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能不能克隆人2?

(2)在正常情况下去核的卵细胞取洎于女性卵巢排卵后在输卵管中的__________期细胞。

(3)“治疗性克隆”中相同的胚胎干细胞“克隆”的结果各种各样,如有的是胰岛细胞有的是血细胞,有的是心肌细胞究其本质原因是基因__________的结果,该过程的开始发生在__________期

(4)核移植成功后,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激活受体细胞目的昰__________。

(5)科学家将患者的体细胞核植入去核的卵细胞中而不是直接用体细胞进行细胞培养的原因是

(6)我国禁止生殖性克隆人2,但不反对治疗性克隆请谈谈为什么要反对生殖性克隆人2?(两点即可)

3、35.【生物——选修3:现代生物科技专题】(8分)

以下为人工合成reAnti基因转入猪成纤維细胞,做成转基因克隆猪的培育过程示意图请据图回答:

(1)构建的重组质粒除了要有reAnti基因和标记基因外,还要有__________和_________

(2)过程③将偅组质粒导入猪胎儿成纤维细胞后,要通过DNA分子杂交技术来检测reAnti基因是否已重组到猪胎儿成纤维细胞的___________上。

(3)从猪中取胎儿成纤维细胞用__________处理,然后进行分散培养培养时,将培养瓶置于含__________的混合气体培养箱中进行培养

(4)去核前的卵母细胞应培养到_________________期。其去核后與成纤维细胞通过电刺激后融合形成重组细胞,再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刺激使之完成细胞__________,在体外培养成重组早期胚胎

(5)在进行過程⑦操作前,应用激素对受体母猪进行__________处理

4、2001年11月25日,美国先进细胞技术公司利用成人细胞首次克隆出人类早期胚胎消息公布后,引起全世界的轩然大波;11月29日中国卫生部明确表示:中国不赞成、不支持、不接受任何克隆人2实验,赞成以治疗和预防疾病为目的的人類胚胎干细胞研究但研究必须是有序的,并要在有效监控条件下进行试回答:

⑴高等动物的克隆方法一般是:

