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集团生同山建设集团的工程质量怎么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象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杨凯辽宁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集团生同山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逢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吉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集团生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萣代表人:生同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吉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文象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基集团生同山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国基集团生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79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進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文象在原审法院诉称因被告国基集团辽宁公司就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盘锦市的荣盛香堤荣府项目工程向原告购买木方、模板等木材。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签订木材买卖合同2012年5月1日,原告按要求将上述项目工程所需的朩方、模板等木材运抵上述项目工程地被告国基集团辽宁公司经验收后向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53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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