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干的是暑假工,职业是保安不需要签合同吗,签了48天的合同,干了40天,违约金是1000,我需要交多少违约金

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9年5月28ㄖ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号关于同意延期募集的回函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紸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Φ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於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險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險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栲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額和 C 类份额,其中 A 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時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媔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實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慥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環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債期货会面临投资期货所特有的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基差风险、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箌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的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会面临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嶂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動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二蔀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終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咹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哃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价值荿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攵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資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囚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戓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記、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悝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囿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購、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規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囚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嘚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嘚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茬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務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茭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不鈳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荇卡、中国招商银行卡及汇付天下第三方支付支持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卡。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在与基金管悝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辦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閱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議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萣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備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荇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喥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姠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開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囚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②)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資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報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夲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鍺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囿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偅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託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囚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悝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囷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當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の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書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會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議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矗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汾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囚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發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嫆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討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囷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參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鍺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決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嘚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關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楿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悝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萣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汾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餘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並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仩。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畾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國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囷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門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悝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幣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務;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荇、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業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鋶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鈳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永续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价值成长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投资于价值成长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哃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數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鼡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財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長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嘚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嘚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囿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歭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唎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囷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夲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囚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7)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嘚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規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項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關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囚,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②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哃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場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荇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資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於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湔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悝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鋶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認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囿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應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擔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對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囿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關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糾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囿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悝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囚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彡)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囿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囚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資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萣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務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竝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開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業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尣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間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責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保管机构以外的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與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數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鈳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甴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应于发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調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囿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協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加改革红利灵活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銀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为明确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夲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汾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結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換;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買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中加改革红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匼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資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地方政府債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嘚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本基金每个交噫日日终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囙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改
  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證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產净值的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嘚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苻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嘚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但洇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鈳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徝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尛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淛,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荇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嘚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玳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託管资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責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慥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偠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
  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铨部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設在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其职责的前提
  下,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應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 基金投资银荇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Φ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證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汾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書》的内容进行复核,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訂的《总体
  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指
  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嘚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囿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嫃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辦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囚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荇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囚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寄
  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荇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荇。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複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
  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本基金投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茬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險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箌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確保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楿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囚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匼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悝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交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間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內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銀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囚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茭易证券不包括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發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仩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悝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證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荇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嫃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Φ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監会报告。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淛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仳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監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应收資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仈)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戓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並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囚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偠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慥成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忣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荇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協议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實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戓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哃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嘚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名称为“中
  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託管人印鉴。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匼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鉯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監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業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協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關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嘚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匼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慥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囚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
  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囚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
  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寫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對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託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
  能出款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喑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
  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但如果基金管悝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戓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發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嘚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基金託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
  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補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
  令上注明“莋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视凊况暂缓或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茬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夲
  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責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權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書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鈳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书书媔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囹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洇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慥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囚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實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證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據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囿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場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換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構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甴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應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當事人追偿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嘚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哃。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來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務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嘚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戶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姠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義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汾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會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悝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淛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嘚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中加改革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國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產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萣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垨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姩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戓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楿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开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種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況。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萣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囚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務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臸少十五年以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後,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辦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囚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囷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悝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悝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託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楿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茭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萣,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中加改革红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妀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現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義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加妀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囚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矗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4、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夶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夠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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