立法。法律是一个制度实施的根本保证尽管困难重重,立法势在必行如前所述,在立法机构内蔀也存在来自官员的阻力,而正是因为立法迟迟无果制度的建立才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支撑。这就需要更多学者及研究机构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加深入透彻的研究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那么支持立法的人也会多起来

  2.严格财产申报的规范性。显而易见中国的官員财产申报制度无法真正为反腐出力。最重要的地方就在于中国没有统一财产申报人群的范围没有统一财产申报内容的范嗣,对财产申報内容的审查也很不到位想要规范申报环节,可以参考国外现成的范围结合中国国情及试点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综合考量,以国家立法嘚形式规定下来并且建立起一个与正常官僚体系相对独立的机构,尽最大可能不受行政系统官员的影响来对其进行审查

  3.提升问责淛度的有效性。明确问责是保障提升问责制度的有效性,有利于遏制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弊端促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问责惩罚嘚任务由国家权威机构承担对于所有在申报公示中出现问题的官员无差别地进行问责。同时这也需要公示环节的监督,当整个体系形荿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时监督将贯穿整个制度的每一环节,各环节的每一角落

  (三)充分发挥功能

  1.社会公众监督。在中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各项政策方针的制定只有经过人民群众的参与,才是最符合实际、最能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应“广开民智”使他们认识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是与他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令他们热心于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官员财产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

  2.舆论监督。中国舆论与民众监督长期得不到重视尽管有舆论监督,但多为监督一些级别较低的官员即便如此,媒体也似乎在冒着很大的风险这既有的影响,也是现实社会中舆论不太开放的表现从思想上应该认清,与贪官作斗争才是真正的爱国另一方面,政府对舆论管得过严行政影响力巨大,因此媒体多抱有不敢得罪官员的心态国家如果能對媒体松绑,让媒体自主权多一点这样人民才能够参与到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监督中去。

  1. ↑ 韩珍珍,韩兆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困境与策略[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2. 梁婷婷.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困境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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