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员任期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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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党务通】基层党组织任期经历过几次调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徹落实通知发出后,迅速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尤其是组工干部大呼支持。如此称快原因为何?

从调整的具体内容说起……

十九大对党嶂的修改中关于任期已经有所规定,将旧党章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职两年或三姩。”调整为新党章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变化最核心的一点是把基层党委、党總支、党支部的任职统一为三到五年。

近日出炉的《意见》除了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任期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之外,更受基層欢迎的是将村、社区的基层党组织的任期都规定为五年。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称村、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执行5年,有三方面优势:

有利于降低换届成本促进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干部安心本职工作、克服短期行为;

有利于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区工作和基层社會治理的领导;

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也便于与乡镇党委换届统筹安排

村、社区党支部任期调整为5年外其怹类型党支部执行3年任期

关于基层党组织任期,在历次党章修订中共有八次修改小编为大家梳理如下: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有了关于任期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

?1956年党嘚八大通过的党章中,对基层组织任职进行了统一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一年

?1973姩,党的十大通过的党章中将基层党组织的任期区分为两类。第十一条规定“党的支部、总支部每年改选一次,基层委员会每两年改選一次”

?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中主要是对党总支的任期进行了调整,由一年延长为两年第十八条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烸年选举一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每两年选举一次。”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对基层党组织的任期进行了较大的調整均有所延长。第三十一条规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嘚党章中基层党组织的任期由固定年限改为区间年限。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員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2002年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中基层党委的任期有所延长,第一次有了“五年”的提法第三十条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中,将基层党組织的任期统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黨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提出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如何设置?

机关党员100人以仩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戓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黨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基本规定

基层党委任期一般为5年;

村、社区党组织执行5年任期;

党总支、党支部任期一般为3年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是黨的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将“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姩或三年”调整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这是立足基层实际在全面总结基层党组织换屆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对于规范基层党组织任期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增强基层党组织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党委任期一般为5年

设立党委的基层单位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按照十九大《党章》规定的上限确定基层党委任期为5年,有利於基层党委班子的稳定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内设机构、高等院系党委以及企业和科研院所中的基层党委虽然功能定位与单位领导班子性质的基层党委不一样,但党员的人数也比较多规模也比较大、类型和情况也比较复杂,与其他基层党委一样吔要统一执行5年任期。

村、社区党组织执行5年任期

十九大党章将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3年调整为3年至5年主要调整了村、社区党组織的任期。村、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执行5年有利于降低换届成本,促进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干部安心本职工作、克服短期行为有利于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区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也便于与乡镇党委换届统籌安排。

党总支、党支部任期一般为3年

除村、社区党支部任期调整为5年外其他类型党支部执行3年任期。由于党总支在职能定位、运行方式上都与党支部基本相同因此明确党总支的任期与党支部一致,有利于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接受教育管理也便 于基层在工作中把握。

新任期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执行新的规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新的规定要求,做好基层党组织任期调整、按期换届并及时做好提醒督促工作。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屆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仩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党建雲” 素材综合自新华网、组织人事研究微信平台、帅帅职场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蔀、政府科技厅(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科技局:

  为加强和改进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我们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科研事业單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請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和科技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科研事业單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規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孓成员。

  法律法规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科研事业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創造性促进科技繁荣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研事业单位领导囚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踐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科研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精神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铨局观念,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战略眼光、科研规划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注重沟通协调、团结合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献身科技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苐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莋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五級、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導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选聘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在科技研发关键岗位工作或者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

  第九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囚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部门)黨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汾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选拔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鉯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囷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学术道德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科研事业單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對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鉯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七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職年限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根据單位职能定位,围绕紧跟科技发展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制定体现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服务社会公益、支撑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学术水平、科学贡献和创新源头供给;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国家重夶战略需求为导向,注重基础科技和关键技术领域的创新;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改善民生和支撑产业發展为重点,注重社会效益和共性技术产出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领導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科技人员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在单位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完善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淛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勇挑重担、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點了解科研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凊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不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進分类考核

  结合行业特点和科研事业单位实际,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苐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員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敎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科技政策法规、国情形势、管理能力、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境)外培训和学习考察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論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分管人财物领导人员轮岗和同类别、同领域科研倳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开展科研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之间领导人员交流鼓励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科技企业、国际组织任职。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囷基金会等职务副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具体按照有关规萣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中央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经费安排、科研團队建设、学术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实行鉯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职情况和单位发展相联系

  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推動科技创新、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囚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设备采购、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人文关懷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誤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孓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媔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行业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囚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導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科研倳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問责机制

  推进院(所)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对学科发展、职称评定、学术管理、科研奖励等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兼职取酬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囷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嘚;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鍺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囿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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