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琪,女****年**月**ㄖ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府区。
被申请人:董艳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申请人:刘宁合,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申请人李通与被申请人、张琪、董艳侠、刘宁合合同纠纷一案李通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铨、张琪、董艳侠、刘宁合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辽0422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琪、董艳侠、刘宁合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间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