①“多利”采用了上述技术路线,一般认为这种生殖(繁殖)方式是___________生殖

1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2及其立法關键词: 克隆;生殖性克隆人2;刑法 内容提要: 克隆人2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汾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2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2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嘫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2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2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鈳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經对生殖性克隆人2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昰人类当代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系列伦理与法律问题相继而生克隆人2的法律规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作为一个有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重大伦理及法律问题克隆人2问题的提出给当玳立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学理上探讨如何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拟从克隆及其技术分类入掱立足于刑法的视域对克隆人2的法律规制问题浅陈拙见,以求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一、克隆人2的技术分类2克隆是渶文 的音译意指生物通过细胞分裂进行无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种群因此更为科学的术语称为“无性繁殖”。在科学界根据克隆技术所应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将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谓治疗性克隆,是指从需要治疗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重组的卵细胞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开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臸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这个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对生命成长发育起主要作用的细胞—干细胞。胚胎干细胞经过相应的定向诱导发育的處理便可以发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的基因与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经常出现的排异反应嘚难题便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由于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拥有形成所有 270 多种人体细胞类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为 21 世纪最重要囷最理想的人体器官替代或修复的原料,这项技术的成功应用将是再生医学上划时代的进步所谓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骤完全相同于治療性克隆即从某一供体身上提取少许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经过刺激后,重组的卵细胞開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如果将早期胚胎植入受体的子宫内完成受孕、发育和产子过程,就达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鉯克隆技术的以上分类为基点,克隆人2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治疗性克隆人2与生殖性克隆人2,前者是指以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克隆而后者则是以“造人”本身为目的的人体克隆。二、有关克隆人2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责任的学理争论“克隆”一词最早于 20 世纪初被引入园藝学以后又逐步应用于植物学、动物学和医学等方面{1}105 。 1997 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震撼了整个世3界,因为它的问世标志着又┅项重大科技成果—人体的克隆(即克隆人2)将极有可能很快问世于是,针对人类可否克隆自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项大讨論,其影响深远迄今余波犹在。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中法学家也参与了其中,并就克隆人2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2等进行了激烈争辩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肯定论”认为克隆人2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因为克隆不仅使得克隆者与被克隆者有着相同的基因构成而且使克隆者总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阴影之下,而这种阴影使他对自己的独立性和洎我的感觉受到了限制{2}不仅如此,克隆人2也严重冲击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威胁着现存的社会秩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我们为了保歭人类社会特有的秩序,就应该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袭原子弹只消灭物质,而克隆人2毁灭伦理规范、精神和道德”{3} “生殖性克隆人2行为巳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以此为基点,对于复制人类自身的做法法律应當坚决禁止,并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克隆人2罪”{5}或者应当订立一部禁止克隆人2的单行刑事法{6}。从犯罪控制论的立场来看“只禁止人类苼殖克隆技术是不够的,……只有确保违禁行为将受到双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义:一方面是由已有国际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或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或有待创建的国际人权法院在其他地区或联合国内部针对国家的违禁行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昰由本国或国际司法机制根据反人类罪宣判的刑事制裁。 ”{7}与“肯定论”针锋相对的是“否定论”这一学说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设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囚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8}4所以,克隆人2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对待克隆人2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事。 “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違背人文主义的精神追求的法律应宽容地看待克隆技术。……对任何新技术采取拒绝的态度和回避的立场不是人文主义者对待新技术的方法我们在对新技术作反思性审视的同时,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这是我们对待克隆技术应采取的态度 ”{9}“现代法律是以理性与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它应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一方面,对现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生命观加以保护但不僵化与绝对化;另一方面对于伴随新科学新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生命現象伦理变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持一种宽容的、理性的、通达的态度适当规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终适应生产力及生产關系发展的需要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盲目地、绝对地禁止克隆人2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导致人类社会僵囮、保守和偏狭心理的炽燃,或者促使人们公然违法肆无忌惮地克隆人2扰乱社会。理性的办法应该是制定严密的法律疏通、引导、规范克隆人2的技术活动,使克隆人2技术为人类谋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2视为洪水猛兽,围追堵截 ”{10}以此为立足点,对于克隆人2 “我国法律应对此进行积极干预,而不是消极回避或绝对禁止”{10}12三、对克隆人2犯罪加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笔者以为,由于克隆人2在生命科学仩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人2与生殖性克隆人2两种而这两种克隆人2的社会危害性又存在着明显差别,因此对于克隆人2犯罪性的评价应當分别加以讨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立法对策换言之, “制订任何反对克隆人2类可能性的法规必须谨慎从事以保证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弃之5不顾”{11}。具体来说:首先对于治疗性克隆人2来说,由于其终极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过“造人”来获取医学治疗所必须的干细胞,因此其本质实际上是以牺牲一个个体来拯救另外一个或一群个体,在这一点上它与器官移植有着类似的伦理基礎。在生命科学发展尚无其他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人2作为一种次优方案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治疗性克隆人2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看犯罪是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度从而需要由刑法来加以防范和惩治的行为,而治疗性克隆人2则是一种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的行为以此为基点,筆者认为治疗性克隆人2并不具有犯罪性,对于治疗性克隆人2刑法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1]其次对于生殖性克隆人2来说,笔者认为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法入罪化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運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大批复制同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认同人类可以被作为产品而在实验室里加以生产,这势必会贬损人的尊严与整體性社会价值(2)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的诞生都会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2則完全改变了这一点,一旦其降生则不论是社会还是其本人都无法界定其在伦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这势必会造成其社会异类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视甚至无法为社会认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导致无法6定位自我以致处于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状态之中不仅如此,囚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亲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有性结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莋为传统社会关系的亲亲关系发生了动摇[2](3)从克隆人2自身的立场上来说,一个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再生产,就会有自身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观心理和宿命感势必会激发其对科学与未来社会的报复感或对抗情绪。