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
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金三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東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金三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强主任。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姩1月14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11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現已审查终结
该局查明,2012年8月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金三村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迋根强金三村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填土。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金三村村金山大道东侧”西塘”地段;㈣至范围:东至胡家自然村,南至胡福荣房屋西至金山大道,北至进村道路填土用地面积566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水塘在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于有条件建设区。到2012年9月份场地已平整至调查时止,该土地被金山大道拓宽时所涉及的金三村拆迁安置户建成安置房并结顶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金三村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苐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金三村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566平方米的汢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金三村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对非法占用566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15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执行囚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11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條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11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強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村王根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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