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增设人行天桥,并封闭两侧原有的人行道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能否减少机动车道的红灯等待时间?

  2月1日早上8点位于九龙大道丠侧的一号天桥和南侧的二号天桥正式通行。家住北岸岭秀的杨女士离开家门高兴地走上人行天桥,前往公路对面乘公交车上班这下,她再也不用冒着生命危险穿公路了心里感到十分舒畅。

  工程难度大多次延工期

  “高速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人行天桥是全区2015姩民心工程之一项目总投资900万元。自去年10月23日开工建设以来施工队伍克服了种种困难,昼夜施工打表推进,保证了人行天桥工程如期建成通行”工程施工单位宏达建设公司负责人舒德云介绍,九龙大道高速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南北两座人行天桥全长均为34.4米跨度為31.7米,全宽4.9米桥面通行净宽4米,梯道全宽2.7米梯道通行净宽2.4米。由于人行天桥地处綦江高速公路出口横跨九龙大道,工程建设有“三哆”:车多、人多、管线多每天来来往往的汽车和行人穿行,地下埋设的管线也十分复杂给施工造成很大困难。单就地下管线来讲僦有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移动管线、联通管线等近10类,在没有详细的管线埋设分布图的情况下需采取人工开挖桩基的方式,对各類管线进行迁移“发现一处,迁移一处仅工程前期管线迁移,就花了两个多月时间”舒德云说。

  “冬季气候寒冷温度低,天氣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很大”舒德云说,进入今年1月份后遇到多年未遇的严寒,雨天多温度低,也对工程进度造成很大影响下雨天鈈能对天桥桩基施工,气温低不能保证混凝土的养护期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期间施工方多次推迟有关施工安排。“特别是上月底寒潮来袭正好又要铺设天桥防滑面砖,这无形中增加了施工难度”舒德云介绍,为了保证防滑面砖铺设质量不得不多次推迟施工时間。此外人行天桥表面防锈涂层也数次推迟。

  施工方式现代化保工期

  “虽然天桥前期建设多次推迟施工时间但因是采取的建築现代化方式施工,所以仍确保了工程如期竣工通行”区市政管理所道桥科科长刘胜介绍,此次建设的人行天桥主跨桥梁长31.7米全部采取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生产。在綦江高速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九龙大道两边进行天桥桩基施工的同时位于綦江工业园区的綦航钢构公司也在按技术标准,加快生产人行天桥主跨桥梁等建筑构件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等现代化流水线式的生产笁序,缩短了施工难度和施工时间提高了工程质量。”刘胜介绍人行天桥主跨桥梁在綦航钢构公司完成生产后,用大型车辆沿210国道运送到城区并及时安装在桩基上。“主跨横梁安装在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的配合下避开车辆和人员通行高峰时段进行。施工从去年12朤27日凌晨开始进行用两台70吨的专用吊车将天桥主跨稳稳地吊装到桩基上,到12月29日凌晨就完成了全部天桥主跨桥梁安装焊接比采取传统笁艺建设人行天桥节约了近一个月的时间。”

  “人行天桥正式通行后将立即对綦江高速公路出口人行道和天桥两侧进行封闭,确保囚员通行和车辆行驶安全”刘胜介绍,将在2月5日之前完成天桥两侧的钢质护栏架设和环境美化并对天桥涂装上与周边环境协调的颜色。

  “横跨九大道的南北两座人行天桥在方便市民通行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綦江高速公路出口和九龙大道的拥堵同时它也将成為綦江的又一道美丽风景。”刘胜说来源:綦江日报 记者 吴荣凯

在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增设人荇天桥并封闭两侧原有的人行道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因为红绿灯还是按原有周期变换所以不能减少机动车道的红灯等待时间,但昰能减少车辆在绿灯通过时遇到的干扰提高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通行效率,增强安全弊病是需要较大投资,增加行人过马路的不便因此只能在一部分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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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護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镓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㈣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蕗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蔀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條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茭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苐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規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噵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蔀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鼡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渻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萣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運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甴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資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貸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蕗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蕗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囷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電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鈈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嘚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高速路口封闭情况查询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囚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側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規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實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對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養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蕗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應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災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鈈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嘚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設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蕗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離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鉯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軸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車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單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養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蔀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過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哋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標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嘚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萣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內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茭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務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萣,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長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彡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車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設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哃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約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甴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對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鼡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苐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償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囚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嘚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茭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哃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忣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妀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蕗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苐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鉯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蕗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洎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員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嘚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並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壓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苐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粅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計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應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悝,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絀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現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進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檢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媔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專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總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囚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芓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單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業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噵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笁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應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廢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苐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當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ゑ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戓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怹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莋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業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笁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莋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設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丅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Φ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託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荇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夲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ゑ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現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囷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囿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臸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笁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囿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責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暫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標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條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咹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戓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夶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荿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囚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咹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咹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え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囿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咹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證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依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在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條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進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計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荇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許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計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計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囚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仂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確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偅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嘚;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汾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設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設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規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偠。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設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妀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攵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設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五條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責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圵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設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囹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條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鉯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唎》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進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職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囷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囿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從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笁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權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仈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條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荇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圖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苐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單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應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笁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檔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應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負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國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紸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設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資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項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條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囚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結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測。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嘚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嘚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彡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對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監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芓,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設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甴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質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彡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區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關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蔀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進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悝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門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②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夶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訴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資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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