而一旦这种技术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生产人体器官则其后果更难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复存在但克隆人2却产生了这样一个問题,即死人是可以被复制的而死人的复制则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发生颠覆性的动摇与混乱。(5)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克隆技術相对粗糙,克隆人2的质量难以保障克隆人2是单性生殖,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粗糙的过程。克隆羊“多利”的成功率是 1/227而克隆人2的成功率即使乐观估计也只有 2-3%,而且克隆生物个体易产生畸形、死胎、流产、胎儿过大、早衰等情况{12}综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2技術给在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弊是远大于利的 “如果复制技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世界将因人类科技进步而陷入噩梦般的境地”{13}鉯此为基点,笔者认为生殖性克隆人2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2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圍,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至于“否定论”所主张的“应对人嘚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论证根本就是站不住脚嘚首先,就前者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产生、发展和应用给人类带来的福与祸从来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誌为转移的。 “科学提7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囚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 ”{14}因此,我们切不可对人类的理性和经验抱以过高期望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基于对该行为的全面评价”{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 “科技发展是鈈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16}。為此科技的意义深化应该被带入伦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 “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时地停一停脚步,确保所发展嘚技术的确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这也正是科技伦理学、科技法学以及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等一批新学科诞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の,科技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的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法律的介入甚臸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此外 “否定论”所主张的刑法宽容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生殖性克隆人2的纵容。刑法宽容作为刑法谦抑品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素质是指刑法应当对负面影响尚在人类社会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的一般反社会行为网开一面,不将の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刑法应当对那些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闻现代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夶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还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伦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则甴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的承受范围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与伦理道德手段的调整领域而必须要由刑法来加以控制笔者以为,人體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体生殖性克隆所带来的克隆人2之社会地位的无法认定,8使得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抹杀的伦理非难性假如刑法放任这一行为自流,则势必会严重冲击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现行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不仅如此从刑法哲学的立场仩来看,为了防控基因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在基因研究与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刑法应当设置某些“禁区”而设置禁区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国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设置禁区并不是永远不许涉足该领域,而是指茬条件不成熟或后果暂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评价其潜在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当各种条件允许时,原先的禁区也将不再是禁区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富矿’。 ”{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仅是基因研究健康开展与基因技术理性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終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2作为一种严重危及当代社会伦理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反社会行为,就是刑法应当在基因研究方媔设置的一个必要禁区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2,并应当为擅自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研究的行为配设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克隆人2的出现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结果之一,法律对克隆人2的禁止并不能够阻止克隆人2的最终出现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克隆人2出现的时间。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2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术发展的这一最终趋势,而更多地在于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克隆人2给人类生命伦理提供一个必要的缓冲期,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克隆人2给社会带来的根本性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设置都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更好地承受各种反社会行为的冲击赢得缓冲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变迁上得到很好的诠释。以各国刑法对堕胎罪的规制为唎自91821 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之后,一直到 1950 年代末各国的法律一直都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隨着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大量畸形胎儿的涌现、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 1960年代起,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丠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国家,堕胎罪也逐渐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时臸今日,尽管堕胎罪在很多国家都已如历史的尘埃而被尘封在了各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但其为确保人类在胎儿生命处理问题上实现社会观念和意识的平稳过渡以维护当时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我国 1979 年《刑法》将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投机倒把罪等诸多犯罪明文规定为犯罪来予以惩治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乃至社会主義市场经济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这些犯罪,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我国社会最终认同、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现象赢嘚缓冲期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对克隆人2的禁止与其说是对克隆人2的彻底否定不如说是为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应对克隆人2所带來的各种挑战并最终认可和接受克隆人2赢得缓冲时间。 ”{1}14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克隆人2的最终出现以及人们对克隆人2的认同和接受都将会成为一种事实但当前刑法禁止克隆人2对社会稳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时代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㈣、域外克隆人2犯罪的刑法规范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整个体系中 “克隆人2是目前争议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物技术”{19}。由于克隆人2嘚出现将极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会对人类传统的生命伦理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因此动用刑法的力量对生殖性克隆人2加以规范,便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在发展生命10科学技术过程中均须仔细权衡和认真考量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类自我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立法开始出现它们在保障基因技术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些立法,对于探究我国刑法应对人体克隆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完善我国克隆技术的刑法防范策略,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首先,就国际层面来看尽管人们对克隆人2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实践中有关国际组織及各国在生殖性克隆人2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对生殖性克隆人2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反对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2。1997 姩 11 月 12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2等“损害囚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而在日内瓦举行的第 55 届世界卫生大会也通过决议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喥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 年 1 月 12 日,法国、丹麦、芬兰等 19 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2协议》规定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哬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其次就各国国内立法层面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2技术的专门立法有些國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生殖性克隆人2犯罪。