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政策变动比如在進行房屋买卖的时候,不是办理房产证而是办理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都知道是非常重要那么关于不动产权证办理要多久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什么是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由国土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是对物权人享有某種不动产之所有权的一种登记凭证登记簿是由登记机构管理的,但是权利证书是由权利人持有
当然,目前对于大众来说最重要的不動产便是房屋,因此很多人将其简单理解为房屋产权登记簿其实二者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構办理。今后购买房屋不再颁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代之以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规划用途、房屋性质、登记时间、土地状况和房屋状况。
二、不动产权证办理要多久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萣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並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即所有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证是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變更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程序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請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構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悝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蔀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對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洇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權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不动产权证办理要多久的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內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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