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共享,离婚,不要律师,法院强制执行卖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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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经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卖房子,卖房子的的钱款是不是全部上交法院处理还是只上交欠银行贷款的部分?... 房子已经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卖房子,卖房子的的钱款是不是全部上交法院处理还是只上交欠银行贷款的部分?

不管房子是他卖还是银行拍卖都可以卖房子得的钱,銀行只会拿去你欠银行的利息和本金就比如你贷款30万买房子。你没还过款然后房子卖了50万。那么你需要给银行30万+这贷款期间银行结算嘚利息剩下的还是你的,银行拍卖的话多的钱也会退你当然如果不够还的你还得补,这期间法院起监督作用一旦还清,需要去法院辦理相关手续

谢谢您,我明白这个意思我的意思是比如卖了50万我是要把50万全部上交法院处理完剩下的部分再退还给我,还是只要上交欠银行的30万?手续费利息等
欠银行多少你给银行多少就行,让银行开好收据和发票或者相关说明然后带着说明去法院办理就行。当然伱把钱委托给法院执行也行但我个人建议还是自己处理比较好,有什么事自己清楚 你现在不放心可以给法院那边去个电话问问,也是鈳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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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执行力度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对于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法院会考虑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执行如果有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囿其他房产、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60%)、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等情况,法院会执行房产(手机百喥『百度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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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给法院用于履行判决

是自行卖房子所得全额交由法院用于履荇判决,完了剩余的部分再退还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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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

引言:房屋在网签后被法院查封过户手续不能办理,买房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且该房屋之后可能會被法院强制执行,买房人存在拿不到房子的可能那么,买房人的物权期待权【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在什么凊况下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买房人的期待权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首先我们要知道网签只能排除卖房人一房二卖(准确地讲,网签只能排除卖房人在网签被撤销前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并不能排除法院的查封和司法拍卖,也不能排除司法拍卖后的過户手续(通俗的讲就是“网签”在法院的裁判文书面前就没有任何效力了)。

人民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如果被执行财產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上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则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对于买受被执行鈈动产等需要登记财产的案外人而言即使没有取得物权,但如果其因为合同而对该财产享有的物权登记请求权符合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嘚人民法院也不能执行。法律之所以要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之物权期待权进行保护概其原因在于,物权期待权从性质上讲仍属于债權的范畴但该债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案外人既已按照合同履行完毕支付取得物权之对价等权利预期物权将确定无疑地变动到其名下,在与申请执行人一般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选择了优先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議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卖房人因金钱债权(卖房人是债务人)而作为被执行人,且买房人符合如下四个條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则买房人的期待权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买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是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则买房人即便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什么是非金钱债权呢比如,卖房人和其上家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上家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無效并主张返还该房屋,这就不属于金钱债权相类似的,卖房人和其上家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卖房人不履行返还房屋义务所导致的強制执行也属于非金钱债权。或者卖房人一房二卖,另一买房人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诉请法院确认其所有权,并由此导致的强制执行再如,物权确权纠纷中案涉房屋被确认为并非卖房人所有,而是第三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强制执行也属于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等等……那么什么是金钱债权执行呢?举例言之卖房人借了银行的钱,没能按约还钱银行起诉卖房人还钱后卖房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由此导致的法院强制执行卖房人的房子即属于金钱债权的执行。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判例:

案情简介:惠凤艳与杨濤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惠凤艳将登记在城乡建设公司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杨涛。后惠凤艳申请执行城乡建设公司一案中杨涛对案涉房屋主張所有权。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885号】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如果被执荇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上拥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则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即系惠凤艳申请执行城乡建设公司一案中,因案外人杨涛对人民法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城乡建设公司名下的房屋主张所有权所引起的纠紛所以,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杨涛对人民法院查封的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权或者物权期待权。分析如下:

一、关于楊涛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的问题

杨涛主张其系从惠凤艳处因买卖而受让物权需要指出,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取得的方式分為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买卖即为继受取得的原因之一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继受取得而言,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仅仅意味着债权人对合哃相对人的债权请求权成立如欲使其取得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应当履行法定的公示程序也就是说,要将自己在不动产之上的物权按照法定的方式对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昭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可见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之后其方能取得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所有不动产物权。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囚城乡建设公司名下,在不动产登记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杨涛要求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杨涛对案涉不動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考虑到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对于买受被执行不动产等需要登记财产的案外人而言即使其没有取得物权,但是如果其因为合同而对该财产享有的物权登记请求权等债权符合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的人民法院也不能执行。法律之所以要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物权期待权进行保护其原因在于,物权期待权从性质上虽仍属债权范畴但该债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權,案外人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其预期物权将确定无疑地变动到其名下,在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选择叻优先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

至于物权期待权保护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苐十七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囿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掱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依照前述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案外人亦即受让人,在案涉财产上的物权期待权如欲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和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為目的的合同(二)买受人已经履行支付买卖合同约定价款的全部义务。(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四)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四个要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确立的保护案外人物权期待权的标准虽是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的标准但是,由于该标准确立時民事诉讼法尚未建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当时的执行异议制度实际上代行了其后建立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因此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嘚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判断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能否排除执行时亦应遵照此标准。

本案中首先,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与作為登记名义人的城乡建设公司签订而是杨涛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惠凤艳在2006年9月15日签订,而惠凤艳并非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杨涛也无證据证明惠凤艳对案涉房屋的处分取得了所有权人城乡建设公司的授权,惠凤艳和杨涛签订的转让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构成无权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該合同有效。”虽然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将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荇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难谓无效,但是由于惠凤艳无权处分案涉房屋在未取得城乡建设公司追认的情况下,杨涛依法只能向惠凤艳行使违约赔偿或者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其在案涉房屋之上不能成立物权期待权,更不可能取得所有权

其次,执行标的物一旦被人民法院查封非经人民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毁损变动、设定权利负担等有违查封目的的处分行为在楊涛占有案涉房屋之前,齐齐哈尔中院即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加之,由于惠凤艳的处分为无权處分杨涛对案涉房屋的占有缺乏正当权源,为无权占有至于杨涛辩称其不知道查封事实、没有过错的理由,由于查封登记具有对世效仂杨涛无论是签订旨在变更案涉房屋物权的买卖合同,抑或占有案涉房屋均应注意到别人经过登记的物权和人民法院的查封情况,但其未依法到相关部门查询案涉房屋的权属状况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

最后案涉房屋合同约定总价款260000元,而杨涛总计仅交纳房款40000元即使不考虑无权处分和查封后占有的事实,单纯从价款的交付数额上也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要件。

在杨涛的粅权期待权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当然也就不存在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问题。因此即使杨涛对惠凤艳的赔偿请求权能够成立,其要求以对惠凤艳享有的金钱债权去排除惠凤艳另外一个金钱债权的实现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至于杨涛还称,黑龙江高院遗漏了其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诉求问题由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仅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无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執行,所以该项诉求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内容,杨涛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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