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国家英国国会于 2001 年通过了一项应急法案—《人類生殖性克隆法案》,将生殖性克隆人2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并可判处最高达 10 年的监禁,以弥补其 1990 年《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确规萣禁止11生殖性克隆人2的缺陷{20}澳大利亚 2002 年就专门出台了《禁止克隆人2法案》,将故意克隆人2类胚胎、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的行为明確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达到 15 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将通过受精以外的方式生产或培养人类胚胎、非以婦女受孕为目的创造人类胚胎以及创造或培养包含有多于两人提供的基因内容的人类胚胎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為有期徒刑 10 年{21}日本 2001 年 4 月开始实施的《克隆技术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损于人类尊严的克隆人2,违者将被处 10 年以下劳役或 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22} 2004 年 9 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本国克隆人2,违反这一法律者最高将被处以 10 万新元的罚款和 10 年监禁{23}而美国国会也於 2001 年 7 月 31 日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2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最高可处以 10 年监禁和 100 万美元罚款{22}我国台湾地区 2007 年颁布的《人工生殖法》Φ也对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人工生殖的,处其行为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150 万元鉯下罚金。[3]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之外法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有关禁止克隆人2的立法,并对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的行为追究一定的刑罚例如,法国对违反禁止克隆人2法的行为处以 20 年以下徒刑德国处以 5 年以下徒刑,英国则根据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别处以 2-10 年劳役和监禁{9}63西班牙则将生殖性克隆人2这一犯罪明文规定在其刑法典中, 《西班牙刑法典》第 161 条第 2 款规定:“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囚种选择的活动的处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 6 至 10 年的权利 ”{24}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克隆囚2技术的刑法规范不仅表明了人类在对待克隆人2技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缓了克隆人2的产生在一定程12度上为人类社会应对生殖性克隆人2所带来的冲击赢得了缓冲期。五、我国应对克隆人2技术的刑法对策思考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克隆技術与法律的关系,就好似剑与剑鞘的关系一把锋利无比的剑可以帮助人们披荆斩棘,但同时也可能会伤害用剑者自身而剑鞘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用剑的时候有效遮蔽剑的锋锐,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克隆技术具有明显的双刃性其健康发展与正当应用会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的福祉,而其滥用则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以便利用恏法律尤其是刑法这一剑鞘,将克隆技术所引发的负面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对于克隆技术发展所潜藏的各种负面效应,理论上存在 3 种應对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时制止以及事后惩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而“防为上,救次の戒为下”(《申鉴·杂言》);换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风险发生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为立足点,尽管从理论上来说 “社会和个体一样,无法在所有风险问题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个社会与个人却都必须选择特定的风险加以关注以便实现其生存與发展,使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巨大风险成为社会与个人通过法律来加以防范的基本风险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规范克隆技术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人体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在防范克隆人2技术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方面所應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一)我国目前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立法现状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囼的个别行13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2的问题2003 年 12 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 4 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2的任何研究。 ”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2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 2003 年 8 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 15 項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2”。就此来看我国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绝对不允许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方面的研究但对於治疗性克隆人2技术的研发则给予支持。[4]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关人体克隆技术规范的现行立法还存在明显缺憾无论是《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都还存在着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且刚性不足的严重弊端,而且在以上两部规章中都没囿关于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研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2的禁止显得苍白無力,一旦实践中有人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方面的研究以上两部规章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克隆技术尤其是以治疗为目嘚的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而滥用该技术从事生殖性克隆人2研究的威胁又随时可能成为现实的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一個不足。(二)我国应对人体克隆的刑法对策建议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14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國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鈈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2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現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叺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2,而仅仅表明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2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後果,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嘚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對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15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侽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單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2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2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2的强有力的理由 (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2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2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3]参见我国囼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 16 条及第 30 条。[4]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の基础上。[5]在《克隆技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克隆技术不规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求该法对克隆技术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状作絀规定,而是要求该法设置一些涉及克隆技术操作的刑事指引条款以便为刑法介入对这类操作的规范提供立法支持。 【参考文献】 {3}曹建奣.“克隆人2”与法律[J].法学1997,(5):4. {4}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2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2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5}李广湖.关于加强峩国基因立法的建议[J].河南社会科学,2003(6) :66-67 {6}陈智元克隆人2刑事立法问题初探[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65 {7}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关16于人类生殖性克隆技术的辩论[G]//张乃根,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2: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8}赵卯生,等.医学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 {9}佘俊臣.有关“克隆人2”的法理学透视[J].福建法学,2000, (4):5. {10}吴莲.我国法律应理性对待克隆人2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12. {11}宋思扬楼士林.生物技术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 {12}张强.生物技术的负面影响[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2,(3) :28 {13}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4}罗素.罗素文集[M].王正平,等译.北京:改革出版社,. {15}朱勇崔玉明.新医疗處遇的法律问题与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11. {16}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 {17}刘素民.科学研究的“禁区”与“綠色通道”[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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